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議強拆被申請人未提供證據
A 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
原則上復議強拆被申請人未提供證據 ,一切證據均應在法庭上出示復議強拆被申請人未提供證據 ,并經庭審質證,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即使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也是如此。但當事人在庭前證據交換過程中沒有爭議并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后,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B 行政復議機關在復議過程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可以作為法院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根據
這一規則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1條中規定的。行政訴訟的標的是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即法院審查的是被告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根據的規范性文件和遵循的程序,如果這一具體行政行為是經過復議的,而復議機關是可以依據職權進行調查的,盡管復議機關所收集的證據可能證明行政行為符合客觀事實,但由于這些證據已經不是被告實施行政行為時所獲取和依據的證據,被告在程序上已經違法,所以,復議機關收集的證據是不能作為法院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根據的,盡管這些證據是真實的和客觀的。
C 人民法院有權調取證據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做了如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
D 被告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補充證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的,被告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補充相關的證據:
1、被告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復議強拆被申請人未提供證據 ;
2、原告或第三人在訴訟過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證據的。
選擇C D
關于行政復議機關在審理行政復議過程中一般(一)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提供證據
【 (二)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自行收集證據
【 (三)被申請人阻撓行政復議
【 (四)被申請人拒不履行復議決定
【 (五)被申請人作出與原行政行為相似的具體行政行為
(六)行政復議機關收取申請人“辦案費”
【
(七)復議機關沒有管轄權卻受理案件
(八)法院受理案件后復議機關繼續受理
(九)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法定復議范圍內的復議申請
【案例】 1997年7月復議強拆被申請人未提供證據 ,楊某準備在居住地石安鎮開辦一家個體獸藥店。為此,他依照《獸藥管理條例》的規定,自備了與其經營狀況相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和倉庫等設施,同時聘請縣畜牧局退休獸醫為該店的技術指導,每禮拜到現場指導、咨詢2次。l997年11月,在楊某參加市農業局舉辦的獸藥經營人員業務培訓班,并經考核合格取得結業證書后,縣畜牧局向其頒發了獸藥經營許可證。同年12月,縣工商局向楊某頒發了營業執照,楊某開始營業。l999年8月,省畜牧局制定下發了《獸藥經營管理辦法》,其第8條規定:“一般鄉鎮不許個體戶經營獸藥”復議強拆被申請人未提供證據 ;第14條規定:“所有獸藥經營企業(包括個體藥店)必須有一名以上專職藥劑師或其他獸藥技術人員”。1999年lO月,縣畜牧局根據該規定,要求楊某按要求換領新的獸藥經營許可證。楊某認為省畜牧局的規定與農業部《獸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相抵觸,不同意配備專職的藥劑師或其他獸藥技術人員,并于lo月、ll月兩次申請換領新的獸藥經營許可證,縣畜牧局都未予換發。2000年1月4日,楊某向市畜牧局提起了行政復議。畜牧局認為《獸藥經營管理辦法》是省畜牧局制定下發的,其無權處理,并駁回了楊某的請求。 評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是:縣畜牧局不予頒發新的獸藥經營許可證的行為是否屬于行政復議范圍;楊某是否具備經營獸藥的法定條件。 《行政復議法》第6條規定了行政復議的范圍,該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 (十)復議機關拒不審查抽象行政行為 (十一)復議機關錯誤計算復議期限 戶,。 (十二)復議機關不受理程序不合法 【案例】 某廠退休工人邱某,在50年代后期被錯誤決定勞動教養,爾后在農村務農。其妻為生活所迫而與其離婚。其子女因付不起房租,而將原住的大房間調換成小房間,原大房間被當時的市一房管所(后變更為區房管局)收回后另分配給別的職工居住。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黨和政府作出了平反糾正冤假錯案的決定,對歷史上的冤假錯案進行了全面的甄別和平反。到80年代中期,邱某的錯案得到糾正,從農村返回城市,并在原單位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因原單位不解決住房而住到其女兒家。由于房子太小,住得十分擁擠,給家庭生活帶來諸多不便。邱某多次向區房管局提出要求恢復其50年代所住的大房間,但區房管局一直拒絕邱的要求,理由是按照政府頒布的對平反冤假錯案落實政策的有關規定,邱某的住房應由其原所在單位解決,但原單位推說邱某原有的房屋是被房管部門收回的,現在錯案得到糾正,受錯案牽連的問題理應由房管邵門負責解決。邱某為住房問題來回奔波多年,終未得到解決。在多方要求得不到滿足,萬般無奈的情況下,邱某于1999年10月10日向市房管局提出復議申請。其申請要求有二條:一是撤銷區房管局50年代后期收回其大房間的錯誤決定;二是請求市房管局對區房管局拒不履行糾錯義務作出限期履行的復議決定。