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和商號的區別
商號與 商標 商標和商號的區別 的區別商標和商號的區別 : 1、商標與商號商標和商號的區別 的權利屬性不同商標和商號的區別 ; 2、商標與商號的時效性不同; 3、商號和商標的組成元素和表現形式不一樣。 《 商標法 》第九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商標和商號的區別 ,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注冊 人有權標明“ 注冊商標 ”或者注冊標記。
商號和商標的區別表現在哪里,有哪些不同?一、商號和 商標 的區別表現在哪里,有哪些不同? 商號和商標的區別是商標和商號的區別 : 1、功能和作用不同 首先商號是用來區分不同的企業,而商標是用來區分不同的商品。一般而言一個公司和企業只能有一個商號而對于商標而言則可以根據不同的商品來 注冊商標 ,在一定情況下商號有些時候還能作為商標使用,而商標則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以的。 2、表現形式不同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規定,商號一般只能用兩個以上的漢子組成,而根據商標和商號的區別 我國《 商標法 》的規定,對于商標而言是可以采用數字、圖形、拼音、顏色和英文字母等來組合運用。這也可以看出兩者在表現形式上存在很大的差異。 3、使用的范圍和效力不同 中國對于 商標權 的規定是商標一旦注冊在全國范圍內都是有效的,而且對于商標權的使用年限也規定在有效期十年,在過期后可以進行續展;而商號權則是有一定的區域限制,首先要通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后在一定的區域內使用,但是對于商號的使用期限這沒有限制,即只要一經通過就可終身使用。 二、相關法律依據 1、商號(又稱:企業標志,廠商標志)主要是指從事生產或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在進行登記注冊時用以表示自己營業名稱的一部分,是工廠、商店、公司、集團等企業的特定標志和名稱,依法享有使用權。 2、商標,是指產品或服務的標志。 商標的作用,是以一定的外部標志來區分產品或服務。 (1)商標主要是用來區別商品的,代表著商品的信譽,必須與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相關聯而存在, 商標侵權 屬 知識產權 ;商號權屬名稱權,所以商號權與人身或身份聯系更緊密。 (2)商標按照《商標法》的規定進行 商標注冊 和使用,具有專有權。其專有權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并有法定的時效性;商號按照《 公司法 》和《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登記注冊,同樣具有專用權。其專用權在所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管轄 的地域范圍內有效,并與企業同生同滅。 (3)在我國,商標權有專門的商標法保護;而商號權僅比照 民法典 關于企業名稱權的保護方法保護。 (4)帶有某公司商號標記的含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到另一國家時,銷售人有必要就其商標在另一國家注冊,卻沒有必要就其商號再行注冊。 商標與商號一字之差,但是區別確是很大。商標的概念我們比較耳熟能詳,但是商號我們卻很少聽說,事實上公司在注冊商標時,同時也應該注冊商號。但是商標是有著一定的固定期限的,到期需要進行延期,否則將會失效,但是商號一經注冊就不會過期也不涉及續期。
商標與商號的區別在哪里商標 與商號的區別在哪里 (1)對于商標和商號商標和商號的區別 ,它們的功能和作用是不一樣的。 首先商標和商號的區別 ,從商標和商號的概念可以看出,商標主要是針對商品來說的,商標的主要功能是區別于不同經營者之間的商品。而商號是針對企業來說的,商號的主要功能是區別于不同經營者之間的企業。在正常的情況下,一個企業或者是一間公司只能是擁有一個商號,而不可以擁有多個商號,但是商標不一樣,如果一個企業或者一間公司擁有多種不同的商品,那么根據商品的不一樣可以注冊多個商標。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之下,商號可以用來當做商標使用,但是反過來,商標卻不可以當做商號來使用。 《 商標法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 注冊商標 ,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商標注冊 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商標和商號的區別 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商標和商號的區別 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2)商標和商號在表現形式上也是不一樣的。 對于商標和商號的表現形式,在商標和商號的區別 我國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當中有具體的規定,對于商標來說,在表現形式上面可以采取多種多樣的方式,例如,可以使用相關的數字組合、可以使用相應的圖形來表示、可以使用中文的拼音來表示、或者是其他的英文字母等素材,商標可以使用某素材來單獨表示也可以使用全部素材綜合結合一起來表示。而對于商號而言,按照規定,只可以使用漢字來組成,并且漢字有一定的字數限制。 (3)商標和商號在使用的時候其范圍和效力也是不一樣的。 在我國的相關法律 法規 中規定,在取得 商標權 之后,通過合法途徑注冊并成功的商標,其使用范圍是在全國之內都是有效的,但是商標權的使用是具有時間限制的,初次注冊的商標使用的年限一般都是十年,在到達使用年限之后,可以對商標進行續期。對于商號來說,商號權在使用的時候是具有一定的地域限制的,但是,商號不同于商標,商號的使用時間是沒有相關限制的,可以終身使用。
商標和商號的區別商標既是表示商品來源,主要提升商品商標和商號的區別 的聲譽;而字號是用在區分分民事主體,彰示企業商業信譽和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體來說有以下幾點區別商標和商號的區別 :功能和作用不同、表現形式不同、使用的范圍和效力不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六條企業名稱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組成。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企業,其名稱可以不含行政區劃名稱;跨行業綜合經營的企業,其名稱可以不含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第七條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名稱應當是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行政區劃名稱。市轄區名稱在企業名稱中使用時應當同時冠以其所屬的設區的市的行政區劃名稱。開發區、墾區等區域名稱在企業名稱中使用時應當與行政區劃名稱連用,不得單獨使用。第八條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漢字組成。縣級以上地方行政區劃名稱、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不得作為字號,另有含義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商標和商號的區別 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商標和商號的區別 他特定品質的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第八條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第九條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