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色的行政賠償最高指導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白色的行政賠償最高指導案例 的規定》白色的行政賠償最高指導案例 :
為正確審理行政賠償案件白色的行政賠償最高指導案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白色的行政賠償最高指導案例 的規定,對審理行政賠償案件的若干問題作以下規定: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和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違反行政職責的行為。
第二條 賠償請求人對行政機關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又決定不予賠償,或者對確定的賠償數額有異議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條 賠償請求人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了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三)、(四)、(五)項和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非具體行政行為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并造成損失,賠償義務機關拒不確認致害行為違法,賠償請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一并受理。
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須以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為前提。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確定的賠償數額有異議或者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賠償請求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第五條 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作出最終裁決的行政機關確認違法,賠償請求人以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賠償而不予賠償或逾期不予賠償或者對賠償數額有異議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的規定管轄。
第八條 賠償請求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請求涉及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 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賠償案件:
(1)被告為海關、專利管理機關的;
(2)被告為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
(3)本轄區內其他重大影響和復雜的行政賠償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和復雜的第一審行政賠償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和復雜的第一審行政賠償案件。
第十條 賠償請求人因同一事實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行政機關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賠償請求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 公民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或者對行政賠償機關基于同一事實對同一當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對財產采取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由受理該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或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他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如雙方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協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
依前款規定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應當逐級進行。
第十四條 與行政賠償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賠償訴訟。
第十五條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撫養關系的親屬以及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有權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第十六條 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行政機關撤銷、變更、兼并、注銷,認為經營自主權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原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對其享有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具有原告資格。
第十七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侵權,賠償請求人對其中一個或者數個侵權機關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若訴訟請求系可分之訴,被訴的一個或者數個侵權機關被告;若訴訟請求系不可分之訴,由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其他侵權機關為共同被告。
第十八條 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賠償請求人只對作出原決定的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作出原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被告;賠償請求人只對復議機關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復議機關為被告。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據行政訴訟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由于據以強制執行的根據錯誤而發生行政賠償訴訟的,申請強制執行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需要變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二十一條 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具有請求資格;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賠償請求和受損害的事實根據;
(4)加害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為已被確認為違法;
(5)賠償義務機關已先行處理或超過法定期限不予處理;
(6)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賠償訴訟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7)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