市房管局收到邱某的復議申請后,12頭告訴邱某:其申請的復議問題屬于歷史問題,不屬于行政復議的范圍,因此不能適用《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讓邱某找信訪部門或人大解決。邱某對此答復不滿,又數次找復議機關要求有個書面意見,沒有結果。后以本人申請復議事項屬復議范圍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市房管局履行法定的復議職責。 法院經審理認為,盡管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復議申請事項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但被告只是以口頭方式將該理由通知原告,沒有作出“不予受理”的復議決定,違反了法定形式,應視為沒有履行法定職責,據此判決被告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對原告的申請復議事項依法作出處理。評析 原告的復議申請確實不屬行政復議范圍。但被告提出的關于“原告的復議申請不能適用《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的意見,缺乏法律依據,是對《行政復議法》的誤解?!缎姓妥h法》是調整復議參加人與復議機關之間法律關系的法律,凡是與行政復議活動有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無一例外地必須遵守這一法律的規定。《行政復議法》在第二章“申請復議范圍”中,既規定了可以申請復議的范圍,同時還規定不能申請復議的具體事項。該法第17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該法第20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從《行政復議法》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該條例不僅適用于符合申請復議范圍的復議申請,而且對不符合復議條件的申請如何處理也同樣適用。本案中,被告市房管局是區房管局法定復議機關,原告就歷史問題申請行政機關復議,雖然不屬于申請復議范圍,不符合法定的復議條件。但復議機關認定原告的復議申請不能適用《行政復議法》的規定,顯然是不對的。因此,不僅復議申請人、第三人和被申請人的復議活動應以該法的規定為準,而且,享有行政復議職權的各級復議機關也必須嚴格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處理各種復議事項。但是,在對待本案例中邱某提出的復議申請問題上,復議機關并未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作出合法的處理,而是從圖省事、嫌麻煩、怕應訴出發,將邱某的復議申請僅作口頭答復。這顯然與嚴格依法行使行政復議職權的要求不相符合。這是因為,復議機關是否受理行政相對人的復議申請,標準只有一個,即復議申請符合該規定,就應予受理;反之,復議申請如不符合該規定條件之一的,就不予受理。對邱某復議申請的正確處理方法應該是,依據《行政復議法》第17條關于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對復議申請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決不予受理并書面告之申請人的規定,由復議機關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意見并送達給原告。 (十三)復議機關不允許當事人撤回復議申請 【案例】 趙男和錢女自幼就是玩伴,但自中學畢業后兩人就失去了聯系。l996年,兩人在馬路上偶然重逢。自此開始往來。尚未結婚的錢女因一直未找到合適的就業單位,經濟上比較拮據,趙男經常在經濟上接濟她,并經常幫她干活,漸漸地兩人產生了感情,并有了性關系。2000年8月,錢女因在酒店賣淫,被區公安分局查獲。經審訊,錢女交待了和她有過性關系的人的名字,其中包括趙男。3天后,區公安分局以嫖娼為由對這些人作出了各處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趙男認為其與錢女雖有性關系,但不是賣淫嫖娼關系,不服區公安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向市公安局提起了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期間,區公安分局根據趙男的申辯,經深入調查,認定趙男與錢女的確不存在賣淫嫖娼關系,遂決定撤銷對趙男的行政處罰。趙男接到撤銷行政處罰通知后,決定撤回行政復議申請,但市公安局認為該局已經進行了大量的調查工作,且認為若準許趙男隨意撤回申請會影響復議工作的嚴肅性,故經審查未予同意。 評析 《行政復議法》第25條規定:“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行政復議申請的撤回,指行政復議申請人在提起行政復議之后,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之前,向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收回其申請,不再請求復議的意思表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是相對人的一項權利,撤回行政復議申請實際上是對該權利的處分,也是申請人的權利之一。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有可能是其自愿作出的決定,也可能是行政機關變更或撤銷了原具體行政行為,達到了申請人要通過行政復議達到的效果,還可能是申請人迫于行政機關的壓力等其他外在原因而被迫撤回申請。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申請的撤回是有條件的,而不是無條件的:一是撤回復議申請的請求要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提出;二是撤回行政復議申請必須說明理由。據此,本案中趙男經說明理由后可以撤回其向市公安局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市公安局不允許其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決定是不合法的。 (十四)復議機關加重對申請人的處罰 【案例】 某特區一水泥預制板企業于l994年2月正式成立,9月1日辦理稅務登記,1995年7月申請為一般納稅人,屬于全民所有制企業。該企業l994年度生產銷售水泥預制板,取得銷售收入共計13851358.70元(含稅銷售額),不合稅銷售收入為13067319.53元,均未按規定申報納稅。稅務機關在查處中認為,該企業l994年度為小規模納稅人,對取得的銷售收入按“地產地銷”作免稅處理而不申報納稅。