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了車不嚴重沒處理跑了
如果逃逸撞了車不嚴重沒處理跑了 ,導致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司機就要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為,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做如下處理:
1.對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到2000元罰款,可以并處15以下拘留.
2.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沒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由公安機關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3.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并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由公安機關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并終生不得重新領取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撞了車不嚴重沒處理跑了 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撞了車不嚴重沒處理跑了 :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電動車撞到汽車,還沒有解決完就走了,怎么辦這種情況撞了車不嚴重沒處理跑了 ,說明車輛沒有什么損傷撞了車不嚴重沒處理跑了 ,既然車主讓你走了撞了車不嚴重沒處理跑了 ,那事后也不會找你的。
通常情況下,只要你不是故意人為的去碰撞別人車子,交警都會認為車主有很大責任撞了車不嚴重沒處理跑了 ;其次,既然對方讓你走,說明雙方沒有大的事故,只是小的碰撞,車主不會計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倒車撞到后面的車,沒處理,直接走了會有什么后果?出現交通事故逃匿者負全責。倒車撞到別人的車撞了車不嚴重沒處理跑了 了撞了車不嚴重沒處理跑了 ,如果逃逸就需要負全部法律責任。
在實踐中撞了車不嚴重沒處理跑了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如果駕駛員逃逸,大部分會被認定在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法律上的依據主要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另外還有公安部的規章《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擴展資料:
事故發生后,搶救傷者,及時報警,保護現場,協助現場調查取證,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索賠程序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表明了立法上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原則是根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的各自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的后果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程度來確定個當事人的事故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開車撞了別人車跑了怎么處罰?開車把別人車碰了逃跑,一旦屬于警方追查以后確定撞了車不嚴重沒處理跑了 的,一律按照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至于處罰,可以一次性扣12分或者直接吊銷駕駛證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撞了車不嚴重沒處理跑了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
公路上行駛的汽車出現交通事故在所難免,但一旦出事故,應該馬上聯系交警、醫院,一定不能駕車逃逸。11月13日,葉縣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2016年4月15日23時30分許,被告人趙某駕駛豫PM9609號普通低速貨車沿省道20330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葉縣仙臺鎮耙張路段時,與行人劉某相撞,造成劉某受傷。
肇事后,被告人趙某駕車逃逸。劉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責任事故認定,被告人趙某負全部責任。被告人趙某于2016年5月12日到公安機關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本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趙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案發后,被告人趙某案發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可對其減輕處罰;同時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對其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以上內容參考 葉縣法院網-交通事故須報警 駕車逃跑要判刑
前車溜車多少米沒責任?不嚴重的追尾對方跑了; 前車溜車在一米內撞到后車沒責任。前車溜車負責人的問題主要取決于前車與后車之間的距離撞了車不嚴重沒處理跑了 ,如果是在停車道上撞了車不嚴重沒處理跑了 ,前車與后車保持在一米以上,就屬于安全距離,所以,如果前車溜車時,與后車的距離小于一米的情況下,發生追尾,前車主就沒責任。
這是道路安全法規定在道路停車時,要與前車保持1米以上的距離,也就是說如果你與前車距離1米之外,這時候溜車撞到你就成了前車的責任了。在道路行駛時,后方車輛都必須要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的安全距離,溜車1米內就是前車司機的緊急制動距離,后車沒保持好這個距離就是后車的責任。
不嚴重的追尾對方跑了
發生不嚴重的追尾后,肇事者跑了就成了逃逸情節,雖然輕微事故不足以造成犯罪,但公安交通部門可以對逃逸者處罰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駕駛證且終身不得再領取,甚至會根據情節可將逃逸者拘留15日以下。可見逃逸后的處罰是多么嚴重,無論多小的事故都不要逃逸。
被追尾的車主需要記下逃逸者的車牌號,然后報警,為警察提供逃逸者車牌信息、事故的發生情景、逃逸車輛特征等,多數人遇到不嚴重的追尾都不會逃離現場,很可能是肇事車輛本身是不合法的,或司機存在著飲酒、服藥等違法駕駛行為,提供有效信息后交給警察處理。
報警的同時也要報保險,保險公司在勘查現場后,在前期時沒有找到肇事者情況下,可以按照車損險的理賠流程幫你走。
對方把我車撞了,不嚴重,跑了,算交通肇事嗎交通事故逃逸如何認定?
1、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以行為人構成交通肇事罪為前提條件。
《解釋》中“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撞了車不嚴重沒處理跑了 的情形之一”指的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撞了車不嚴重沒處理跑了 ,是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條件。如果行為人的行為發生了交通事故撞了車不嚴重沒處理跑了 ,但情節輕微撞了車不嚴重沒處理跑了 ,或負次要責任、同等責任、無人員傷亡、無重大財產損失等撞了車不嚴重沒處理跑了 ,則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這種情況下,行為人若主觀上認為后果嚴重,自己已構成犯罪,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不應認定為“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因為刑法僅處罰那些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對于客觀上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或威脅的行為,不宜以刑法的方法定罪處罰。
2、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以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為主觀目的條件。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執勤的交通警察,聽候處理;過往車輛駕駛人員和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第 二十條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這說明行為人的先行行為即交通肇事行為產生以下五 方面的行政義務:一停車義務;二保護現場;三搶救傷者和財產;四報警;五聽候處理。這五種義務屬于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義務。其中搶救傷者和財產亦是刑事義 務。
《解 釋》中“為逃避法律追究”是行為人逃逸行為的主觀目的,法律追究不僅包括刑事法律追究,也應包括民事法律追究、行政法律追究,即包括:⑴民事人身、財產損 害賠償義務;⑵五項行政義務;⑶搶救傷者和財產的刑事義務。所以交通運輸肇事后,行為人負有上述三類義務,為逃避任何一類義務,在主觀上都具備了應受刑法 加重追究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都是逃避法律追究。
3、 行為人有逃跑行為。
什么是逃跑,詞義是為躲避不利于自己的環境或事物而離開②。在這里認為應界定為,行為人交通肇事后,在人身未受到控制時,為逃避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使自己的人身不受被害人及其親屬、群眾、事故處理人員控制而離開的行為。
要 與脫逃區別開來。脫逃詞義是脫身逃走③。在刑法意義上,構成脫逃罪的脫逃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從看守所、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少年 犯管教所、拘役所逃跑的或在押解途中逃跑④。所以脫逃首先要有人身受到有效控制后而脫離。逃跑是人身尚未受到有效控制而逃跑。如果行為人交通肇事后,已被 事故處理機關采取關押或押解途中而脫逃,對行為人的脫逃行為,應認定為脫逃罪,另行定罪處罰,而不是以交通運輸肇事逃逸作為交通肇事罪加重處罰。
4、“逃跑”的時間、地點條件。
依 據《解釋》規定逃跑的時間是在發生交通肇事后。那么如何理解“在發生交通肇事后”。這個時間段應界定為在事故發生后的當時至行為人被事故處理機關關押或押 解途中前的這段時間。行為人在這個時間段逃跑的,屬于《解釋》規定的“逃跑”行為,在被關押或押解途中脫逃的,屬脫逃罪,而非定本罪。逃跑的地點,并不限 于當場。行為人在被事故處理機關帶去談話尚未采取關押措施時,趁人不背離開的,仍應認定為《解釋》中的逃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