第二十二條 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可以在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賠償申請后的兩個月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其起訴期限按照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的規定執行。
行政案件的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訴訟后至人民法院一審庭審結束前,提出行政賠償請求。
第二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未告知賠償請求人的訴權或者起訴期限,致使賠償請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其起訴期限從賠償請求人實際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時計算,但逾期的期間自賠償請求人收到賠償決定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五條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有撫養關系的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應當提供該公民死亡的證明及賠償請求人與死亡公民之間的關系證明。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先后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和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因強制措施被確認為違法而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按其行為性質分別適用行政賠償程序和刑事賠償程序立案受理。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起訴狀,應當進行審查,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賠償起訴狀后,在七日內不能確定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審理中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或者因具體行政行為和與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其他行為侵權造成損害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立案,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合并審理,也可以單獨審理。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就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爭議進行審理與裁判。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在堅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賠償范圍、賠償方式和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成立的,應當制作行政賠償調解書。
第三十一條 被告在一審判決前同原告達成賠償協議,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審查并裁定是否準許。
第三十二條 原告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有權提供不予賠償或者減少賠償數額方面的證據。
第三十三條 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尚未對原告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或者原告的請求沒有事實根據或法律根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賠償請求。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賠償請求人未經確認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案件,在判決時應當對賠償義務機關致害行為是否違法予以確認。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單獨提起行政賠償案件作出判決的法律文書的名稱為行政賠償判決書、行政賠償裁定書或者行政賠償調解書。
第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賠償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申請執行的期限,申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第三十七條 單獨受理的第一審行政賠償案件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第二審為兩個月;一并受理行政賠償請求案件的審理期限與該行政案件的審理期限相同。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結案,需要延長審限的,應按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報請批準。
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除依照國家賠償法行政賠償程序的規定外,對本規定沒有規定的,在不與國家賠償法相抵觸的情況下,可以適用行政訴訟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賠償請求人要求人民法院確認致害行為違法涉及的鑒定、勘驗、審計等費用,由申請人預付,最后由敗訴方承擔。
第四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擴展資料:
案例:
未達成補償協議未作出補償決定區政府強拆民房
第三巡回法庭當庭判決應行政賠償
家住浙江省金華市鬧市區的許水云,靠父母健在時建造的老房子破墻開店維持生計,做過裁縫,后又從事花鳥生意。2001年,許水云的房屋被納入拆遷范圍,但10多年間始終未能簽署拆遷補償協議。3年多前舊城改造,又因對安置補償不滿意協商無果,房屋遭遇強拆。
此后,許水云將“民告官”案件一直打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兩級法院都判決政府強拆的行政行為違法,由于賠償得不到支持,他又將官司打到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月25日,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這起行政附帶賠償再審案,合議庭當庭作出終審判決,確認金華市婺城區政府強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責令在判決生效之日起90日內對許水云依法予以行政賠償。
權威專家指出,在城市化進程持續加快,拆遷爭議糾紛凸顯的當下,第三巡回法庭不僅正面回應強拆中諸多熱點問題,還通過司法裁判規制和防范行政機關違法行政“零成本”現象,對依法保護產權、推動市縣政府依法行政具有典型意義。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人民網-第三巡回法庭當庭判決應行政賠償
行政補償和行政賠償的區別是什么?適用于哪些案例?首先,行政賠償不等于行政補償。
1. 從概念上來說,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白色的行政賠償最高指導案例 的一種賠償責任。只有行政主體才享有行政權,才能實施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
行政補償是指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合法行為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白色的行政賠償最高指導案例 他組織合法權益而采取的補救措施。
