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退要提前幾天
需要提前三天通知。
如果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辭退要提前幾天 ,需提前三日通知。而根據相關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想要辭職或者是辭退都需要提前三天。
《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試用期辭退要提前幾天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正式入職、試用期的區別
1、試用期沒有正式員工工資高。
2、試用期員工隨時可以走人。正式員工工人通知老板才能走人,否則要賠償老板的損失。
3、試用期辭退沒有補償金,正式工辭退一般有補償金。
試用期的期限是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的,如果勞動合同是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那么試用期是不能超過兩個月的。但是如果勞動合同是在三年以上那么試用期不能超過半年,但是用人單位的規定不同,所以一般都約束在半年之內,如果想要辭職可以提前告知。
試用期辭退需要提前幾天對于用人單位辭退試用期勞動者應當提前幾天告知尚未作出明確規定試用期辭退要提前幾天 ,不過在試用期中,用人單位不得違法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辭退要提前幾天 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試用期辭退要提前幾天 ;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試用期辭退要提前幾天 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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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辭退需要提前幾天?試用期提前三天辭退。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試用期辭退要提前幾天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辭退要提前幾天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辭退要提前幾天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期間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試用期辭退要提前幾天 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辭退,不需要提前通知。
為遏制部分用人單位惡意使用試用期,勞動合同法做出了針對性規定,在試用期中,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這意味著用人單位在試用期中,要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必須有證據,有理由,證明勞動者哪些方面不符合錄用條件,不合格。如果用人單位惡意使用勞動者,不盡應盡的義務,勞動者訴諸法律時,用人單位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
1、用人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支付雙倍的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試用期辭退要提前幾天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員工試用期辭職需提前幾天一、員工試用期辭職需提前幾天
1、試用期需要提前三天離職。勞動者在試用期要離職的應當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辭退要提前幾天 ,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也可以不受此時間的限制。勞動者在離職時應當和用人單位辦理好離職手續,結清應得的工資。
2、法律依據試用期辭退要提前幾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試用期辭退要提前幾天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試用期老板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有哪些
試用期老板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如下:
1、需要向員工支付0.5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2、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3、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即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
4、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