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是人格權嗎
人身損害賠償定義人身損害賠償是人格權嗎 :指民事主體人身損害賠償是人格權嗎 的人格權、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到非法侵害人身損害賠償是人格權嗎 ,造成損害后果情況下,要求侵權人以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財產賠償等方法進行救濟和保護人身損害賠償是人格權嗎 的法律制度。包括對人身損害的物質性損失的賠償,還包括因造成嚴重精神損害需要承擔的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人身損害賠償是人格權嗎 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人格權糾紛是指哪些行為人格權糾紛包括:
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等。
2、姓名權糾紛。
3、肖像權糾紛。
4、名譽權糾紛。
5、榮譽權糾紛。
6、隱私權糾紛。
7、婚姻自主權糾紛。
8、人身自由權糾紛。
9、一般人格權糾紛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人身損害賠償是人格權嗎 ,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人身損害賠償是人格權嗎 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一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條
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者繼承。
人身保險理賠好賠嗎人身傷害保險理賠與侵權賠償可并行
案情
覃林和趙凱均是某小學六年級學生。2004年9月覃林之父覃某為覃林向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學生平安險人身損害賠償是人格權嗎 ,保險金額最高為30000元,期限為2004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
2005年3月27日放學后,覃林和趙凱等同學在學校操場上踢足球,覃林一腳踢飛足球,射在趙凱臉上,使其受傷跌倒。在老師人身損害賠償是人格權嗎 的幫助下,趙凱被及時送到醫院就診,診斷為“腦外傷,中度異常”。
自當天至4月16日,趙凱在醫院治療,花去醫療費共計12340余元。出院后,趙某向人壽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在調查后,向趙某支付了保險金9000元。隨后,趙某找到覃林的法定代理人覃某,要求覃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及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2萬余元。
兩家協商未成,趙某即以趙凱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將覃林其法定代理人覃某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覃某對覃林踢足球致傷趙凱無異議,但得知人壽保險公司已向趙家支付了保險金后,認為趙家的損失已得到了補償,自己僅應賠償不足的部分。
人身傷害保險理賠與侵權賠償相矛盾嗎
法院審理:
覃林與同學踢足球時造成了趙凱人身損害,依法應當給予賠償。由于人身損害賠償和人身保險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二者不能相互取代或者補充,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覃某向趙凱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4000余元。
法院說法
本案的焦點在于:受害人作為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能否既向保險公司索取保險金,又向侵權行為責任人請求人身損害賠償。
一、侵權法律關系和人身損害賠償關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
第一個法律關系是因侵權行為而產生的人身損害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是指因違法行為侵害公民的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等物質性人格權,造成了受害人身體的損傷或生命的喪失,侵害人應當依法承擔受害人因此所受到的財產損失的侵權民事責任。
第二個法律關系是因投保人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而產生的人身保險合同關系。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的生、死、殘、廢、疾病為保險事故的保險。當被保險人的身體或生命因意外事故、意外災害、疾病、衰老等原因,以致死亡、殘廢或喪失勞動能力、年老退休或保險期滿時,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或年金。
因此,人身保險不僅是一項社會保障制度,還是一種半強制性的儲蓄,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保險人最終都將以各種形式返還給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而且,人身保險不存在重復保險問題,投保人無論向多少人投保,人身保險事故發生后均可同時按約取得保險金。
二、兩種法律關系性質不同,不能相互取代、相互補充
我國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可以看出,侵權行為人的賠償責任并不因受害人獲得保險金而予以減少或免除。
因為這是性質不同的兩個法律關系。在人身損害賠償中,民法保護的客體是公民享有的物質性人格權,侵害人賠償的不是人身損害或死亡這一損害事實的本身,而是這種損害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在人身損害賠償中,當事人之間是侵權法律關系,受害人向侵權人索賠損失的事實根據是侵權人的侵權行為與受害人的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而在人身保險中,當事人之間是合同關系,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獲取保險金的法律依據是保險法,事實依據是雙方簽訂了人身保險合同,而且保險事故已經發生。
其次,人身保險的性質、特征決定了其不適用補償原則。補償原則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從保險人得到的補償恰好填補被保險人因事故發生所造成的損失。
實行補償原則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從保險中得到額外的利益,以致不合理地擴大保險人的責任,防止誘發人為危險,這是財產保險特有的原則。
