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包工頭干活受傷誰承擔責任
為包工頭打工受傷由包工頭和打工工地的建設方承擔責任。工人與包工頭之間存在雇傭合同關系給包工頭干活受傷誰承擔責任 ,工人施工中受傷給包工頭干活受傷誰承擔責任 ,包工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給包工頭干活受傷誰承擔責任 ,打工工地的建設方負連帶賠償責任。工人可以向當地法院起訴給包工頭干活受傷誰承擔責任 ,將包工頭和打工工地的建設方列為共同被告。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給包工頭干活受傷誰承擔責任 ,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四條 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關于包工頭工人受傷誰負責一、關于包工頭工人受傷誰負責 包工頭工人受傷由雇主責任。雇傭關系是指受雇人向雇傭人提供勞務給包工頭干活受傷誰承擔責任 ,雇用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系。 雇傭關系是雇主和受雇人達成契約給包工頭干活受傷誰承擔責任 的基礎上成立的給包工頭干活受傷誰承擔責任 ,雇傭合同可以是口頭也可以是書面的。雇傭合同在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對雇傭合同設有規定。 二、相關的法律特征 1、它的主體雙方具有平等性,沒有隸屬性。雇傭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是平等的法律關系,不管是雇傭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沒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 2、它具有當事人意思為主導的特征。作為雇傭法律關系,它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標志。體現給包工頭干活受傷誰承擔責任 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國家意志基本不干預。 3、它主要是在流通領域發生的關系,而不是在社會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關系。 三、 勞動關系 與雇傭關系的區分標準 (一)關系主體的范圍不同。勞動關系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勞動者個人,另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包括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并且作為勞動關系主體的勞動者有嚴格的限制,勞動者必須達到法定勞動年齡并具有勞動能力,而且公務員和比照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農村勞動者、現役軍人不能成為勞動關系的主體;勞動者為16周歲以下或女性超過55周歲,男性超過60周歲的勞動者,也不構成勞動關系。而雇傭關系的主體范圍就更為廣泛,凡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形成雇傭關系。例如:某建筑公司承建一辦公大樓,與車主李某有口頭協議,由李某為其運送沙石。李某雇傭司機黃某為該公司運送沙石。在公路運輸過程中,黃某駕車違章行駛,與一輛正常行駛的小轎車相撞,致使小轎車內人員傷亡慘重。交警部門認定黃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從主體來看,本案中李某和黃某均系自然人,屬個人雇傭,黃某和李某之間是雇傭關系,不屬于 勞動法 的調整范圍。 (二)關系主體間的地位不同。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不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隸屬關系,即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勞動者系用人單位的成員,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在用人單位的領導、管理下從事工作。例如,趙某經某企業負責人孫某介紹,被招聘為鍋爐工工作至今,但當時并沒有 簽訂勞動合同 。某天工作時,由于鍋爐出現故障造成趙某大拇指缺失。趙某認為,雙方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自己一直在鍋爐崗位上工作至今,有企業負責人孫某出具的證明,這足以證明與企業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要求給付 工傷 賠償。企業認為,趙某不是其單位的工作人員,與單位無任何勞動關系。負責人孫某所出具的證明,只能證明被告當時受傷的情況,而不能證實被告是單位的工作人員。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趙某被被告方招用為 臨時工 ,在被告方從事鍋爐工作,被告方給付原告一定的報酬,判決原、被告雙方形成了事實 勞動合同 關系,同時支持了趙某要求被告支付工傷賠償待遇的 訴訟 請求。本案是關于用人單位雇傭臨時工的一個案例,法院最終按照勞動關系來處理是合理的。因為原告雖然不是被告單位的正式員工,但在被告處定期領取報酬,與被告形成了人身隸屬關系,也當然構成 事實勞動關系 。在雇傭關系中,盡管勞動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支配,但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對勞動者通常不具有約束力,勞動者不需要遵從用人單位的考勤管理、獎懲管理、晉升管理、 工資 晉級管理等,勞動者在實際工作中是相對獨立的,兩者之間不存在隸屬關系。 人們由于自身的限制需要雇傭給包工頭干活受傷誰承擔責任 他人來完成相關的工作,那么這種支付通過支付金額方式獲得利益的關系我們稱之為雇傭關系。在工作期間發生的意外事件,應該由雇主承擔一定的責任,在法律上面也是有具體的說明的,通過學習可以獲得更多的知識。
包工頭找工人干活受傷誰負責法律分析:1.如果在工地上班工作時受傷的給包工頭干活受傷誰承擔責任 ,可以首先找包工頭追償。
2.如果在工地上班工作時因第三人(不存在雇傭關系的人員)受傷的,可找第三人追償,也可以找包工頭追償。包工頭賠償后可以找第三人索償。
3.如果在工地工作時受傷的,若包工頭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雇主應當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即向包工頭及雇主同時主張賠償。
4.如果與各方協商不成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資料至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相關人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給包工頭干活受傷誰承擔責任 ;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給包工頭干活受傷誰承擔責任 ;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