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近似的判定規則
1.
隔離觀察法。即將兩件以上商標近似的判定規則 的商標分別置于不同商標近似的判定規則 的時間和地點觀察,如果具有普通知識和經驗商標近似的判定規則 的消費者在購買時加以普通注意尚容易發生混同,則這種商標為近似商標。
2.
要部比較法。如果兩個商標商標近似的判定規則 的主要部分的外觀明顯不同,不引起消費者的誤認,則它們為非近似商標,反之,為近似商標。
判斷商標近似的標準是什么?判斷商標近似商標近似的判定規則 的根據是商標近似的判定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前十法律規定商標近似的判定規則 ,被指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商標在文字、讀音、圖形、顏色商標近似的判定規則 ,或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商標近似的判定規則 ,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應當認定為商標近似。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二)項規定的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
那商標判定近似的原則是什么呢?一、近似商標判斷標準——文字商標 (一)中文商標商標近似的判定規則 的漢字構成相同商標近似的判定規則 ,僅字體或設計、注音、排列順序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二)商標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數字構成,僅字體或設計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商標由一個或兩個非普通字體的外文字母構成,無含義且字形明顯不同,使的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 2、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外文字母構成,順序不同,讀音或者字形明顯不同,無含義或者含義不同,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 (三)商標由兩個外文單詞構成,僅單詞順序不同,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四)中文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漢字構成,僅個別漢字不同,整體沒有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首字讀音或者字形明顯不同,或者整體含義不同,使的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除外。 (五)外文商標由四個或者四個以上字母構成,僅個別字母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首字母發音及字形明顯不同,或者整體含義不同,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六)商標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七)商標文字讀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體外觀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含義、字形或者整體外觀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八)商標文字含義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九)商標文字由字、詞重疊而成,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十)外文商標僅在形式上發生單復數、動名詞、縮寫、添加冠詞、比較級或最高級、詞性等變化,但表述的含義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十一)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型號,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十二)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產、銷售或使用場所的文字,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十三)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文字,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十四)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起修飾作用的形容詞或者副詞以及其他在商標中顯著性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義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含義或者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十五)兩商標或其中之一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部分構成,其中顯著部分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整體含義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十六)商標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文字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屬于系列商標而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產生誤認,判定為近似商標。
