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款繼承案件代理詞
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和上訴人的上訴狀以后拆遷補償款繼承案件代理詞 ,可以針對原告或上訴人提出起訴或上訴的事實拆遷補償款繼承案件代理詞 ,它是與訴狀和上訴狀相對應的文書。
民事答辯狀在兩種情況下提出拆遷補償款繼承案件代理詞 ,被上訴人就上訴狀提出答辯狀,一方當事人不服。這樣,被告或被上訴人應當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分刑事答辯狀和民事答辯狀。
代理詞是指訴訟代理人受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委托,并提出事實和證據證實自己的觀點、理由和根據以及請求事項,對如何合理合法及時處理好案件,就是被告和被上訴人針對起訴的事實和理由或上訴的請求和理由進行回答和辯解的文書,提起上訴,進行有的放矢的答辯一。
答 辯 狀
答辯人: XXXX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職務:XX 。
在原告高佩環訴被告高佩金確認合同有效糾紛一案中,答辯人作為原告追加的第三人,針對原告的訴求和被告的答辯,發表以下兩個方面的答辯意見:
一、原告追加第三人以及原告要求確認答辯人(依據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與被告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于法無據。
原告要求確認與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同時要求被告與第三人之間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不符合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應訴的法律規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第三人只是參與到原、被告一方的訴訟中來,對于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人。
原告不能要求第三人直接履行義務,否則就不屬于第三人,而應作為被告應訴了。本案將答辯人作為第三人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即“人民法院對已經履行了義務,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當事人的財產,并支付了相應對價的原、被告之間法律關系以外的人,不得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
答辯人與高佩金之間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已經履行,該房屋(已經倒塌)在開發建設范圍之內,答辯人也已將補償款給付給被告高佩金(后面的答辯對此有詳細闡述)。所以,答辯人也不應當作為第三人參與到本案中來。
二、答辯人與高佩金之間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合法有效,該房屋的所有權已經屬于答辯人。
首先,該房屋登記所有人是高佩金,并沒有變更到其他人名下。
按照不動產物權的公示原則,高佩金是法律意義上的.該房屋所有權人。雖然原告持有該房屋的所有權證書,但不能以此證明原告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該證書可以通過保管、寄存、拾得等方式取得,高佩金只要登記公告,就可以領取新的證書,因為證書無論在誰手中都不能有改變高佩金是所有權登記人的事實。
所有權的四項權能是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尤其是處分權專屬于所有權人,這種權利是對世權、絕對權,具有排他性。
我國對于不動產物權采取的是托倫斯登記制度,除了進行形式審查外,對于有些實體權利也要進行審查,并且頒發所有權證書。被告高佩金取得該房屋的初始登記從形式到內容均沒有瑕疵,在沒有進行變更登記前就是唯一的合法所有人。
原、被告之間即使存在買賣關系,也僅僅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尚不能引起不動產物權的變更,被告依然是該房屋唯一的處分權人。
其次,該房屋坍塌多年,已經廢棄,沒有實際的居住人,不存在所有權權能中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答辯人按照棚戶區改造劃定的建造范圍進行拆遷安置補償,只能找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答辯人在對被告進行拆遷補償時,已經對該房屋所有權狀況詢問了被告,被告告知答辯人該房屋不存在買賣關系。那么被告既是登記的權利人,也是實際意義上的權利人。
且被告自愿承諾出現其他爭議時由他進行解決,所需費用由其承擔。
因此答辯人才與被告簽訂了住宅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在此期間被告未提起與原告有買賣關系,而原告也從未向答辯人提出與被告之間存在買賣關系(從原告反復變更追加第三人主體錯誤即可以證實)。
最后,即使原、被告之間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那么由于答辯人對該房屋拆遷補償后,實施的是商業開發行為,且該房屋早已坍塌,無需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經房屋登記部門注銷即可。
