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突然死亡公司有責任嗎
專業分析
員工猝死公司是否有責任員工突然死亡公司有責任嗎 ,因情況而定員工突然死亡公司有責任嗎 ,分析如下:
1、該員工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屬于工傷,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員工突然死亡公司有責任嗎 ;
2、該員工不屬于工傷,那公司沒有責任。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4、患職業病。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員工在單位猝死單位有責任嗎專業分析
員工猝死公司是否有責任員工突然死亡公司有責任嗎 ,因情況而定員工突然死亡公司有責任嗎 ,分析如下員工突然死亡公司有責任嗎 :
1、該員工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屬于工傷,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員工突然死亡公司有責任嗎 ;
2、該員工不屬于工傷,那公司沒有責任。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為工傷員工突然死亡公司有責任嗎 :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4、患職業病。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員工在工作中死亡,公司應負什么責任?公司是否有責任員工突然死亡公司有責任嗎 ,要看具體情況。
一:如果該員工是在加班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因過度勞累引發疾病死亡,應屬于工傷。
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工傷標準進行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員工突然死亡公司有責任嗎 的,視同工傷,按照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如果該員工不屬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員工突然死亡公司有責任嗎 的工傷情形,是在非工作時間和崗位而因過度勞累或因勞累引發疾病死亡。
單位是否有責任,要看單位是否有違背勞動合同法等情形的過錯。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和四十一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如果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
如果用人單位違背相關規定,沒有盡到對《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沒有過錯的,應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