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退婚法律有什么規定
訂婚訂婚退婚法律有什么規定 的人能退婚訂婚退婚法律有什么規定 ,訂婚是指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訂婚退婚法律有什么規定 的而作的事先約定,它是一種民俗,按照訂婚退婚法律有什么規定 我國法律的規定,只有男女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才算結婚,法律上也才承認,并予保護,退婚后,男方有權要求女方返還訂婚時支付給女方的彩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訂婚退婚法律有什么規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關于退婚在法律上是怎么規定的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訂婚退婚法律有什么規定 ,退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如果受贈方拒絕返還,贈與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返還之訴的訴訟手段來解決返還問題。
法律分析
一種是對方認為和你沒有感情,要和你退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一般情況下,因訂立婚約而送給對方財物的行為,是一種以與對方在未來的某個時間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的贈與行為。在法律上講,這個行為是一種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否能夠生效,取決于所附條件結婚能否實現。因此,當所附條件不成就時(結婚已不能實現),該贈與行為依照法律規定可停止生效。在贈與方主張受贈方返還受贈財物時,受贈方即有返還婚約財物的義務。如果受贈方拒絕返還,贈與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返還之訴的訴訟手段來解決返還問題。因此,你應當退還對方給你的錢物。退錢物時要求對方出具收條并且最好訂立一個退婚協議,正式解除雙方婚約關系,現在訂婚的時候,往往男方會給女方家一定的彩禮,女方也會給男方一定的禮物,如果男女雙方決定不結婚訂婚退婚法律有什么規定 了,那么對于受贈方就要將財務還給贈與方,在訂婚的時候雙方可以簽署一個相關協議,如果對于財物問題有爭議可以通過法律訴訟來解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訂婚退婚法律有什么規定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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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后可以退婚嗎
訂婚后可以退婚。訂婚在法律上是屬于一種契約行為,是一種身份契約。在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前,一方退婚,原則上無需承擔相關賠償責任。若涉及彩禮、陪嫁財物等可要求取回。一方以結婚為目的產生的大量花銷,所購之物超過普通生活所需,因浪費而受損失,另一方需承擔部分損失。
一、訂婚的特性
1、婚約的訂立不得代理,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婚約必須男女雙方彼此合意才可成立。
2、具有法定的訂婚能力者,才能從事訂婚行為。
法律上對于訂婚能力的界定是以年齡為標準:男滿十七歲,女滿十五歲即具訂婚能力。
若違反此規定而訂立婚約者, 此婚約并非無效,只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因為,不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其婚約須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婚約不得強制執行。婚約固然應該遵守,但也應遵照男女雙方當事者的意愿。若有一方不能夠履行時,不能強制執行。
二、婚約的違反
在法律上,已經訂定了婚約, 但是單方面未經對方同意而不愿去履行契約,就構成婚約的違反,必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損害賠償責任分成下列兩種:
1、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2、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如慰問金,其金額的衡量是依雙方當事人的社會地位、經濟能力、教育程度、以及所遭遇的痛苦情況而定。
三、婚約的解除
婚約解除不同于失約違反。婚約違反是單方面違反,而婚約解除則可分為單方解除與雙方解除兩種。
1、雙方解除
是雙方同意解除婚約,有無要求損害賠償,互相說明白后就沒什么關系了。
2、單方解除
則必須根據法律所特別規定的原因,如對方與別人訂婚、或者再與別人結婚,即可單方解除婚約。另外,如果是個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或與別人通奸發生性關系,此情況則可讓另一方考慮進行單方解除。合法的單方解除婚約就不算違反婚約,無須負法律損害賠償責任。
四、彩禮的返還
訂婚后又退婚,閃婚閃離的事件增多,相應的,需要退還彩禮的情況增多。
因此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訂婚一個月能不能退婚
一、訂婚一個月能不能退婚
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結婚需要進行訂婚,所以訂婚后是可以退婚的,但退婚需要將收受的聘禮退回男方。
關于訂婚的法律規定:
我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中并無明文規定婚約的法律效力。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1950年6月26日公布的《有關婚姻法施行的若干問題與解答》中規定:“訂婚不是結婚的必要手續。任何包辦強迫的訂婚,一律無效。男女自愿訂婚者,聽其訂婚。訂婚的最低年齡,男為19歲,女為17歲。一方自愿取消訂婚者,得通知對方取消之。”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發布的新的《有關婚姻問題解答》中指出:“訂婚不是結婚的必要手續。男女自愿訂婚者,聽其訂婚,但別人不得強迫包辦。”
二、關于我國現行法律對訂婚的態度和處理原則
此后,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法律的解釋以及在司法實踐中,都堅持了同樣的原則。由此可見,我國政策、法律對婚約的態度和處理原則是:
(1)訂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續和條件。是否訂立婚約由當事人自主決定,法律不予干涉。但訂立婚約必須完全出于男女雙方自愿,其訂婚退婚法律有什么規定 他任何人不得強迫干涉。
(2)婚約沒有法律效力。婚約訂立后,任何一方均可作出解除婚約的意思表示,無須征得對方同意,即產生婚約解除的效力。這是因為,婚姻是男女雙方基于愛情的.結合,而且是雙方自主自愿。如果一方要求解除婚約,說明在他們之間已不存在結婚的基礎條件,因而應當允許,否則即是干涉婚姻自由。
(3)關于因解除婚約而引起的財物糾紛,司法實踐中的處理原則是,對婚約期間無條件贈與的財物,受贈人一般無返還義務;對于以結婚為目的所作的贈與(俗稱訂婚信物),價值較高的,應酌情返還。當然,對以訂婚為名詐騙錢財的,應歸還受害人。此外,對屬于包辦買賣性質的訂婚所收受的財物,應依法沒收或酌情返還。
三、我國公民結婚必備的條件
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的必備條件有三條,即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必須到達法定婚齡,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一)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我國婚姻法第4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制度中的具體體現,它充分表明婚姻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愿享有完全自主地締結婚姻的權利,這對建立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是必不可缺的先決條件。
(二)必須到達法定婚齡
1、法定婚齡的概念 法定婚齡也稱適婚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從古今中外立法例來看,法律對結婚最高年齡不予限制。但極個別法律,如沙俄民法有男女年逾80歲不得結婚的規定。
2、結婚年齡的立法依據及歷史沿革 結婚必須到達法定婚齡,對結婚者年齡下限的強制性規定兒乎是世界各國立法的通例。未達法定婚齡禁止結婚,這一規定對保護當事人個人切身利益和有效地維護國家、社會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法定婚齡的確定取決于兩種因素:一種是自然因素;即人的生理、心理發育成熟程度,以及人所處的地理、氣候等自然環境條件。另一種是社會因素,即政治、經濟、文化和人口發展的要求。任何國家、任何階級的立法者在確定婚齡時都不能無視婚姻家庭這兩種屬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