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調解好還是裁決好
勞動仲裁中調解和裁決各有好處勞動仲裁調解好還是裁決好 ,調解的好處是程序簡單、當事人的自主性強;而仲裁的好處是程序更加規范勞動仲裁調解好還是裁決好 ,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勞動仲裁調解好還是裁決好 ,還可以提起訴訟。因此由當事人依法自行選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勞動仲裁調解好還是裁決好勞動者在去申請仲裁勞動仲裁調解好還是裁決好 的時候勞動仲裁調解好還是裁決好 ,仲裁機構并不是會直接勞動仲裁調解好還是裁決好 的進行判決勞動仲裁調解好還是裁決好 ,往往是需要先進行調解,讓雙方勞動仲裁調解好還是裁決好 的矛盾能夠通過溝通的方式來解決掉,盡快讓雙方的糾紛能夠得到切當的處理。。
勞動仲裁調解書與勞動裁決書的異同1、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的法律效力相同的方面表現在:(1)結束仲裁程序。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送達后勞動仲裁調解好還是裁決好 ,均表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已從仲裁法律程序上解決勞動仲裁調解好還是裁決好 了雙方當事人的爭議,即意味著仲裁程序的結束。(2)產生法律后果。兩者都確定勞動仲裁調解好還是裁決好 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產生勞動仲裁調解好還是裁決好 了實體法上的后果,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3)不得重復仲裁。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實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如有上述情況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仲裁機關不予受理。但對確有錯誤或經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向仲裁機關提出,按仲裁監督程序處理。(4)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1條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為執行調解書和裁決書而發出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和人員必須執行。2、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的法律效力不同之處表現在:(1)生效的時間不同。“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書并不是送達后立即生效,而是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2)提起訴訟的權利不同。當事人雙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調解書的內容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對裁決書,當事人對其不服或有異議,可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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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和調解哪個更好勞動仲裁調解好還是裁決好 ,出來社會勞動仲裁調解好還是裁決好 的工作人應該都了解過勞動仲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于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這需要就可以進行勞動仲裁,那么仲裁和調解哪個更好呢勞動仲裁調解好還是裁決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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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的條件不同調解不是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序,而仲裁是通過訴訟解決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序。如果雙方發生了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也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
2、申請時效和處理期限不同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內,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結案;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般應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45日內作出裁決。
3、法律效力不同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只能依靠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達成的仲裁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4、處理機構不同企業勞動調解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主持,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派仲裁員并依法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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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與調解的區別
1、從當事人上講:“和解”一般是爭議當事人之間;調解要有第三人或組織主持;仲裁的主體是仲裁機構。
2、從自愿性來看:和解是當事人主動自愿達成某種合意,調解要有第三人或組織主持,仍是以當事人自愿為前提,仲裁則是可以依法強制做出。
3、從法律效力上講:和解沒有法律強制力,當事人可以反悔;調解經司法確認,有法律強制力,可以憑此申請強制執行,普通的調解協議雖然有法律效力,但是不能以此申請強制執行;仲裁有法律效力,可以憑此要求強制執行。
二、仲裁調解的重要性
在勞動仲裁調解好還是裁決好 我國,調解是仲裁程序中的一個重要環節。調解程序只有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才能啟動,不是仲裁程序中的必經階段。仲裁庭在審理案件時會詢問參加仲裁的當事人是否愿意進行調解
如果當事人同意,仲裁庭將主持調解;如果當事人不愿意調解,則仲裁庭不能啟動調解程序,所以,仲裁程序中是否啟動調解程序取決于當事人的自愿選擇。
仲裁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會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也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要求,根據調解協議出具裁決書或調解書。
調解在快速解決糾紛,降低當事人成本等方面具有獨特的優勢:
1、如果當事人能夠達成一致,簽訂調解協議,由申請仲裁的一方撤回仲裁申請,則仲裁委員會將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退回部分仲裁費給當事人。2、調解達成協議的,自動履行的比例更高,節省了申請強制執行的成本,也能有效降低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風險。
3、調解解決糾紛能使雙方當事人繼續保持友好的關系,有利于雙方今后的商業往來及合作。
鑒于調解具有諸多好處,當事人應認真對待仲裁庭主持下的調解,充分準備,積極參與。首先,當事人應充分了解自己,注意態度。認真考慮自己的勝率和輸率,更要考慮自己的不足之處,調解時不能要價太高
實踐中面臨的執行難問題要作為讓步的一個因素在調解時予以考慮,否則容易適得其反。其次,當事人要把握好接受調解方案的時機和方式。既要考慮實現本方利益,也要考慮對方的可接受度,在一個相對合理的平臺上盡快接受調解方案。
另外,仲裁庭主持下的調解是靈活多樣的,可以在庭審中進行,也可以在庭審后進行;可以口頭磋商,也可以書面交換意見。
仲裁庭一般會以下列三種方主持當事人進行調解:
一是仲裁庭同時與雙方進行磋商(俗稱面對面);
二是仲裁庭分別與雙方進行磋商(俗稱背對背);
三是雙方自行磋商。當事人應誠懇地與對方溝通,尋求解決糾紛的最佳途徑。
“退一步海闊天空”是當事人對待調解的重要技巧,不妨在參與調解時留意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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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調解好還是裁決好視爭議的具體情況而定,能解決的首先選擇調解,這樣程序是沒有那么復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