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的規定
一、哪些情形可獲得11個月 雙倍工資 可獲得11個月雙倍工資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的規定 的情形 《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 勞動合同 的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的規定 ,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資 。 用人單位違反本 法規 定不與勞動者訂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可獲得11個月的雙倍工資,并同時被視為自滿一年當時已經與用人單位訂立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的規定 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然地有權隨時要求用人單位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二、雙倍工資的計算方法是什么? (一)雙倍工資只能是差額。 鑒于雙倍工資的性質,是比照工資標準計算的 賠償金 ,決定了在用人單位已經支付日常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只能向用人單位主張支付雙倍工資的差額,即雙倍之后扣除已支付部分。 (二)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 該基數應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標準為依據,按對應月份的應得工資計算,不包括 年終獎 等一次性偶然獎勵和補貼。如果無法核實工資標準,也可以按雙方認可的實發工資數額作為依據。 (三)雙倍工資的計算時間。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勞動合同期滿繼續用工但未續簽勞動合同的,起算時間為繼續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支付二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而拒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必須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四)雙倍工資的追索時效。 申請勞動仲裁 的時效為一年,從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雙倍工資”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那么勞動者才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但是對于這個雙倍工資最長也就只能支付11個月。在計算雙倍工資的時候,通常沒有按照規定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從第二個月開始就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雙倍工資支付多少個月一、雙倍工資支付多少個月 雙倍工資應該支付到何時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的規定 ,《條例》出臺前學界也有爭議。此次《條例》出臺,明確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的規定 了雙倍工資最多可支付11個月,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的規定 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的規定 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勞動合同的前一日。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未 簽訂勞動合同 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都應支付雙倍工資,滿一年的當日就變成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的規定 了已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 法規 定不與勞動者訂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雙倍工資仲裁時效有多長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一直未補訂的,應自用工之日滿1個月的次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規定, 勞動爭議 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系 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一年期間的限制。但是,所謂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因提供勞動而從用人單位應得的收入,體現的是按勞取酬原則,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二倍工資,是為了切實保障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對用工后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采取的懲罰性措施,究其性質不同于勞動報酬,因此,不能適用拖欠勞動報酬仲裁時效的規定,即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應自用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或者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計算,期間為一年。 根據 勞動法 的規定,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強制性要求,并且《勞動合同法》已考慮客觀情況給予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寬限期。因此,為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強調用人單位必須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積極主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否則,則要面對支付二倍工資的懲罰。勞動者在請求單位支付二倍工資時,也應注意一年的勞動仲裁的時效,以免因超過時效而喪失勝訴權。 通過上文的介紹,您應該已經知道,在用人單位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時,需要向員工支付雙倍工資,這是法律對員工的補償,也是對一人單位的懲罰。但是,在實踐中,向單位要這雙倍工資往往是比較困難的,因此建議您遇到此類糾紛時,最好是先咨詢下專業的 律師 ,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哪些情形可獲得11個月雙倍工資?一、哪些情形可獲得11個月雙倍工資?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的規定 ,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資 。 2、用人單位違反本 法規 定不與勞動者訂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的規定 ,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的規定 ,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雙倍工資的計算方法是什么? (一)雙倍工資只能是差額。 鑒于雙倍工資的性質,是比照工資標準計算的 賠償金 ,決定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的規定 了在用人單位已經支付日常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只能向用人單位主張支付雙倍工資的差額,即雙倍之后扣除已支付部分。 (二)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 該基數應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標準為依據,按對應月份的應得工資計算,不包括 年終獎 等一次性偶然獎勵和補貼。如果無法核實工資標準,也可以按雙方認可的實發工資數額作為依據。 (三)雙倍工資的計算時間。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勞動合同期滿繼續用工但未續簽勞動合同的,起算時間為繼續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支付二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而拒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必須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四)雙倍工資的追索時效。 申請勞動仲裁 的時效為一年,從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雙倍工資”被侵害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