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公司注銷
公司倒閉辭退孕婦應該向有關部門來進行投訴懷孕期間公司注銷 ,因為在這種狀況之下是不能夠辭退孕婦的,或者是要求相關的方面賠償金,不管怎么樣,這在法律當中都是有著非常明確的依據的,比如說懷孕期間公司注銷 我們國家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當中就予以確切的說明懷孕期間公司注銷 了。
1、可以要求單位繼承履行勞動合同,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直至勞動合同終止,或哺乳期結束。單位不同意時,可以依法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如果本人選擇離職,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金(雙倍經濟補償金),同時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產假工資的支付責任(鑒于很快就要生產,而建立新的勞動關系也存在困難,建議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懷孕期間公司注銷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懷孕期間公司注銷 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逾期終止】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司走注銷清算流程要辭退懷孕員工,怎么賠償?公司走注銷清算流程要辭退懷孕員工的懷孕期間公司注銷 ,要進行賠償。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懷孕期間公司注銷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懷孕期間公司注銷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分析
女職工從孕期開始,到產期,直至哺乳期結束之前,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將其解聘。但是公司清算,屬于法定的終止事由,員工的勞動合同終止,公司注銷,即提前解散,屬于勞動合同法定終止的一種情形,也就是說,只要公司是合法注銷的,即可以終止與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而不論員工是否處于孕產期,單位要支付職工補償金。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公司破產時用破產財產清償債務。破產財產是指破產宣告時及破產程序終結前,破產人所有的供破產清償的全部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懷孕期間公司注銷 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懷孕期間公司倒閉怎么賠償公司被依法注銷之后懷孕期間公司注銷 ,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給員工懷孕期間公司注銷 的賠償,與員工在本公司懷孕期間公司注銷 的工作時間以及工資有關,員工在單位工作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在單位工作半年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法律分析
公司注銷的,員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其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到勞動監察反映情況,請求協調處理。公司倒閉注銷的,對員工的賠償要依據勞動者工作年限和工資進行計算,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