火災責任認定書沒有責任劃分
消防部門火災責任認定書沒有責任劃分 的事故認定書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條例規定火災責任認定書沒有責任劃分 ,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書中火災責任認定書沒有責任劃分 的責任認定和法院判決中民事責任的承擔存在著區別。消防機關制作的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書中的責任認定不等于民事法律程序中的責任認定火災責任認定書沒有責任劃分 ,也不等于將來法院判決中責任的分配及承擔。消防機關制作的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書在訴訟過程中是作為一份證據出現的火災責任認定書沒有責任劃分 ,其效力經過法庭質證后,才能被法官采信,才能成為民事責任認定的依據。消防機關制作的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是對引起火災原因的分析和火災責任的承擔,其可以根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但因火災而給受害人帶來的經濟損失,消防機關無權作出最終的處理,這屬于民事責任的分配及承擔。因此,消防部門制作的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書只能作為民事責任分配及承擔的依據,而非直接的民事責任劃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及時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所以可以認為消防部門的事故認定書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作為證據經過法庭判決后可能會產生某些法律后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五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火災撲滅后,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消防救援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消防救援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及時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火災責任人認定書火災事故責任應該如何認定火災責任人根據火災事故認定書進行認定火災責任認定書沒有責任劃分 ,具體如下火災責任認定書沒有責任劃分 :火災撲滅后,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消防救援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消防救援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及時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法律依據】
《消防法》第五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火災撲滅后,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消防救援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消防救援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及時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火災事故責任如何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是火災發生后火災責任認定書沒有責任劃分 ,公安消防機構在查明火災原因火災責任認定書沒有責任劃分 的基礎上火災責任認定書沒有責任劃分 ,依法對責任人承擔何種責任進行認定的行為。
依據《火災事故調查程序規定》(公安部37號令)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火災責任認定書沒有責任劃分 ,火災事故責任人應當承擔的責任分為四類火災責任認定書沒有責任劃分 :直接責任,間接責任,領導責任,直接領導責任。
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具有三個鮮明的特點:
一是主體的特殊性。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作出,公安消防機構是公安機關內部機構,因《消防法》授權而獲得行政執法主體資格。
但同時,公安消防部隊又是我國一支實行現役體制的部隊,是我國武裝警察組成部分。于是,我國的消防工作就形成了“軍人執法”這一非常鮮明的中國特色。
二是科學性。火災發生后,事故現場因為火災的毀滅性和火災撲救對現場的破壞性,查明火災原因成為一世界性的難題,需要通過科技含量相當高的技術手段實現,由此使建立在火災原因調查基礎上的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也具有鮮明的科學性。
三是事實上的準司法性。要正確認定責任,除要求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人具備相關專業技術背景外(能夠正確分析火災三要素與火災之間的事實因果關系以及全面掌握消防行政管理法規),還要求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人在熟練掌握歸責原則的基礎上。
能夠正確分析責任人引發火災的行為(包括導致火災蔓延、擴散的行為)與火災損害后果之間法律上因果關系。而法律歸責知識的掌握和對邏輯分析能力的要求,是法律職業人員的基本素質。
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作出后,因火災產生的民事糾紛往往以此為依據,使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事實上產生了確定相對人權利、義務狀態的效力。
由于現役部隊特殊的管理體制和頻繁的流動性,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始終難如人愿。
再加上目前火災原因調查從業人員數量少(全國約3000人左右),任務重(全國僅2005年第一季度就發生火災98280起),裝備差(基層組織幾乎沒裝備任何技術設備),專業機構少(全國僅有四所專業的消防科研所。
