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子縱火燒東西損失誰負責
未成年人故意縱火符合放火罪小孩子縱火燒東西損失誰負責 的構成要件。由于放火罪社會危害性很大小孩子縱火燒東西損失誰負責 ,所以相關法律規定小孩子縱火燒東西損失誰負責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小孩子縱火燒東西損失誰負責 的人犯放火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如果放火的未成年人主觀上只是點燃少量的物品,沒有意料到會引起嚴重后果,屬于主觀惡性不大,不易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但應由其監護人賠償他人損失。
法律分析
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但對于未成年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放火罪的,會從輕處罰。但仍應當負刑事責任,如果放火的未成年人主觀上只是點燃少量的物品,沒有意料到會引起嚴重后果,屬于主觀惡性不大,不易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但應由其監護人賠償他人損失。放火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放火行為沒有造成任何實際損害后果;二是放火行為造成小孩子縱火燒東西損失誰負責 了一定的實際損害后果,但并不嚴重。只有當放火行為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時,才能根據相關法定刑處罰。“重大損失”的標準,一般為損失5萬元以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第十七條之一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熊孩子在家玩火,從窗戶邊往樓下扔東西,若造成損失將由誰來承擔?熊孩子小孩子縱火燒東西損失誰負責 的事件屢屢發出小孩子縱火燒東西損失誰負責 ,而在家玩火從窗戶邊往樓下去扔東西,最后造成的一系列損失應該由熊孩子這個家庭來承擔。年齡小不是借口,父母的年齡已經不小了,為什么這種事情不加以阻止,很多時候我們可以看到許多家長,就是因為孩子還年紀小,不加以教育和管教,讓孩子無法無天,在這種情形之下做出來的一系列事情,也導致了很多損失發生,就是這樣的不約束不管教,讓我們看到他們真的不值得別人去同情。
任何事情并不是以孩子還少為理由就能夠去逃脫的,因為這不是借口,而其他的家庭也確確實實因為熊孩子的行為造成了很大的損失,孩子在小的時候,如果就不進行管教。那么長大了之后也會無法無天,沒有人能管教得了他,那這樣對于很多人來講也是一個非常大的危害。眾所周知,小孩子不能玩火是每個人都知道的事情,那么他之前也應該有玩火的這種行為,但是家長沒有制止,就就是家長的教育不得當。
如果家長自己不教育和管教自己的孩子,那么未來孩子也會因為這些事情受到應有的管教,相信這是這些家長也不想看到的事情。很多時候對于熊孩子家長自己也束手無策,那么也要從自身上找到原因,自己的孩子如果管教不好的話,那么當社會去代替小孩子縱火燒東西損失誰負責 你管教這個孩子的時候,就會面目全非。
而且像火這種東西真的是后患無窮,帶來的損失也是無法想象出來的,正是這種無法想象,很多家長都很自覺的告訴孩子不要玩火,并且以一系列的方式讓他們知道玩火的話會帶來怎樣嚴重的后果,而相反這個熊孩子并沒有意識到這種后果,這才更加要好好的教育。
武漢熊孩子獨自在家玩火引導致房屋被引燃,對鄰居造成的損失該由誰承擔?對于鄰居所造成小孩子縱火燒東西損失誰負責 的損失就應該由孩子的父母來承擔小孩子縱火燒東西損失誰負責 ,因為孩子這樣的做法造成了鄰居的房屋受到了損失,所以就需要承擔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