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半年發現職業病誰承擔
在工廠上班半年就查出入職半年發現職業病誰承擔 了身體有病,那么這要看入職半年發現職業病誰承擔 你入職半年發現職業病誰承擔 的疾病是不屬于職業病,如果屬于職業病的話,工廠要負責任的。
員工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承擔什么責任?員工患有職業病入職半年發現職業病誰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如下規定: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入職半年發現職業病誰承擔 的職業病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入職半年發現職業病誰承擔 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入職半年發現職業病誰承擔 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第五十七條 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九條 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第六十條 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用人單位在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時,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第六十一條 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規定的職業病病人獲得醫療救治。
勞動者因工作患職業病,鑒定費用由誰承擔?第一,職工患有職業病,需要到職業病防治中心去進行鑒定,確診為職業病的,可以申報工傷。經批準為工傷的,可以享受工傷待遇,經過治療痊愈基本穩定,應該進行傷殘鑒定,達到傷殘等級的,按照傷殘等級進行賠償。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所需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全部單位承擔。
第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入職半年發現職業病誰承擔 :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入職半年發現職業病誰承擔 ;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