其中只有一家以火災調查為主),而且法律規定過于原則(僅有四種責任分類,連每種責任的定義都沒有),目前我國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的現狀不容樂觀,嚴重滯后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擴展資料
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的性質
對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性質的認識出現了截然不同的看法。公安部著眼于其主體的特殊性和科學性,認為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一樣,是一種技術鑒定,不是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的范圍。
而部分法律界人士著眼于主體的行政主體資格和事實上的準司法性,認為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屬于行政確認行為。
這種分歧反映在司法實踐中,表現為對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提起的行政訴訟,部分法院受理并作出判決,部分法院以不屬于行政訴訟范圍為由不予受理。
首先我們必須肯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是一種技術鑒定,而是一種行政行為。《消防法》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依此授權,公安消防機構具備了行政主體資格。依據《消防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火災事故發生后,公安消防機構應當根據火災原因、火災損失等調查情況,查明火災事故責任,因此進行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消防機構的法定職責。
所以,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是行政主體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是一種行政行為。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是哪種行政行為,在回答此問題前,我們必須先弄清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的對象以及具有什么樣的法律后果。
顧名思義,火災事故責任認定,認定的是責任人是誰和其應當承擔什么樣的責任。責任在通常意義上有三種含義,第一是“義務”,第二是“過錯”、“譴責”,第三是“處罰”、“后果”。
法律意義上的責任通常指的是第三含義,即因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實出現時,責任人應當承擔的否定性后果。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火災事故調查規定
火災責任的劃分與賠償問題是這樣火災責任認定書沒有責任劃分 的;
新的火災調查規定要求公安消防部門 只認定火災起火原因火災責任認定書沒有責任劃分 ,不會就火災災害形成原因作出認定。
因此火災責任認定書沒有責任劃分 ,你們家這個事情,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看:
(一)火災報警、初期火災撲救和人員疏散情況;
(二)火災蔓延、損失情況;
(三)與火災蔓延、損失擴大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的違反消防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標準的事實。
比如17家木結構是否符合消防標準,是否配備了滅火裝置等等……
根據你的描述,可能是電路故障導致火災,這里就要區分,是你家里的電線故障還是公用電線的故障了。因為 起火部位為房屋二樓南側樓梯外墻電表處 這個就有些玄乎,如果是電表外,公用電路故障,那么屬于電力公司賠償哈;
總之,你記得一個原則,就是誰有過錯,誰賠償,沒有過錯原則上就不用賠償。
火災賠償責任劃分一、火災事故民事責任
火災事故民事責任是民事責任火災責任認定書沒有責任劃分 的一種火災責任認定書沒有責任劃分 ,屬于侵權民事責任。所謂侵權民事責任火災責任認定書沒有責任劃分 ,是指因侵權行為而導致的民事賠償責任。它包括兩個基本概念:一是火災民事侵權行為;二是火災民事侵權責任。
(一)火災事故中的民事侵權行為
民事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依法律的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害行為。火災事故侵權是一種由“火災”特殊原因引起的侵權,是指行為人由于過失或過錯釀成火災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二)火災事故中的民事侵權責任
火災民事侵權責任所要解決的,主要是對受害人權利受到侵害時賠償救濟的問題,而不是像刑法和行政法一樣對行為人的人身或者財產進行制裁。侵權責任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并采用“不告不理原則”,且賠償問題可以與當事人協商;而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維護的是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除少數自訴案件以外,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應主動追究行為人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且責任的承擔也不可能由受害人決定,行為人與受害人不能私下和解。
二、火災事故與民事侵權責任
(一)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對制裁火災事故責任者的作用
在過去的法律制度中,人們更重視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對制裁火災事故責任者的作用,忽略了民事手段在這方面的重要作用。例如,在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就只在64條和68條中分別規定“過失引起火災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和“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義務,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同時,我國《刑法》第114
條、115 條規定了失火罪的刑事責任。
