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允許的情況下外出死亡
員工外出死亡員工在允許的情況下外出死亡 ,關鍵問題是要看它是不是工傷?也就是說員工在允許的情況下外出死亡 ,是不是因為工作情況,如果死因是意外,但不是因為工作公司責任就沒有
公司職工工作時間內,外出在外面自殺公司應該承擔什么責任?或者應該如何處理,人道主義公司是否需要補償從社會道德和人道主義講,公司出些喪葬費是應該員工在允許的情況下外出死亡 的,但因為是自殺,從法律上講,公司是不需要賠償員工在允許的情況下外出死亡 的。具體詢問法律人士比較好。 因公外出, 發生意外或者不幸, 單位當然也賠償些, 哪怕出于人道主義要該至少:1.全部負責喪葬費。2.給予家屬一定補貼,看單位實際情況。3.舉行追悼會。
法律分析
自殺不構成工傷。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三)自殘或者自殺的?!睋?,如能確認勞動者屬于自殺的,即不能認定為工傷。自殺是否屬于非因工死亡?!胺且蚬に劳觥笔桥c“因工死亡”相對應的籠統的概念或說法。一般而言,非因工死亡是指非員工自身主觀故意因素導致的死亡,如意外事件或疾病等導致的死亡。非因工死亡,政策法律法規明確了其家屬可享受相關待遇?!白詺ⅰ笔侵缸匀蝗俗栽富蚬室獠扇「鞣N手段結束自己生命的行為,它與患病死亡、意外死亡有著本質的區別。非因工死亡待遇。如果地方文件把自殺死亡納入非因工死亡的范圍,那么死者家屬可根據國家或地方的規定獲取相關待遇。遇到員工自殺,用人單位應第一時間報警及通知家屬,并通過錄像、證人證詞、物證等手段保留必要的證據。與家屬協商期間,用人單位應查證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有哪些,審核繼承人的身份是否真實合法。無論依地方規定,還是民法理論,或是出于人道主義,如果雙方就相關費用達成一致意見的,都應簽署相關協議及保留書面的費用支付憑證。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員工上班時間私自外出意外車禍死亡與企業有關系嗎?1、未經允許私自外出員工在允許的情況下外出死亡 ,不是因為工作任務而受傷的,單位不承擔責任。
2、如果請假外出,處理個人事務途中而受交通事故傷害的,單位不承擔責任。如果請假外出,并能認定屬于提前下班回家的,在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傷害】的,也屬下班途中,可參考下面的第3點處理。
3、國家修改后的《工傷保險法》規定,如果是上班或下班時候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傷害】的,只要是“本人在該交通事故的發生不需要承擔大部分過錯責任”的,就應認定屬于工傷范疇,可以按工傷保險理賠,【理賠后仍有不足的損失部分,單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如果單位沒有給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造成不能享受工傷保險理賠待遇的,則單位全部負責所有費用的賠償責任。
如果該交通事故是自己需要“承擔大部分過錯責任”的,或者不是因交通事故受傷害的(如自己扭傷、被砸傷等),則就不屬于工傷,則工傷保險不需理賠,單位也不承擔責任。但如果受傷后需要【住院治療】的,全部“社會保險”中所包含的【醫療保險】會承擔相應的住院報銷理賠費用,單位不需承擔責任。
如果單位連社保也沒購買,那么,該次住院中本該由【醫療保險】支付的部分,不能享受的這個保險待遇的損失部分,需由單位承擔賠償。
--------相關法規--------------
《工傷保險法》(2011年修改)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員工在允許的情況下外出死亡 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工人休息時間私自外出造成死亡,廠方需負什么責任廠方不負責任員工在允許的情況下外出死亡 ,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由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或雇主責任員工在允許的情況下外出死亡 ,構成工傷員工在允許的情況下外出死亡 的按工傷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員工在允許的情況下外出死亡 的解釋》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員工在允許的情況下外出死亡 ;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我們工地有員工上班期間沒請假自己跑出去,出去后發生車禍死亡,我們需付責任嗎1、不需要承擔責任員工在允許的情況下外出死亡 ,因為你們在死亡事件中沒有過錯;
2、員工的死亡并非因為工作原因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
3、法律依據員工在允許的情況下外出死亡 :
1)《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員工在允許的情況下外出死亡 他情形。
2)《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如果員工未經允許外出后發生意外事故,公司有責任嗎1、未經允許私自外出,不是因為工作任務而受傷員工在允許的情況下外出死亡 的,單位不承擔責任。
2、如果請假外出,處理個人事務途中而受交通事故傷害的,單位不承擔責任。如果請假外出,并能認定屬于提前下班回家的,在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傷害】的,員工在允許的情況下外出死亡 我個人認為也屬下班途中,可參考下面的第3點處理。
3、國家修改后的《工傷保險法》規定,如果是上班或下班時候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傷害】的,只要是“本人在該交通事故的發生不需要承擔大部分過錯責任”的,就應認定屬于工傷范疇,可以按工傷保險理賠,【理賠后仍有不足的損失部分,單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如果單位沒有給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造成不能享受工傷保險理賠待遇的,則單位全部負責所有費用的賠償責任。
如果該交通事故是自己需要“承擔大部分過錯責任”的,或者不是因交通事故受傷害的(如自己扭傷、被砸傷等),則就不屬于工傷,則工傷保險不需理賠,單位也不承擔責任。但如果受傷后需要【住院治療】的,全部“社會保險”中所包含的【醫療保險】會承擔相應的住院報銷理賠費用,單位不需承擔責任。
如果單位連社保也沒購買,那么,該次住院中本該由【醫療保險】支付的部分,不能享受的這個保險待遇的損失部分,需由單位承擔賠償。
--------相關法規--------------
《工傷保險法》(2011年修改)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員工在允許的情況下外出死亡 ;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員工在允許的情況下外出死亡 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