如果在人身保險中適用補償原則,不僅在理論上不能說通,而且,被保險人從保險人那里獲取保險金后,加害人不賠償或不全額賠償,客觀上等于助長了加害人的侵權行為,其危害社會的后果是可以想象的。相反,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此種情況中被保險人的請求賠償權。
《保險法》第68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綜上,在本案中,覃林的法定代理人向趙凱賠償是基于其侵權行為,而趙凱獲取保險金是由于其法定代理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人身保險合同,二者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實,不可混為一談。趙凱在獲取保險金后,仍可基于侵權關系依法向覃林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其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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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理賠的功能
人身保險的理賠工作從接受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損失通知時開始,經過現場查勘,責任審定、賠款計算,保險金給付等主要過程來完成,是一項比較復雜而又繁重的工作。人身保險理賠的功能表現在三個方面:
1.實現保障功能
人身保險本身的內涵決定了購買人身保險,對個人和家庭來說,目的是為了尋求未來的保障;對企業來說,目的是穩定企業的經營,而理賠是實現人壽保險經濟補償功能的最終體現。
2.規范經營行為
保險理賠是對承保、保全風險控制的監督和檢驗,行使著“內部審計”的工作職責。通過理賠可以發現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制定中存在的問題和漏洞,有利于規范保險公司的業務行為,為業務核保和風險管理提供依據,減少和杜絕不規范業務和高風險業務,提高保險公司整體風險控制水平,促進保險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完善。
3.樹立保險公司品牌
商業保險公司的社會形象和聲譽,在一定程度上是通過良好、及時、合理的理賠服務品質來樹立和維持的。因為高品質的理賠服務最能反映保險公司對客戶的尊重,每一件滿意的理賠案件都是推動人身保險展業的最好廣告。
4。防范保險欺詐和騙賠
保險理賠是以事實為依據,以保險責任為準繩,既要為客戶提供優質的理賠服務,又要通過保險理賠防范保險欺詐,避免其他被保險人的利益受到不法分子的侵犯。尤其在團體保險理賠時最容易出現利用團體的社會影響進行騙賠或者強行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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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權嗎1、人格權不包括人身自由權,“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人身損害賠償是人格權嗎 他人格權益。”
2、人身自由內容包括人身損害賠償是人格權嗎 :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剝奪、限制的權利。
(2)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指與人身有密切聯系的名譽、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權利,具體體現為人格權,如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
禁止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權,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場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通信自由:指公民通過書信、電話、電信及其它通訊手段,根據自己的意愿進行通信,不受人身損害賠償是人格權嗎 他人干涉的自由。
拓展資料:人格權侵權賠償有哪些
1、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以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為前提。
在各種責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這幾種責任的承擔,均不能以實際造成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損害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財產、人身或其他權利遭到侵害、面臨危險或受到妨礙,即可要求行為人承擔此幾項責任人身損害賠償是人格權嗎 ;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做、更換這幾種責任的承擔只以財產受到侵害為前提人身損害賠償是人格權嗎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這幾種責任的承擔通常僅以人身權或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為前提。而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既可以以他人財產受到損害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損害為前提。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九百九十條的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人身損害賠償訴訟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費人身損害賠償是人格權嗎 ,應該以侵犯生命健康權、人格權的標準人身損害賠償是人格權嗎 ,按規定收取訴訟費。侵犯健康權的標準為訴訟額的1%。4、89.6萬元以上人身損害賠償是人格權嗎 :5000元。2、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足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收0.5%。
人身損害賠償的起訴時效人身損害訴訟時效為三年。人身損害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不法侵害人身損害賠償是人格權嗎 ,造成傷害、殘疾、死亡及精神損害。人身損害賠償范圍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人身損害賠償是人格權嗎 ,人身受到人身損害賠償是人格權嗎 了損害,需要先對其進行人身損害鑒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