2. 從法律依據上看,行政賠償依據的是《國家賠償法》第4條之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補償依據的則是具體單行部門法律規范。如《土地管理法》第27條規定:“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與此同時,《草原法》《漁業法》《礦產資源法》等關于資源行政管理的法律相繼問世。分別對征用草原、水面、灘涂、集體礦山企業的補償問題加以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
3. 從原則內涵來看,行政賠償含有懲罰的性質。行政補償依據的是公平負擔理論。在民主、法治社會里,人人享有平等的法律權利,同時人人亦應平等分擔社會負擔。如果個別或部分公民為社會承擔了特別的義務或受到了特別的損害,國家即應給予他們特別的補償,以將個別或部分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損失轉由全體公民分擔。因為國家補償金來源于稅收,而稅收取之于全體納稅人,從而實現公共負擔平等分擔。
如果允許將行政賠償等同于行政補償,不僅可能降低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條件,更重要的是免除了違法的行政機關違法行政的賠償責任。一方面會很大程度的助長行政機關違法行政的不正之風,另一方面還擊潰了被征收人權利救濟的信心。
其次,行政賠償的標準應當依據確認強拆行為違法的生效判決作出時的周邊同類房屋的市場價格加以確定。
在陳山河與洛陽市人民政府行政賠償再審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4)行監字第148號《行政裁定書》,認為陳山河配合拆遷工作,服從相關政府部門的要求,在未依法獲得補償安置的情況下,將房屋及附屬物交由相關部門拆除,其自身并無過錯,不應承擔相應的損失。拆遷人中房公司和洛陽市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有義務保證陳山河得到公平合理的補償安置。陳山河有權要求根據拆遷當時有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主張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或者要求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通過房地產市場評估來確定貨幣補償金額。如拆遷人和洛陽市人民政府無適當房屋進行產權調換,則應向陳山河支付生效判決作出時以同類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為標準的補償款,以保證陳山河選擇產權調換的權利。
該判決確定了因行政機關過錯致使被征收人遭受損失的,賠償數額應當以生效判決作出時同類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為標準的判例。我國雖然不是判例法國家,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作為最高審判機關,為實現裁判標準的統一,各級法院應當參照該典型案例精神予以裁判。
4. 對屋內物品損失的舉證責任應由被告承擔。《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正是由于被告的違法強拆行為導致原告屋內物品損失殆盡而無法舉證。在這樣的情況下,由于被告原因導致原告舉證不能的應由被告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43號指導案例43號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濱海大道(天福酒店)證券營業部申請錯誤執行賠償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14年12月25日發布)
關鍵詞 國家賠償 司法賠償 錯誤執行 執行回轉
裁判要點
1.賠償請求人以人民法院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違法侵權情形為由申請國家賠償的白色的行政賠償最高指導案例 ,人民法院應就賠償請求人訴稱的司法行為是否違法白色的行政賠償最高指導案例 ,以及是否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一并予以審查。
2.人民法院審理執行異議案件白色的行政賠償最高指導案例 ,因原執行行為所依據的當事人執行和解協議侵犯案外人合法權益,對原執行行為裁定予以撤銷,并將被執行財產回復至執行之前狀態的,該撤銷裁定及執行回轉行為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執行錯誤。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
基本案情
賠償請求人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濱海大道(天福酒店)證券營業部(以下簡稱國泰海口營業部)申請稱: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南高院)在未依法對原生效判決以及該院(1999)瓊高法執字第9-10、9-11、9-12、9-13號裁定(以下分別簡稱9-10、9-11、9-12、9-13號裁定)進行再審的情況下,作出(1999)瓊高法執字第9-16號裁定(以下簡稱9-16號裁定),并據此執行回轉,撤銷原9-11、9-12、9-13號裁定,造成國泰海口營業部已合法取得的房產喪失,應予確認違法,并予以國家賠償。
海南高院答辯稱:該院9-16號裁定僅是糾正此前執行裁定的錯誤,并未改變原執行依據,無須經過審判監督程序。該院9-16號裁定及其執行回轉行為,系在審查案外人執行異議成立的基礎上,使爭議房產回復至執行案件開始時的產權狀態,該行為與國泰海口營業部經判決確定的債權,及其尚不明確的損失主張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國泰海口營業部賠償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8年9月21日,海南高院就國泰海口營業部訴海南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南租賃公司)證券回購糾紛一案作出(1998)瓊經初字第8號民事判決,判決海南租賃公司向國泰海口營業部支付證券回購款本金3620萬元和該款截止到1997年11月30日的利息16362296元白色的行政賠償最高指導案例 ;海南租賃公司向國泰海口營業部支付證券回購款本金3620萬元的利息,計息方法為:從1997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息18%計付。
1998年12月,國泰海口營業部申請海南高院執行該判決。海南高院受理后,向海南租賃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并查明該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海南租賃公司提出其對第三人海南中標物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標公司)享有到期債權。中標公司對此亦予以認可,并表示愿意以景瑞大廈部分房產直接抵償給國泰海口營業部,以償還其欠海南租賃公司的部分債務。海南高院遂于2000年6月13日作出9-10號裁定,查封景瑞大廈的部分房產,并于當日予以公告。同年6月29日,國泰海口營業部、海南租賃公司和中標公司共同簽訂《執行和解書》,約定海南租賃公司、中標公司以中標公司所有的景瑞大廈部分房產抵償國泰海口營業部的債務。據此,海南高院于6月30日作出9-11號裁定,對和解協議予以認可。
在辦理過戶手續過程中,案外人海南發展銀行清算組(以下簡稱海發行清算組)和海南創仁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仁公司)以海南高院9-11號裁定抵債的房產屬其所有,該裁定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提出執行異議。海南高院審查后分別作出9-12號、9-13號裁定,駁回異議。2002年3月14日,國泰海口營業部依照9-11號裁定將上述抵債房產的產權辦理變更登記至自己名下,并繳納相關稅費。海發行清算組、創仁公司申訴后,海南高院經再次審查認為:9-11號裁定將原金通城市信用社(后并入海南發展銀行)向中標公司購買并已支付大部分價款的房產當作中標公司房產抵債給國泰海口營業部,損害了海發行清算組的利益,確屬不當,海發行清算組的異議理由成立,創仁公司異議主張應通過訴訟程序解決。據此海南高院于2003年7月31日作出9-16號裁定,裁定撤銷9-11號、9-12號、9-13號裁定,將原裁定抵債房產回轉過戶至執行前狀態。