答辯人除留二萬元作為被告履約保證外,支付了全部補償款,履行了自己的義務,依據《物權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那么毫無疑問答辯人已經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該房屋的所有權不會再由原告取得;又即使原告依據與被告的房屋買賣合同向答辯人提出要求,由于被告不承認其與原告有買賣關系,答辯人亦無法確認該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也只能與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簽訂安置補償協議,而不能依據契約、合同就與他人簽訂安置補償協議。
綜上,答辯人與高佩金之間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合法有效,該房屋的所有權已經屬于答辯人。即使原告主張的合同有效,也不能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只能依據有效的合同要求被告返還購房款,并賠償損失,行使的是債上請求權,而不再是物上請求權。
答辯人:XXX責任公司
代理人:單既才
2011年6月27日
離婚后財產糾紛代理詞很多夫妻婚后由于種種原因而導致感情的破敗拆遷補償款繼承案件代理詞 ,最后不得不選擇離婚。而關于婚后財產的分割需要一定的程序拆遷補償款繼承案件代理詞 ,為避免一些麻煩,可先行了解離婚后財產糾紛代理詞的范文。
尊敬的審判長(員):
作為姚某、楊某的代理人,參與其與馮某之間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的訴訟,發表如下代理意見,承望予以考慮。
一、本案并非分家析產糾紛,而是離婚后財產糾紛
原告在訴狀中主張本案為分家析產糾紛,其目的是逃避婚姻法關于離婚后財產糾紛的規制。分家析產糾紛的前提是:家庭成員對家庭共有財產分割產生爭議;而本案中,而原告與被告之間已經不是家庭成員關系(原告馮某與姚某于2008年8月17日離婚,原告姚女歸原告馮某撫養),涉案房屋系姚某個人財產。
二、被告楊某主體資格不適格
楊某于2004年6月7日將自己的所有的房屋(被拆遷的房屋)贈與給被告姚某及其弟姚兄之后,不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與本案無關。原告之所以將其列為被告,就是要給法官制造本案系分家析產糾紛的假象。
三、分家析產糾紛中家庭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區分開來
分家析產糾紛中家庭共同財產所有權人系家庭成員,不應當僅僅是夫妻二人(夫妻之間財產分割應當由婚姻法調整),而本案另一原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涉案財產不具有所有權;同時,家庭共同財產應當是全體家庭成員共同付出之后的所得或者是全體家庭成員受贈的財產,涉案房屋屬于被告個人受贈財產。
四、涉案房屋源自楊某贈與姚某個人的財產,非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2004年6月7日楊某與姚某、姚兄簽訂的贈與協議書,明確記載“贈與人……故決定將自己繼承母親的四間平房贈與姚某、姚兄二個兒子個人所有。”拆遷姚某個人所有的平房后,姚某利用拆遷款回購的房屋仍然屬于其個人財產,與原告無關,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五、被告個人所有的拆遷款大于購房所需方價款
被告個人所有的平房被拆遷后,拆遷單位共計補償給被告的款項為342195.52元;而回購涉案房屋總共僅需要340822.00元。因此,購買涉案房屋根本無需動用夫妻共同財產;根據被告與拆遷單位的《回購拆遷補充條款》第一頁正文首部就明確了“用拆遷補償款折價購買房屋”這一事實。
六、原告請求確認涉案房屋按份共有沒有權利基礎
如前所述,原告要求與被告按份共有涉案房屋,因為涉案房屋不屬于共同財產,故,原告主張的按份共有時去了基礎。由于原告在涉案房屋中并沒有共有份額,因而,其主張分割該房屋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七、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在離婚訴訟過程中,并沒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原告在離婚后再次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因此,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代理人:
2009年 月 日
農村土地征地補償款能否繼承房屋拆遷補償款繼承案件代理詞 的拆遷補償款是可以作為遺產繼承拆遷補償款繼承案件代理詞 的拆遷補償款繼承案件代理詞 ,這里面要區分城市和農村土地拆遷的情況,
1.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款繼承問題。如果被征收的房屋屬于房屋所有權人實際居住、使用,則上述補償款依法全部屬于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權人所有。如果被征收的房屋并不是房屋所有權人實際居住、使用,則一般認定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全部屬于房屋所有權人所有,搬遷,停業補償等費用則根據實際情況確認是否歸房屋所有權人所有。在房屋所有權人已經過世的情況下,則屬于房屋所有權人所有的征收補償款應作為遺產依法予以繼承,若被征收人有遺囑的,按其遺囑辦理,若沒有遺囑,則按照法律的規定,由其法定繼承人予以繼承。若采取的是房屋產權調換方式,則被繼承人作為被征收人取得產權調換房亦按照上述繼承原則辦理。
