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停工留薪期對照表
由于各地內蒙古停工留薪期對照表 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每個地方關于停工留薪期的對照表也是不一樣的。停工留薪期是針對身體的不同部位遭受的原發性損傷后,進行治療和恢復所需要的時間。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經鑒定后,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內蒙古停工留薪期對照表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停工留薪期標準的是幾個月?一、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幾個月?
?根據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內蒙古停工留薪期對照表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內蒙古停工留薪期對照表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根據以上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最長不超過24個月。
關于停工留薪期的具體長短,國家沒有統一的規定,一般依據工傷的部位和程度、治療需要及個體差異,參照工傷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確定,一般不超過12個月。為加強和規范對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各省一般都制定內蒙古停工留薪期對照表 了各自的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等地方文件,可以對照執行。
二、停工留薪期的(再次)延長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傷情尚未穩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復工作仍需繼續治療或康復的,應該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由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進行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終止。具體內容可按各地實際規定執行。
三、停工留薪期滿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內蒙古停工留薪期對照表 ,您可以得到 一次性傷殘 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一次性傷殘 就業補助金 和 停工留薪期 工資內蒙古停工留薪期對照表 ,具體數額如下內蒙古停工留薪期對照表 : 1、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9個月×5500元/月=49500元。(詳見2011年實施內蒙古停工留薪期對照表 的最新《 工傷保險條例 》第37條);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合并計算:5685.91元/月×18個月=102346元。(詳見2004年1月1日起實施內蒙古停工留薪期對照表 的《 內蒙古自治區 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八條); 3、停工留薪期工資:3個月×5500元/月=16500元。(多處手指切斷傷,停工留薪期為3個月)。 上述三項合計:168346元。 所以,如果您現在提出 解除勞動合同 至少能得到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合計168346元。由于公司未給您繳納任何社保,所以上述各項賠償均由單位支付。 備注一:以上計算所依據的具體法律法規、參考數據和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1、國務院201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最新《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 工傷保險基金 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十四條第二款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2、《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內蒙古赤峰市工傷10級的停工留薪期工資是幾個月關于停工留薪期內蒙古停工留薪期對照表 的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各省、直轄市的地方關于停工留薪期的相關規定,一般由用人單位(如北京市、山東省)或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如河北省)進行確定。停工留薪期的延長,統一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具體根據傷情來確定。多數省份頒布《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對應具體傷情,確定停工留薪期長短。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待遇
第一、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內蒙古停工留薪期對照表 ;
第二、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四、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處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
第五、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