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是政府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然后對房屋所有人進行補償。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范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保障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秶型恋厣戏课菡魇张c補償條例》 第一條為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
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條例集體土地 房屋征收 補償包括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 (一)被 征收房屋 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四條 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 土地使用權 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 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一、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 補償條例內容是什么沒有出專門的條例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土地管理法 實施條例》有相關規定:第二十五條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 征地補償標準 、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 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 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 安置補助費 必須??顚S茫坏门沧鬓r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二、農村宅基地被征收能補償多少錢 (一)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六倍計算; 2.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4.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征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給予補償; 5.征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二)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 1.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 2.房屋拆遷,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違章建筑物和開始協商征地后突擊搶栽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筑物,不予補償; 3.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實際情況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三)安置補助費 1.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被征地單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滿一畝的被征地單位,征用每畝耕地安置補助費以年產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零點一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年產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年產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產值和略低于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計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四)按照本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五)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應當屬于個人的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付給本人外,其他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有關鄉(鎮)村商定處理,用于組織被征地單位發展生產、安排多余勞動力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電 工程建設項目 征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另行制定。
合肥市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合肥市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集體土地上 房屋征收 與補償工作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維護被 征收房屋 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等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城鄉規劃法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 法規 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市發展改革、財政、人社、規劃、房地產、農業、公安、土地儲備、監察和審計等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和各自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各區人民政府(包括受市政府委托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新站綜合開發試驗區管委會,下同)負責轄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區人民政府組織本級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社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稱征收房屋實施單位),具體實施轄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四條 因建設需要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發展改革、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等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立項、規劃范圍和土地征收等批準文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公告。公告應當載明項目名稱、房屋征收范圍、補償安置方案、搬遷期限和行政復議、行政 訴訟 權利等事項。房屋征收決定前,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相關政策擬定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征求意見。補償安置方案應當經區人民政府研究通過。房屋征收決定前,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五條 征收房屋實施單位應當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建筑面積、居住人口狀況等進行登記,被登記人應當予以配合。登記結果應當按照規定在征收范圍等地進行公示。 第六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析產、轉讓、租賃、 抵押 ; (四)遷入戶口或者分戶(因婚姻、出生、大中專畢業、軍人退伍轉業、刑滿釋放等原因遷入戶口的除外); (五)以被征收房屋為注冊地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六)其他不當增加補償利益的行為。 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七條 征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應當對實際居住于被征收房屋并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已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下稱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安置。已在其他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中獲得房屋安置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重復安置。征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補償安置方式分為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兩種。 第八條 征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分別按照下列情形計算有效面積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 (一)被征收房屋面積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積計算有效面積。若被征收房屋已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農房建筑執照》等合法證照且證載面積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按照證載面積計算有效面積。 (二)被征收房屋面積小于人均60平方米大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按照人均實有面積計算有效面積。 (三)被征收房屋面積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被征收人可以按照200元/平方米申請補齊至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積后計算有效面積。但是,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積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按照實有面積計算有效面積。 被征收房屋計算有效面積后的剩余面積,不予補償。 第九條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其被征收住宅房屋依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計算有效面積后,對被征收人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積實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后的剩余有效面積按照被征收房屋單位平方米造價結合成新予以補償。因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積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按照交易后剩余面積實行產權調換。單位平方米造價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 產權調換后,被征收人可按800元/平方米申請增購,增購面積為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積。 第十條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對應 安置房 屋所在區域房地產市場評估基準價乘以應安置面積予以補償。應安置面積應依據本辦法第九條進行結算(含人均可以購買的15平方米建筑面積)。 第十一條 與被征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有關的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本辦法的被征收人,但已享受房改售房(含集資建房和 經濟適用房 )等住房福利政策的除外: (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配偶,及其共同生育和依法 收養 的子女; (二)原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政策性農轉非人員; (三)原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讀大中專學生、現役軍人和正在服刑人員; (四)符合房屋安置資格和計劃生育政策的孕婦尚未出生的孕兒; 第十二條 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以房屋征收公告之日作為房屋安置人口界定的截止時間。 第十三條 被征收人利用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自行改為非住宅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補償安置。對利用住宅房屋開展生產經營,且其生產經營活動已取得工商 營業執照 并符合安全生產等規定的,征收房屋實施單位可以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生產經營設施現值進行評估,經現場公示無異議后,按照評估結果的10%對設施搬遷費用予以補償。 第十四條 征收具有合法證照的集體性質非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單位平方米造價結合成新予以補償。 第十五條 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涉及不可拆卸的附屬物、構筑物,按照市政府公布的補償標準協商補償。協商不成的,按照征收公告之日市場評估價予以補償。 第十六條 征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實行過渡性安置,過渡期不超過18個月。過渡期內,被征收人自行解決臨時住房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滿12個月的,按照規定標準的50%增付逾期臨時安置費;超過12個月的,自第13個月起,按照規定標準的100%增付逾期臨時安置費。征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實行現房安置的或者被征收人選擇貨幣化補償的,按照規定標準支付3個月臨時安置費。征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十一條的被征收人,按照人均45平方米計算臨時安置費。征收集體性質非住宅,不予以臨時安置費補償。臨時安置費的發放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征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應當支付搬遷費。實行產權調換過渡性安置的,按照500元/戶?次的標準支付2次搬遷費,實行現房安置或者貨幣補償的,支付1次搬遷費。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搬遷期限內按時搬遷的,征收房屋實施單位可以對被征收人給予獎勵。具體獎勵標準由各區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第十七條 被征收人應當按時搬遷并與征收房屋實施單位在簽約期限內依照本辦法就安置方式、安置人口、安置地點和應安置面積、補償金額、搬遷費、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臨時安置費、搬遷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八條 征收房屋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由征收房屋實施單位報請區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作出補償安置決定。補償安置決定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被征收人對補償安置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且在補償安置決定規定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 強制執行申請 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專戶存儲賬號、安置房屋或者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區域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信息化建設工作,并逐步在全市范圍內實現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提供虛假、偽造的房屋、土地、戶籍等證件或者證明資料,騙取補償的,經調查屬實,簽訂的征收補償安置協議自始無效,依法追回已經發放的補償費和安置房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國土資源、規劃、公安等有關部門,被征收人所在單位、組織以及個人出具虛假證明或者違規辦理用地、建房、 戶口遷移 等手續的,經調查屬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征收房屋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擅自擴大征收房屋補償安置范圍以及故意幫助被征收人欺騙套取補償安置等行為的,經調查屬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實行備選制。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備選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征收房屋實施單位應當組織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從備選名單中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由征收房屋實施單位牽頭以公開抽簽、搖號等方式確定,并對抽簽、搖號過程和結果進行公證和監督。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巢湖市、肥東縣、肥西縣、長豐縣、廬江縣、合肥巢湖經濟開發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及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本辦法實施前,征收集體土地時尚未對其上的房屋作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予以補償安置;已啟動但尚未結束的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工作,仍按原政策或項目補償方案執行。 以上就是合肥市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在該條例中,限定了條例的適用范圍,規定了政府征收與補償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所需的必要程序,列舉了不予補償的情形,規定了補償的方式、項目以及計算方式等等。主動自覺地去了解這些條例,有利于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