2004年12月18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口中院)對以海發行清算組為原告、中標公司為被告、創仁公司為第三人的房屋確權糾紛一案作出(2003)海中法民再字第37號民事判決,確認原抵債房產分屬創仁公司和海發行清算組所有。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2005年6月,國泰海口營業部向海口市地方稅務局申請退稅,海口市地方稅務局將契稅退還國泰海口營業部。2006年8月4日,海南高院作出9-18號民事裁定,以海南租賃公司已被裁定破產還債,海南租賃公司清算組請求終結執行的理由成立為由,裁定終結(1998)瓊經初字第8號民事判決的執行。
(1998)瓊經初字第8號民事判決所涉債權,至2004年7月經協議轉讓給國泰君安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投資公司)。2005年11月29日,海南租賃公司向海口中院申請破產清算。破產案件審理中,國泰投資公司向海南租賃公司管理人申報了包含(1998)瓊經初字第8號民事判決確定債權在內的相關債權。2009年3月31日,海口中院作出(2005)海中法破字第4-350號民事裁定,裁定終結破產清算程序,國泰投資公司債權未獲得清償。
2010年12月27日,國泰海口營業部以海南高院9-16號裁定及其行為違法,并應予返還9-11號裁定抵債房產或賠償相關損失為由向該院申請國家賠償。2011年7月4日,海南高院作出(2011)瓊法賠字第1號賠償決定,決定對國泰海口營業部的賠償申請不予賠償。國泰海口營業部對該決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裁判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 (2011)法委賠字第3號國家賠償決定:維持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瓊法賠字第1號賠償決定。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執行人海南租賃公司沒有清償債務能力,因其對第三人中標公司享有到期債權,中標公司對此未提出異議并認可履行債務,中標公司隱瞞其與案外人已簽訂售房合同并收取大部分房款的事實,與國泰海口營業部及海南租賃公司三方達成《執行和解書》。海南高院據此作出9-11號裁定。但上述執行和解協議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國泰海口營業部據此取得的爭議房產產權不應受到法律保護。海南高院9-16號裁定系在執行程序中對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審查成立的基礎上,對原9-11號裁定予以撤銷,將已被執行的爭議房產回復至執行前狀態。該裁定及其執行回轉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且經生效的海口中院(2003)海中法民再字第37號民事判決所認定的內容予以印證,其實體處理并無不當。國泰海口營業部債權未得以實現的實質在于海南租賃公司沒有清償債務的能力,國泰海口營業部及其債權受讓人雖經破產債權申報,仍無法獲得清償,該債權未能實現與海南高院9-16號裁定及其執行行為之間無法律上的因果聯系。因此,海南高院9-16號裁定及其執行回轉行為,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執行錯誤情形。
(2019)最高法行賠申947號案是否屬指導性案例我國案例指導制度實施已近10年白色的行政賠償最高指導案例 ,指導性案例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狀況在實務界和學術界一直備受關注。 截至2019年12月31日白色的行政賠償最高指導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共發布24批139例指導性案例,已被應用于司法實踐的指導性案例共有91例,尚未被應用的有48例。
與2018年同期(78例)相比,被應用的指導性案例數量增加了13例。 援引指導性案例的案例, 即應用案例共有5104例,較2018年(3098例)增加了2006例,增幅顯著。
其中民商事指導性案例有36例被應用于3690例案例,刑事類指導性案例有18例被應用于84例案例,行政類指導性案例有15例被應用于1106例案例,執行類指導性案例有5例被應用于94例案例,知識產權類指導性案例有14例被應用于76例案例,國家賠償類指導性案例有3例被應用于67例案例。
5104例應用案例共涉及全國1106家法院,應用頻率最高的仍然是指導案例24號,高達1033次。5104例應用案例中,法官明示援引1948例,總占比約為38%。 法官隱性援引共涉及2886例,總占比約為57%,法官隱性援引依然占比近六成。
行政賠償標準是什么,哪些情形可向法院申請國你好 ,行政賠償標準2018年的:
1、人身自由損害的賠償標準
每日賠償金按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上年度”: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時的上年度白色的行政賠償最高指導案例 ;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維持原賠償決定的白色的行政賠償最高指導案例 ,按作出原賠償決定時的上年度執行。
日平均工資:年均工資除以法定工作日數;年均工資由國家統計局公布。
2、生命健康損害的標準
一般傷害: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最高額為年均工資的5倍。
殘疾: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包括因殘疾而減少的收入、殘疾后的生活困難補助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白色的行政賠償最高指導案例 ,最高額為年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年均工資的20倍)。
死亡: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年均工資的20倍。
3、財產損害的標準
(1)違法占有或獲取財產的
返還財產;
造成財產損壞,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損害程度給付相應賠償金;
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賠償金;
財產拍賣的,給付所得價款。
(2)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
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即用于維持生存的基本開支,如水電費、倉儲費、基本工資。
(3)對財產造成其他損害的。
范圍
1、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違法行為及其賠償方式:
(1)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 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 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 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其賠償方式: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人身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及賠償方式:
(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 ,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及其賠償方式:
(1)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能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3)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4)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5)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6)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7)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