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老工傷納入統籌
《關于做好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工作國有企業老工傷納入統籌 的通知》人社部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監察部人社部發〔2011〕10號文件明確規定:
二、多渠道籌集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所需資金
各地要通過統籌基金調劑、企業躉繳部分費用、政府補助等多渠道籌集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所需資金。對尚未參保的企業國有企業老工傷納入統籌 ,要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督促其參保,并同步將其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國有企業老工傷納入統籌 ;各地可規定企業除按規定參保繳費外,再按一定標準一次性躉繳部分費用。對已參保的企業,應將其老工傷人員直接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所需資金通過工傷保險基金調劑解決國有企業老工傷納入統籌 ;工傷保險基金沒有結余或結余較少的,也可規定企業按一定標準一次性躉繳部分費用。企業已實施關閉破產的,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所需資金,主要通過工傷保險基金調劑解決,同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政府根據統籌基金收支、結余及老工傷人員待遇支出等情況確定。
擴展閱讀:【保險】怎么買,哪個好,手把手教國有企業老工傷納入統籌 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如何管理《關于做好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工作國有企業老工傷納入統籌 的通知》人社部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監察部人社部發〔2011〕10號文件明確規定:
二、多渠道籌集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所需資金
各地要通過統籌基金調劑、企業躉繳部分費用、政府補助等多渠道籌集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所需資金。對尚未參保國有企業老工傷納入統籌 的企業國有企業老工傷納入統籌 ,要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督促其參保,并同步將其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各地可規定企業除按規定參保繳費外,再按一定標準一次性躉繳部分費用。對已參保的企業,應將其老工傷人員直接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所需資金通過工傷保險基金調劑解決;工傷保險基金沒有結余或結余較少的,也可規定企業按一定標準一次性躉繳部分費用。企業已實施關閉破產的,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所需資金,主要通過工傷保險基金調劑解決,同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政府根據統籌基金收支、結余及老工傷人員待遇支出等情況確定。
擴展閱讀:【保險】怎么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北京市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在四月底前全部納入工傷養老保險統籌管理關于做好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監察部人社部發〔2011〕10號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企業工傷職工的權益保障工作。近年來國有企業老工傷納入統籌 ,各級黨委政府積極采取措施,大力推進將企業未納入統籌管理的工傷人員(以下簡稱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取得國有企業老工傷納入統籌 了積極的成效。為徹底解決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問題,切實保障好他們的工傷保險權益,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視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統籌問題各地要高度重視將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工作,按照要求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在2011年4月底前將國有企業(包括中央企業、中央下放企業及已實施關閉破產的中央和中央下放企業)有傷殘等級老工傷人員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同時統籌解決好國有企業其他老工傷人員和集體企業、原國有集體改制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問題,確保到2011年底前基本實現上述各類企業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二、多渠道籌集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所需資金各地要通過統籌基金調劑、企業躉繳部分費用、政府補助等多渠道籌集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所需資金。對尚未參保的企業,要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督促其參保,并同步將其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各地可規定企業除按規定參保繳費外,再按一定標準一次性躉繳部分費用。對已參保的企業,應將其老工傷人員直接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所需資金通過工傷保險基金調劑解決;工傷保險基金沒有結余或結余較少的,也可規定企業按一定標準一次性躉繳部分費用。企業已實施關閉破產的,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所需資金,主要通過工傷保險基金調劑解決,同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政府根據統籌基金收支、結余及老工傷人員待遇支出等情況確定。三、統籌解決其他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問題各地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切實解決好集體企業、其他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問題。對原已按照規定通過一次性支付補償金等辦法終結工傷待遇關系的各類企業工傷人員,不再作為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四、政府對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給予適當支持各統籌地區政府應切實督促各類企業參保,并按要求將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對通過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工傷保險基金調劑、企業躉繳部分費用后仍難以滿足老工傷人員待遇資金需求的,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應安排一定的補助資金,確保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后工傷保險基金平穩定運行。省級財政對解決老工傷問題工作任務重、統籌地區負擔有困難的地區給予適當支持。中央財政按照“獎補結合”的原則,給予一次性補助,并對工作任務重、財政困難的地區給予適當傾斜。五、確保老工傷人員各項待遇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后,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新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已經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老工傷人員,繼續按原渠道領取基本養老金,以后的工傷醫療費等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六、做好工傷保險各項基礎工作各地要加快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按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實現各類企業全部參加工傷保險,并按規定將各類企業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同時,加強工傷保險費征收管理,確保應收盡收,增強基金保障能力。今后企業參加工傷保險,要一并解決參保前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問題,避免再出現新的老工傷人員。要逐步提高工傷保險統籌層次,到2011年底前全部實現地市級統籌,有條件的地區可實行省級統籌。七、切實抓好督促落實各地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擔起責任,抓好工作落實。各統籌地區要按照規定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籌措資金,制定明確具體的工作計劃,保證資金到位、政策到位、管理到位,確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對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負總責,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進一步明確政策要求,切實加大對統籌地區的工作指導、監督力度,確保各項政策的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資委、監察部將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簽訂工作目標協議書,強化工作責任,明確工作要求,并適時組織對各地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
擴展閱讀:【保險】怎么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