違犯了該經濟特區“地產地銷產品征免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l3條的規定,追繳所偷增值稅計784039.17元;根據《稅收征管法》第40條的規定,對該企業的偷稅行為處以所偷稅款0.1倍的罰款78403.92元。該企業負責人拒不接受對企業的處罰,多次到稅務機關擾鬧。后又以該處罰決定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有誤為由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受理該復議申請后,經過審理,認為企業偷稅事實成立,其性質較為惡劣,且拒不接受處罰,認錯態度不好,因此作出稅務行政復議決定,除追繳其所偷稅款外,將原“處以所偷稅額0.1倍的罰款”變更為0.2倍即l56807.84元。 評析 本案中,需要加以研究的是,稅務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復議決定變更了原稅務行政處理決定,加重了對復議申請人的處罰,這種做法是否合理? 在行政復議法中對這個問題都沒有明確規定。l995年實施的《國家賠償法》第8條規定:“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彼坪蹩梢杂纱送浦瑥妥h可以加重處罰。行政復議法規定復議機關可以變更具體行政行為,變更的具體行政行為可能較原來加重或減輕,可見,從文意看,行政復議法并未排除對申請人加重處罰。但行政復議加重處罰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給個別行政機關打擊報復申請人留下了余地,造成了申請人由于擔心被加重處罰不敢申請復議的局面,使行政復議制度不能發揮有效作用。筆者認為,雖然法律并未明文規定復議不加重處罰,但在法律未修改以前,復議不加重處罰應當作為一項基本原則被實際執行,事實上,立法機關也正在關注該問題。2001年國家環??偩衷浘驮搯栴}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專門請示,認為行政復議不應當加重處罰,其理由主要是關于刑法上訴不加刑和行政訴訟不得加重處罰的規定。復議強拆被申請人未提供證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述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另據2000年3月8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對原告的處罰。根據《行政復議法》的立法宗旨,并參照《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法》的有關司法解釋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者其他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不應增加處罰種類或加重對申請人的處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環??偩值恼埵窘o予了肯定的答復。 另外,從憲法賦予公民的民主權利的角度看,我國《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既然提起行政復議(申訴)是一項權利,就不能因提起行政復議的原因,使其受不利的變更。為鼓勵人民行使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行政復議機關也不宜作出不利變更決定。 在本案的處理過程中,有人認為,稅務行政復議是一種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實施業務監督的方式,這種監督當然包括糾正問題,糾正的結果必然包括“加重”或者“減輕”納稅人稅負的問題。我們認為,稅務行政復議程序是因納稅人申請而啟動的,不是由于稅務機關的因素而出現的工作程序,在稅務行政復議中,應該堅持“稅務行政復議不加重處罰”的原則。所以,我們認為,本案中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是不合理的。 (十五)復議機關不在法定期限作出復議決定 【案例】 某市所有中學正在進行達標評定活動,為了順利通過達標活動,爭取進入市重點中學的行列,該市清山區一中決定采購一批教學儀器,清山區教育局授意一中校長采購區教育局勞服公司的教學儀器,然而一中校務會為了降低成本,決定公開招標采購,在招標競標中,勞服公司被淘汰出局。后來的結果是,清山區教育局對一中的軟硬件評估刻意壓低分數,致使清山區一中在達標評定的初審活動中即被刷下來。清山區一中不服,向市教育局申請復議,市教育局主管工作的朱副局長系剛從清山區教育局調來,他對清山區教育局極力推薦他到市教育局工作心存感激,決意報恩。在這起行政復議案中,他明確指示負責復議工作的人員拖延時間,爭取使問題不了了之。眼看60日的行政復議期限已過,對于達標評定期望值頗高的清山區一中未得到任何音訊,幾經活動,仍無結果,只好越級投訴,某市人民政府對這起教育腐敗案子極為重視,展開調查,追究了朱副局長的行政責任,決定予以記過的行政處分。 評析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31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天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根據這一規定,除了情況比較復雜的案件外,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行政機關超過法定期限不能結案,或無限期地拖下去,會造成很壞的社會影響,因此《行政復議法》規定了對這類情況的行政處罰,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和開除的行政處分。 當然,行政處分也要依法進行,接受行政處分應符合以下條件:承擔責任的主體適格,即要求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違反本條規定的行為,即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不按照規定轉送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作出行政處分的程序合法;作出行政處分的機關應是有權作出相應的行政處分的機關,作出行政處分應根據違法行為情節的輕重。 (十六)行政復議決定書不規范【案例】某儀表廠因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不實,漏繳關稅30余萬元而被某海關以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為由罰款15萬元,并決定其補繳應繳稅款。