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物質損失期限
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起訴物質損失期限 的時效期間為三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起訴物質損失期限 :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起訴物質損失期限 ,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本條規定的訴訟時效僅指對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環境損害的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也就是要求污染者或生態破壞者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15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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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損害的特點
1、間接性
與環境污染損害的其它特點相比,間接性是其第一,其它皆由此衍生。這個特點又是其與傳統損害的本質區別,即不是直接對人身或財產的損害,而是通過環境這一介質發生的。
2、潛伏性
由這個間接性特點派生的是環境污染損害的潛伏性或叫隱蔽性,可分為環境潛伏性和身體潛伏性兩種。所謂環境潛伏性是指致害物質一般是透過環境媒介緩慢發生損害的,所謂身體潛伏性是指對人體的傷害也是在人體內逐漸積累而后爆發的。
3、長期性
環境污染突發事故導致的損害多數情況下包括兩方面:直接損害,如即時造成的財產和人身傷害及緊急撲救所花費用和其遺留的致害物以及撲救物在環境中持續為害。
環境污染和其它公害都是隨人們生產、生活所必需的環境要素而循序漸進、不斷積累起來對人體健康或財產造成侵害的,這種侵害具有很長的潛伏期如切爾諾貝利核電站泄漏及日本最近因地震所致核電站事故,因核物質的半衰期幾十乃至幾百年、上千年,其時間跨度非常長遠。
4、復雜性
環境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在環境中,首先有各個環境要素之間的相互交融,再者有各種物質、運動尤其是污染物之間、污染物與其它物質和能量之間的交融,使得環境污染損害的發生呈現多因一果或一因多果的現象。
5、因果關系模糊性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的局外人和事后研究者會覺得事情是如此清楚明白,簡直不言而喻,但事實上,要確定賠償責任者是如此之艱難,它不僅是從事審判的法官公正、謹慎的職業要求所致,也因為讓企業承擔賠償責任雖非“與虎謀皮”亦似“與虎謀毛”,還因為許多環境污染事件與損害結果之間是一種間接的、可能的因果關系,存在一種叫做“科學不確定性”的模糊區。
6、面廣人眾
從環境污染侵害發生的空間看,污染物往往在空氣、水、土壤、生物等環境介質中進行復雜的物理、化學或生物、化學乃至核變化,通過遷移、擴散、交叉、接觸及吸收和富集等,使人們的身體健康或財產受到損害;或導致生態系統失去平衡而致人損害,故環境污染損害在空間上具有廣闊性,導致環境侵害受害方的范圍具有廣泛性。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期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具體的期限要看請求的性質,屬于一般的財產權的時效為二年內,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是一年內起訴物質損失期限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起訴物質損失期限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果在刑事案件的訴訟中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在刑事判決書生效后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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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
第一條 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 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第三條 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第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構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第五條 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判決后,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當事人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期限從什么計算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起訴物質損失期限 的時效期間為三年起訴物質損失期限 ,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也就是說,當事人從發現自己受到侵害后起訴物質損失期限 的三年以內,隨時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
同時,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擴展資料起訴物質損失期限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起訴物質損失期限 :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本條規定的訴訟時效僅指對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環境損害的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也就是要求污染者或生態破壞者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15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刑事民事賠償訴訟時效是多久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時提起起訴物質損失期限 ,一般是在審查起訴階段或者審判階段提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當提交附帶民事起訴狀。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起訴物質損失期限 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經濟糾紛案件審理期限【法律分析】
民事訴訟: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所進行的訴訟活動起訴物質損失期限 ,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各種關系的總和。
刑事訴訟: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偵查機關在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起訴物質損失期限 ,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訴訟活動。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
1、前提是刑事訴訟已經成立起訴物質損失期限 ;
2、被害人遭受的必須是物質損失起訴物質損失期限 ;
3、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的;
4、被害人受到的物質損失必須是因被告人對其人身權利進行侵害的過程中產生的實際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起訴物質損失期限 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一百零一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