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書少寫1處關鍵傷
1.首先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書少寫1處關鍵傷 ,這個很關鍵,也是所有問題的前提,不申請工傷認定,一切都是白搭,如果單位不申請的話,職工個人就必須在受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
2.如受傷被認定為因工受傷,拿到有勞動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后,等傷情穩定后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鑒定工傷等級,然后按照傷殘等級向用人單位索要傷殘賠償;
3.根據工傷認定書少寫1處關鍵傷 你所說的傷情,結合《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傷殘等級大約在10級左右吧,具體的結果要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專家組的鑒定結論工傷認定書少寫1處關鍵傷 了;
4.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問或直接撥打12333咨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工傷認定漏報了一處傷怎么寫審請如果在工傷認定時遺漏一處是沒有關系工傷認定書少寫1處關鍵傷 的,在醫院治療過程中會有病例記錄,上面會寫明受傷工傷認定書少寫1處關鍵傷 的具體情況。而首次病例很有可能漏掉員工的傷情。不影響最終的費用報銷。只要是認定為工傷的工傷認定書就可以工傷認定書少寫1處關鍵傷 了。
工傷鑒定已經過了三個月了,又發現鑒定書上還少一根右腓骨骨折,怎么辦?已經超過申請再次鑒定期限工傷認定書少寫1處關鍵傷 ,可以在一年后申請復查鑒定。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3個月之后,發現鑒定時遺漏工傷認定書少寫1處關鍵傷 了右腓骨骨折,已經超過申請再次鑒定期限,不能申請再次鑒定。初次鑒定如果是已經達到傷殘等級的,通常是因為該傷殘不影響鑒定結果,專家組沒有對其記入鑒定結論。當然,也不排除疏忽所致。工傷職工如果在意這個部位傷殘情況會影響整個鑒定結論,可以在首次鑒定滿一年時申請復查鑒定。
按國家標準《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規定,右腓骨骨折,符合“5.10十級”“12)身體各部位骨折愈合后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者”之規定可以評定為十級傷殘。但對于多處受傷的,應分別鑒定,按重者定級,其它部位達到九級以上傷殘,右腓骨骨折不影響鑒定結果。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GB/T16180-2014
4.2晉級原則
晉級原則
對于同一器官或系統多處損傷,或一個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時受到損傷者,應先對單項傷殘程度進行鑒定。如果幾項傷殘等級不同,以重者定級;如果兩項及以上等級相同,最多晉升一級。
受傷的部位,工傷認定書上沒寫全怎么辦缺失部位重要的工傷認定書少寫1處關鍵傷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工傷認定書少寫1處關鍵傷 ;不重要的,不必認真。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工傷認定書少寫1處關鍵傷 ;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工傷認定書上的受傷部位沒有寫全怎么辦?提供本人病歷資料、診斷書、傷者身份證復印件以及旁證材料到工傷認定結論工傷認定書少寫1處關鍵傷 的勞動部門申請補充認定工傷認定書少寫1處關鍵傷 ,最好附上單位及醫院工傷認定書少寫1處關鍵傷 的相關證明材料
工傷認定書受傷部位認定不全如何補充認定可以直接提交資料工傷認定書少寫1處關鍵傷 ,向作出認定決定工傷認定書少寫1處關鍵傷 的人社局申請補充認定。
參考資料
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工傷認定補充受傷部位有關問題的通知》
豫勞社工傷[2008]7號
各省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切實保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規范工傷認定補充受傷部位程序,現就有關
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工傷認定決定作出后,職工在接受治療過程中新發現受傷部位的,用人
單位、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可以向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補充
受傷部位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原工傷認定決定;
(三)醫療診斷證明。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
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
當受理。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用人單位、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的申請后,應當對
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屬實的,撤銷原工傷認定決定并重新作出工傷認
定決定,同時將原工傷認定決定文書收回并存檔。重新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應保
持原文號不變,并在備注欄中注明:“因治療過程中新發現受傷部位,原工傷認
定決定撤銷,重新認定”字樣。
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職工或其直系親屬。
四、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享受等以新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為依據。
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