某儀表廠對此不服,遂向上級海關申請復議,上級海關審查后作出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F將該復議決定書抄錄如下。申請復議人:某儀表廠;地址:某市某農場。申請復議人某儀表廠不服某海關l995年6月1日第2號“處罰決定書”的處罰決定,于l995年6月14日申請復議。現經復議,決定如下:當事人于l994年11月將進口94YN407MS7246DE合同項下的5000只石英數顯鐘報為油量顯示器,從而偷漏稅款人民幣323127元8角8分,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51條第l款第3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11條第1款第5項的規定,除補征稅款323127元8角8分外,處罰款15萬元。經復議,我關認為原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罰適當,決定對原處罰決定予以維護。申請復議人對上述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53條的規定,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上述期限內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復議決定即屬生效。 評析 該案復議決定書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1.復議參加人的基本情況不清楚。 參加行政復議的當事人主要指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他們是行政爭議的雙方,復議機關為了解決行政爭議而作出的復議決定應當就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稱謂及其基本情況表述清楚,這也是復議決定書的必備內容之一。然而,從本案例的復議決定書來看,一方面缺少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另一方面缺少被申請人的稱謂及其基本情況。給人的第一印象就是該案的基本情況不清。 2.未表明申請復議的主要請求和理由。 復議申請人對什么樣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為什么不服該具體行政行為?他提出的請求是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還是變更該行為,或是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這些都是行政復議機關要審查的內容和處理的問題,也應當在復議決定書中作必要的表述。但是,本案例的復議決定書僅僅提到“申請復議人某儀表廠不服某海關1995年6月1日第2號”處罰決定書的處罰決定。該儀表廠為什么不服,不服的理由是什么?該儀表廠請求撤銷還是請求變更海關的“處罰決定書”等等內容,在復議決定書上都沒有表明。以致無法讓人從復議決定書中看出某儀表廠與某海關之間的行政爭議到底是什么,以及某儀表廠申請復議所追求的目的是什么。 3.復議認定的事實、理由以及適用的法律規范不明確。 復議機關正式受理復議案件后進行的調查取證、核實案情等復議活動,應在復議決定書中作必要表述,然而,本案例的復議決定并沒有按此規定制作。首先,該復議決定書所表述的事實內容,究竟是被申請人即某海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所認定的事實,還是復議后復議機關根據審查核實的證據材料所認定的事實,使人無法分辨。正確的表達應當是先寫上某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然后再寫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并著重表明兩者認定事實上有否差異。其次,該復議決定書對復議決定的理由部分,僅作了“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罰適當”的概略性表述,缺少必要的論證,如某海關的行政處罰決定為什么正確,復議申請人即某儀表廠的請求理由為什么不能被接受等等沒有具體闡述。再次,該復議決定書沒有引用復議決定所適用的法律規范。這不能不被認為是一個無法原諒的錯誤。復議機關所作的復議決定,必須有法律依據。一般來說,復議決定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只需引用《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l款第l項規定即可。復議決定被申請人補正程序上的不足,或者復議決定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或者復議決定撤銷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為并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則應同時引用《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實體法的有關條款。 4.關于復議決定生效時間的確定是錯誤的。按照《行政復議法》第31條第3款的規定,行政復議決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原《行政復議條例》第46條第2款也有同樣的規定。但是,本案例的復議決定書卻規定,申請復議人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復議決定即屬生效。這就意味著,復議決定送達當事人后,并未生效,需推遲30日后才生效,顯然,這是違背原《行政復議條例》和《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的。 (十七)不依法定程序送達訴訟文書 【案例】 1999年7月,某縣物資綜合大樓業務科長高某,通過該縣銀行職工劉某貸款15.9萬元,從江蘇省購進農藥“敵殺死”一批。為還貸款,高某與縣物資綜合利用公司(以下簡稱綜利公司)業務股長石某商定,由綜利公司墊付銀行貸款,高給該公司好處費1萬元。石某與本公司會計鮑某擅自以買農藥為名,貸款16萬元交給高,言明日后還清本息。3天后貸款未還,公司領導令石、鮑索款。由于農藥滯銷,高某只償還l.1萬元,其他款項無力償還。1999年9月,石、高協商后,將高未售出的3.5噸農藥運至綜利公司,售出后抵還欠款。 該縣工商局查獲此案后,作出(99)工商檢處字第31號處理規定:責令綜利公司寫出書面檢討,不得重犯;罰款2萬元;沒收綜利公司銷售農藥所得。綜利公司不服申請復議,地區工商局作出了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并將復議決定書送至縣工商局,縣工商局提出異議并截留了復議決定書,未予送達綜利公司。