(二)以侵權責任法處理火災事故責任的必要性
侵權責任法確認火災事故責任者實施的行為是侵權行為,因而使其有可能承擔侵權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認為,任何造成他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到損害的行為,都是侵權行為,都應當承擔以損害賠償為主要責任形式的侵權責任。火災事故責任者實施的行為引起火災,會造成公民和法人的損害,包括人身的損害和財產的損害。這都是侵害民事權利的行為,符合侵權行為的要求,構成侵權行為,其后果是承擔侵權民事責任。
三、火災事故中的侵權責任追究
(一)火災事故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歸責,指行為人因其行為和物件致他人損害的事實發生以后,應依何種根據使其負責,此種根據體現了法律的價值判斷,即法律應以行為人的過錯還是應以已發生的損害結果為價值判斷標準,或以公平考慮等作為價值判斷標準而使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歸責原則,就是確定侵權行為人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一般準則。歸責原則在侵權責任法中具有核心的地位。在確定一種侵權行為的責任構成要件時,首先必須確定這種侵權行為應當適用什么樣的歸責原則。
我國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原則體系,是由三個部分構成的,這就是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其中過錯責任原則有兩種表現形式:一種是用證明的方法證明過錯的一般過錯責任原則,一種是用推定方式認定過錯的過錯推定原則。一般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以過錯作為價值判斷標準,通過懲戒有過錯行為的人來指導人們的正確行為,以預防侵權行為的發生。民事侵權責任,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場合,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或者無過錯責任原則,確定侵權責任的歸屬,增加受害人獲得賠償的可能性,對行為人的行為進行制裁,以減輕社會危險因素,預防侵權行為的發生。
(二)火災事故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1 、須有失火或者放火行為的違法性。
2 、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的客觀事實。
3 、違法的失火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
4 、主觀過錯的要件。
(三)抗辯事由
火災事故責任的抗辯事由,就是指火災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行為人提出的,以免除侵權責任或者減輕侵權責任,而對抗受害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法定事由。
三、火災事故中的民事賠償
因為火災原因的多樣性,所以在實際賠償中應根據實際情況選用不同的賠償原則,以實現民事賠償的公平性、合理性和科學性。
(一)火災民事賠償的原則
l 、全額賠償原則。
2 、考慮責任者的賠償能力原則。
3 、財產賠償原則。
4 、其他賠償原則。
(二)火災損害民事賠償法律關系的主體火災事故發生后,有關當事人之間隨之形成火災損害賠償法律關系。火災損害賠償法律關系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即為火災損害賠償主體。
(三)火災事故民事賠償的范圍
1 、人身損害賠償
火災事故中的人身損害主要包括對生命權、健康權的損害,對此,應當按照人身損害賠償一般范圍,確定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的生活補助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
2 、物質損害賠償
這里的物質損害指財產損失,分直接財產損失和間接財產損失。火災直接財產損失是指被燒毀、燒損、煙熏和滅火中破拆、水漬以及因火災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損失。每起火災直接財產損失應包括房屋、構筑物、設備和其它財產的損失。
3 、精神損害賠償
在火災這種極度恐怖的環境中引起的應激心理和生理反應會導致人對環境的適應能力和應對能力瞬間下降,若這種應激狀態持續下去,處于火災中的人對環境的判斷力和分析力會持續下降,更甚者會喪失理智,從而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火災造成的絕不僅僅是人員傷亡和物質損失,對于遇難者的家庭、災難生還者、災難現場的救援人員,乃至全社會,都會造成看不見的心理損傷。
四、完善火災民事賠償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建立和完善損害賠償專家證人制度
由于火災事故涉及面廣,有很強的專業性,僅是消防建筑方面的技術規范就達上萬條,法官不一定熟悉涉及到的專業知識,故筆者提出可以建立損害賠償專家證人制度來彌補這一缺陷。美國司法實踐在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就引入了認定損害事實和造成損失的數額以及承擔的賠償責任的專家證人制度。這個制度是一個很科學、很先進的做法,對于正確認定侵權案件(包括違約案件的損害賠償和其他損害賠償案件)的責任具有十分重要的實踐意義,值得我國的司法實踐借鑒。
(二)推行火災保險制度
新《消防法》第33條規定:“國家鼓勵、引導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承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這是首次將商業保險寫入消防法規,為保險行業與消防部門建立良性互動機制提供了可能。在救濟火災事故損害的制度中,保險制度是最好的分擔責任的制度
關于火災事故責任的劃分和賠償問題首先要先等待火災事故認定書結果出來火災責任認定書沒有責任劃分 ,現在消防部門已經不出具火災責任認定書了。如果火災認定為承租人為過失引起火災火災責任認定書沒有責任劃分 ,當然基本上是這種情況。房東應當出具該平房的使用性質的證明文件(如房產證等)以及其他相關利于自身的證明材料,證明該平房為居住使用,不作為其他使用,有證據證明承租人是自己擅自將其改造成廠房,并在平房內居住,自身應當承擔責任。這樣在相關部門對責任認定時,可以減免房東的責任。(切忌口說無憑證明力會很小)
其次,承租人為直接責任,需要追究過失引起火災行政處罰或者是失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