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
【法律分析】: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 的分配應當扣除實際支付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 的喪葬費,并優先考慮被扶養人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 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距離、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密切程度和生源的不同進行適當劃分。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要放棄或者轉讓,那么當事人的意圖應該得到尊重。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遺產的分割,死亡賠償金原則上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領取。當事人不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會主動提出。當事人請求分割,賠償協議未約定賠償事項的,應當視為對權利人的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七條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 他合理費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 他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四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死亡賠償金該怎么分配.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 的分割不同于遺產分割。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 ,當事人未請求分割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 的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 ,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 ,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民法典死亡賠償金應該如何分配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 的分配應以近親屬為主。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死亡賠償金是給死者近親屬因為死亡而給近親屬帶來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 的精神傷害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 的用物質進行精神撫慰,并非對死者本人的賠償。由于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不能完全按照《民法典》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等費用。
如何分配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 的分割不同于遺產分割。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 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死亡賠償金分配死亡賠償金不同于遺產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 ,凡是死者的親屬和死者生前來往密切的朋友都是有資格得到死亡賠償金的。
至于如何分配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 ,可以協商進行,并沒有具體比例上的規定。一般原則上,和死者生前的密切程度可以決定分配的比例。
死亡賠償金的分割
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自然也就不能繼承。死亡賠償金可以參照《繼承法》分割遺產的原則加以合理分配。
1、死亡賠償金分割糾紛權利主體的確定
對于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應以受害人的近親屬作為權利主體。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采納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 了繼承喪失說理論,由于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者生命本身的賠償,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錢進行計算,而是對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來可繼承的受害人財產收入的減少而應受到的補償,因此,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是間接受害人,即死者近親屬。
注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 :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五有明確規定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條明確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死亡賠償金分割糾紛的分配原則
2.1死亡賠償金因司法解釋采取繼承喪失說,應當按照《繼承法》第10條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2.2同一繼承順序中,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按照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決定分割的分額,而不適用《繼承法》第13條規定的同一順序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
2.3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
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近幾年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 ,人身損害的賠償案件日趨增多,而在司法實務中,死亡賠償金的諸多問題卻沒有得到徹底的厘清和統一,譬如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問題便是其中之一,隨著此類糾紛的不斷涌現,該問題的處理亟需得到應有的司法規范。
一、死亡賠償金性質的界定
關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歷來爭議比較大,當前主要有兩種學說:一種是“扶養喪失說”;另一種是“繼承喪失說”。“扶養喪失說”認為,因侵害他人生命導致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養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因此喪失死亡賠償金分配糾紛 了生活資源的供給來源,受有財產損害,侵權責任人應當對該項損害予以賠償。“繼承喪失說”認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歲內的收入“逸失”,給與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體造成財產損失。因加害人的侵害行為導致受害人死亡,從而使得家庭共同體對此期待利益收入的完全喪失。該學說認為,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對收入損失的賠償,是財產性的損害賠償,而不是精神損害賠償。
我國《民法通則》在立法例上采“扶養喪失說”。《民法通則》第119條對死亡賠償金的內容規定為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賠償解釋》)則摒棄了“扶養喪失說”的觀點而采“繼承喪失說”,這主要是迫于“扶養喪失說”在司法實務中所面臨的諸多困境而做出的一種更為理性的選擇。根據“扶養喪失說”的觀點,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賠償權利人未成年或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為限,如果受害人沒有受其供養的被扶養人,則賠償義務人就無須賠償該項被扶養人生活費,因為所謂的損害并不存在,其救濟當然亦無從談起。但是這樣便導致很多情形下相關的賠償權利人幾乎不能得到任何賠償,從而造成嚴重的利益失衡,這是極不合理、極不公平的。
鑒于立法調整約束嚴格,且難預期,因此司法調整的選擇就顯得尤為必要和迫切。“因為司法的終極目的和價值目標就是司法公正,采取何種學說本身并不是目的”,而《人身賠償解釋》的出臺恰恰是從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出發而對死亡賠償進行的一種司法調整。
二、死亡賠償金的不可繼承性
要討論死亡賠償金能否被繼承,必須要清晰遺產的界定。所謂遺產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又作了補充性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第四條規定: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從《繼承法》及其《意見》中可以看出,死亡賠償金并不屬于遺產的范圍之內。
同時,從死亡賠償金的性質來看,死亡賠償金是一種對權利主體未來期待利益“逸失”的賠償,是在受害人死亡后由加害人支付的,而遺產卻是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具有一定的時空限制。由此可見,死亡賠償金并不具有遺產的性質,不能被繼承。
三、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
(一)權利主體的確定
鑒于《人身賠償解釋》采“繼承喪失說”理論,對于死亡賠償金之權利主體的確定,筆者以為可以參照《繼承法》的相關原則在近親屬之間進行分配。其中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當死者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則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權利人在其之間進行分配;如果死者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作為權利人進行分配。
(二)分配原則的確定
在分配的主體確定以后還有一個問題值得注意,那就是處在同一順序的權利主體之間如何進行分配呢?是否還是按照《繼承法》中確定的均等原則來進行處理呢?筆者以為,盡管《人身賠償解釋》采“繼承喪失說”理論,但死亡賠償金并不等于遺產,其分配的原則也必與遺產不同。根據《人身賠償解釋》中的精神,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余命年歲內收入“逸失”的賠償,其性質屬于財產性質的賠償,對此賠償金的分配應根據權利主體對死者的經濟依賴程度和生活關聯程度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進行分配,如果在同一順序中存有未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其他近親屬,則其不能對此要求進行分割,但其可以通過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被扶人生活費等方式來獲得某種意義的賠償。
綜上,對于死亡賠償金的分配,筆者以為其權利主體的確定應當與法定繼承的主體范圍相吻合,但在分配的原則上又必須兼顧與死者共同生活這一特性來進行把握,二者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