2.農村房屋的拆遷補償款繼承問題。農村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原則上分房屋補償款和宅基地補償款。地上物(即房屋)的補償原則上應當歸屬于房屋所有權人即房屋權利人。房屋權利人已經死亡的,拆遷補償款作為遺產按繼承關系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拆遷房屋獲得的經濟補償的遺產繼承糾紛案例有哪些?案件介紹:
黃萱與王源為夫妻關系拆遷補償款繼承案件代理詞 ,王源于1989年6月11日死亡,黃萱便由兒子王志照顧。王志與張建敏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一女王穎。2005年8月5日,北京市順義區市政管理委員會作為拆遷人(甲方),與王志作為被拆遷人(乙方),簽訂了一份《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該協議約定:(1)拆遷乙方的120號房屋;(2)乙方現有在冊人口4人,實際居住人口4人,分別是:黃萱(戶主)、王志、張建敏、王穎。其中房屋的拆遷補償款共22萬元,拆遷補助費共27.2萬元,共計50萬元。
王志用拆遷款購買了訴爭房屋,直至2011年12月12日,因病去世,未及留下任何遺囑。其后,黃萱和張建敏、王穎因遺產和拆遷款分配問題發生爭執,遂將張建敏、王英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1)豐臺區的訴爭房屋歸黃萱所有,其給付張建敏、王英折價款;(2)依法分割北京市120號房屋剩余的拆遷款8萬元。
庭審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均認可張建敏領取了全部拆遷款。王志用拆遷款購買了101房屋,2006年8月12日,將該房屋登記在王志名下。
原告黃萱稱,買房花費42萬元,剩余8萬元拆遷款未分割。
被告張建敏稱,買房花費25萬元,另有11萬元用于支付房屋的裝修和家具家電費用,剩余拆遷款全部交給了黃萱。被告黃萱對此則表示否認。
審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
1、訴爭房屋歸張建敏、王穎共有,張建敏、王穎于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給付黃萱49萬元;黃萱于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協助張建敏、王穎辦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
2、張建敏、王穎于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給付黃璇人民幣2.9萬元;
3、駁回黃萱其拆遷補償款繼承案件代理詞 他訴訟請求。
房產繼承專家律師靳雙權點評案件:
房產繼承糾紛的專家律師靳雙權認為,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黃萱就房屋拆遷應獲得的財產權益問題。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的訴爭標的物系以被拆遷的120號房屋的拆遷款購買的訴爭房屋?,F張建敏、王穎上訴認為,該房屋是王志生前承租的公房120號房屋所得的拆遷款購置,黃萱并不享有財產份額。對此,靳雙權律師的解讀是:
首先,本案中的《拆遷安置與補償相關協議》是對上述所涉拆遷利益進行分割時的直接依據。根據該協議中載明的內容,120號房屋實際居住的戶主系黃萱。在該協議中除拆遷補償款外,還有拆遷補助費。而雙方均認可全部拆遷款均由張建敏領取。在張建敏、王穎不能舉證證明上述款項并無黃璇之份額的情況下,不能就此排除黃萱對該拆遷款享有的相應權利。
其次,用上述款項購買了訴爭房屋之后,房屋一直登記在王志名下。而張建敏所稱在支付相關費用后將余款交給黃萱缺乏證據。即購房后剩余的款項未實際分割。
關于該部分數額,根據庭審中的陳述,黃萱主張其買房后剩余款項為8萬元,張建敏則稱購房及裝修等花費36萬元。因此,雙方所述相互對應,未曾使用金額至少8萬元。
在考慮上述共有財產份額和其在被分割財產中所占比例,以及各繼承人繼承份額的情況下,依據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原則,法院判決訴爭房屋歸張建敏、王穎共有并給付黃萱相應遺產分割折價款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且于法有據,其所認定的金額亦合理適當。
拆遷補償作為遺產的分配問題1拆遷補償款繼承案件代理詞 ,拆遷補償中有針對共同居住人的補償,應當先行減除。剩余部分做為被繼承人遺產進行分配。
2,如果被繼承人有遺囑,按遺囑分配。沒有遺囑,按法定繼承,由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可以平分或者協商彼此份額。無法協商一致的,可以通過訴訟方式由法院對遺產進行分配。
3,《繼承法》規定:
第五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拆遷補償款繼承案件代理詞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拆遷補償款繼承案件代理詞 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