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傷待遇調整
常州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法規常州工傷待遇調整 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常州工傷待遇調整 我國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本文為大家整理常州工傷待遇調整 了關于常州工傷保險的賠償標準明細,可供參考!
一、常州工傷保險賠償范圍
1、工傷醫療費常州工傷待遇調整 ;
2、輔助器具費;
3、生活護理費;
4、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5、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6、一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
7、喪葬補助金;
8、供養親屬撫恤金;
9、住院伙食補助費;
10、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1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二、常州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傷殘津貼(傷殘撫恤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1、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在原傷殘津貼(傷殘撫恤金)基礎上,每人每月增額分別為常州工傷待遇調整 :一級傷殘293元,二級傷殘269元,三級傷殘245元,四級傷殘230元;
2、五至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傷殘撫恤金)按以下方法調整:調整后傷殘津貼(傷殘撫恤金)計發標準﹦調整前的計發金額×調整系數(調整系數為1.065);
江蘇省工傷待遇津貼調整是怎樣的法律分析常州工傷待遇調整 :一、工傷保險項目調整定期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二、工傷保險調整內容1、一至四級工傷職工以及符合領取傷殘津貼條件的五至六級工傷職工常州工傷待遇調整 ,其傷殘津貼在原基礎上上調10%。2、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在原基礎上上調10%。3、生活護理費在原基礎上上調10%。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每月最低發放標準分別為958元、766元、575元,經上調10%后仍然達不到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執行。三、工傷保險康復待遇1、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包括治療工傷所需的掛號費、醫療費、藥費、住院費等費用和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但應注意以下事項:首先,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其次,治療工傷的費用應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最后,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處理。2、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異地就醫的交通食宿費。職工治療工傷需要住院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3、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和30%。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常州工傷待遇調整 他合理費用。
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常州工傷待遇調整 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常州市工傷賠償標準一覽表(一)治(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必須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常州工傷待遇調整 ,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外地就醫交通費、食宿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常州工傷待遇調整 ,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四)康復治療費。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五)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六)停工留薪期工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七)生活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八)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是根據工傷職員傷殘等級確定,不同等級,賠償標準不同。具體如下常州工傷待遇調整 :
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傷殘津貼。職工被評定為一到四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常州7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與計算方法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常州工傷待遇調整 ,但最高為166140元常州工傷待遇調整 ,最低為33228元;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20個月的天津市2013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85200元)。如分開計算,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為8個月計3408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12個月計5112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以上兩項合計為:最低:118428元;最高:251340元。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常州工傷待遇調整 ;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常州發布2014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根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常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2014年度工傷保險有關待遇常州工傷待遇調整 的通知》常州工傷待遇調整 ,我局發布通知常州工傷待遇調整 ,調整我市2014年度工傷保險有關待遇,此次調整自2014年7月1日起實施。具體調整內容如下:
(一)2014年6月30日之前我市按規定符合按月領取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人員,當期繳費年度其傷殘津貼(傷殘撫恤金)、供養親屬撫恤金按以下辦法調整:調整后定期待遇計發標準=調整前的計發金額×調整系數(調整系數為1.10)。
(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以上定期待遇的人員,按以上方式調整后,增加金額不足以下標準的,予以補足。
1.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在原傷殘津貼(傷殘撫恤金)基礎上,每人每月增額分別為:一級傷殘增加280元,二級傷殘增加270元,三級傷殘增加260元,四級傷殘增加250元。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工亡職工已核定的撫恤金每月增加90元。
(三)生活護理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護理費)標準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每月標準分別為2324元、1859元、1394元。
(四)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對象中,已參加工傷保險,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調整所增加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列支;未參加工傷保險以及五至六級工傷職工定期待遇調整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當期繳費年度我市計發工傷待遇涉及到計算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每月4647元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