評析本案涉及復議決定書送達問題。送達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才能產生預期的法律效力,才能保證案件正確、及時解決。送達可以采取以下六種方式:(1)直接送達。直接送達是指復議機關指派其工作人員將復議文書、法律文書直接交給受送達人、其同住的成年家屬或其所在的單位或其代收人。直接送達是主要的送達方式,凡能夠直接送達的,都應直接送達。(2)留置送達。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拒絕收受復議文書、法律文書時,送達人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場,向其說明情況,在送達回執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再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后將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或收發部門,即視為送達。(3)委托送達。委托送達是指復議機關直接送達有困難時,委托有關行政機關代為送達。委托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被委托的機關應當認真負責地做好送達工作。(4)郵寄送達。郵寄送達是指復議機關將所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掛號寄給受送達人的方法。復議機關距離送達人住地較遠,直接送達有困難。(5)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是指復議機關以張貼公告、登報等方式或者利用廣播電視等媒介,將需要送達的文書的有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送達方法。(6)轉交送達。轉交送達是指復議文書或法律文書由受送達人所在單位轉交送達。在通常情況下,送達文書應交受送達人。但當受送達人是軍人、被監禁的人員、勞教人員時,可通過受送達人單位代為轉交。代為轉送的單位收到送達文書后,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受送達人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而不以交給單位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40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執,由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第78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因此,根據復議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地區工商局應將復議文書直接送達給綜利公司,而不應由縣工商局轉為送達。 即使地區工商局直接送達確有困難需要委托其他單位代為送達,縣工商局也不能截留該文書。《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后,必須立即送受送達人簽收??h工商局在收到復議決定后,不但未能及時轉交,反而故意隱瞞。其行為是錯誤的。(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基層領導依法行政問題與對策》)
行政復議期間復議機關能否要求申請人提供證據?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一)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復議強拆被申請人未提供證據 的,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 (二)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供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據材料的其復議強拆被申請人未提供證據 他情形。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什么收集證據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余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復議強拆被申請人未提供證據 ,因為被申請人就是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復議強拆被申請人未提供證據 的行政機關復議強拆被申請人未提供證據 ,其在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必須有充分的證據去證明合法復議強拆被申請人未提供證據 ,如果在進入行政復議階段還需要向申請人搜集證據,那就說明其做出行政行為的時候沒有核實清楚,反過來會證明其行為不合法。
法律分析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復議強拆被申請人未提供證據 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行政復議申請人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由復議機構接待人員當場記錄。申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請人或者其他組織、個人申請行政復議就是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應該先調查取證,在證據確實充分,事實清楚的基礎上才能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在行政復議中,行政機關喪失了取證的權利,因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會直接影響申請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所以行政機關作出裁決前,必須審慎對待,也是對人們負責的體現,可以督促行政機關堅持依法行政。也為了防止被申請人利用職權向申請人施加壓力,不利于證據的收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四條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