二、近似商標判斷標準——圖形商標 (一)商標圖形的構圖和整體外觀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二)商標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圖形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屬于系列商標而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三、近似商標判斷標準——組合商標 (一)商標漢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二)商標外文、字母、數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整體呼叫、含義或者外觀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三)商標中不同語種文字的主要含義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整體構成、呼叫或者外觀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四)商標圖形部分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因圖形為本商品常用圖案,或者主要起裝飾、背景作用而在商標中顯著性較弱,商標整體含義、呼叫或者外觀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五)商標文字、圖形不同,但排列組合方式或者整體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標整體外觀或者含義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1、近似商標是與注冊商標相比較而存在,沒有注冊商標,也就沒有商標侵權行為認定中所針對的近似商標。 2、近似商標是與注冊商標不完全相同的商標。如果完全相同,也就構成了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而不再屬于近似商標。 3、近似商標是與注冊商標在形狀、讀音或者含義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標。如果既不相同也不相近,那就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商標,也不再存在近似商標問題了。 4、判斷近似商標時所稱的近似已達到了易造成混淆的程度,即將該商標使用在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費者可能會對商品的來源產生錯誤的認識。如果不會造成誤認,也不屬于近似商標了。 5、申請的商標為英文,要審查所對應的中文意思來進行比對,若英文主要構成部分有相對應的中文意思,對應的中文意思也已經有注冊在先,就屬于近似商標,
如何判斷商標近似判斷是否屬于近似商標商標近似的判定規則 的方式如下商標近似的判定規則 :1、根據商標文字商標近似的判定規則 的字形、讀音、含義近似商標近似的判定規則 ,或構圖、著色、外觀,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2、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3、根據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判斷;4、認定是否屬于近似商標的其他方式。
一、如何判斷商標近似
1、判斷是否屬于近似商標的方式如下:
(1)根據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近似,或構圖、著色、外觀,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
(2)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3)根據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判斷;
(4)認定是否屬于近似商標的其他方式。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二)項的規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
(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二、如何注冊商標權
注冊商標權需要經過以下步驟:
1、選擇注冊方式:商標注冊申請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2、進行注冊前查詢在先商標有無相同或相似;
3、準備資料和填寫商標注冊申請書;
4、及時提出申請并耐心等待;
5、通過審查與公示后獲得《商標注冊證》。
商標近似的判定規則一、要素比較原則
該判決認為“判斷商標侵權中的近似不限于商標整體的近似商標近似的判定規則 ,而還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在商標法的意義上,商標的主要部分是指最具商品來源的識別性、最易于使相關公眾將其與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聯系起來的商標構成要素。”顯然,判決書所引用的規則已經不局限于商標的音、形、義、構圖、顏色等要素的機械對比,而是更關注于商標中最具識別性的要素。
商標近似的判定規則 我國商標法對商標的使用有諸多不合理的限制,其中最引發爭議的有兩條:(1)注冊商標使用人不得自行改變注冊商標商標近似的判定規則 ;(2)注冊商標使用人必須保證商品的質量。后者涉及的是商標管理權與質量監督權兩種行政管理職權的分工的爭議,而前者正是我國商標法對商標本身的音、形、義所作的嚴格限制。
事實上,在現實的經濟活動中,出于外觀設計的需要,在不改變識別性和顯著性的情況下,在某些情況下商標使用人往往有必要對商標的字體、構圖等作一些調整,為此,商標使用人就不得不再另行申請一個商標。同時,很多侵權人也利用了這種機械的限制,把顯著性相同而音、形、義存在一定差別的文字或圖形注冊為商標,然后大肆制作仿冒商品。對此商標所有人不得不考慮把商標音、形、義的各種變化均注冊為自己的商標以防止他人仿冒。上述種種情況的存在使我國成為有名的商標申請大國,幾乎每個稍有名氣的商標均會隨附申請幾十個近似的商標。
而國外商標法確立的是要素不變的原則,即商標專用權人可以改變商標的標識,但不能破壞商標的顯著性。因此,商標使用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商標作一些不破壞顯著性的修改,而他人使用音、形、義有差別而顯著性、識別性相同的商標則構成侵權。
商標最主要的功能就是使消費者能夠識別商品的來源,商標的顯著部分是否被惡意使用才是是否構成侵權的關鍵。顯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判決中認可的要素比較原則跟國際通行的判斷原則更為接近。根據這個原則,如果某商標具有顯著性的部分為A+B,則他人使用的任何包含了A、B或A+B的商標均構成近似,不管他加上前綴、后綴還是其它音、形、義有差別的修飾。從而商標侵權可以毫無爭議地被認定。
二、推定混淆原則
判決書認為 “整體或主要部分具有市場混淆的可能性的,可以認定構成近似”。可見最高人民法院認可“混淆”是一種可能性,而不是某個確定的事實。
是否會在消費者中造成“混淆”一直是商標爭議或侵權訴訟中需要爭論的一個問題,例如,某些被訴侵權方會要求對方提供產生混淆的證據來支持造成“混淆”的主張,有些行政決定書或判決書中甚至會有兩個商標近似但不會造成混淆的結論。如此種種,均把“混淆”作為一個確定的事實來看待,必須要證明其事實的發生才能成立。
而根據最高院在本判決確立的原則,“混淆”是一種可能性,只要他人使用了注冊商標中最具顯著性的構成要素,從而容易使消費者認為兩者在來源上具有特定的聯系,便可以推定成立“混淆”,無須事實的舉證。
三、在自由裁量的范圍之內謀求公正的原則
在自由裁量的范圍之內力求體現公正是整份判決書所體現出來的一種司法審判的精神。而公正不僅僅包括案件本身的程序公正、實體公正,還包含了社會效益的公正。
無論是從一個國家設立審判機關的目的來看還是從當事人走進法院的目的來看,實現公正都是司法審判的最終目的。在堅持法律原則的前提下,在法官可以自由裁量的范圍之內,應更多關注審判公正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