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戶口要求按城鎮標準賠償
云南省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第四項第11條規定了種農村戶籍按照城鎮標準進行交通事故賠償的三種情形農村戶口要求按城鎮標準賠償 :(一)農村居民能夠提交其在城鎮的合法暫住證明(暫住證)農村戶口要求按城鎮標準賠償 ,在城鎮有相對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連續居住、生活滿一年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具體包括農村戶口要求按城鎮標準賠償 :1、在城鎮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鎮務工、生活;2、在城鎮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不以農業收入為生活來源;3、在城鎮連續居住并經商一年以上;4、戶籍所在地基層組織系村民委員會,但本戶已被征地,成為“失地農民”;(二)農村居民在城鎮上學,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三)因同一事故造成人身損害,受害人既有城鎮居民又有農村居民的,所有受害人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交通事故賠償的當事人是農村戶口,可以按城鎮標準賠償嗎,怎么辦?因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當事人是農村戶口的農村戶口要求按城鎮標準賠償 ,具備相應條件的可以按城鎮戶口賠償。 一般情況是農村戶口要求按城鎮標準賠償 ,屬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按城鎮標準賠償。 1、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鎮務工、生活; 2、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不以農業收入為生活來源; 3、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年齡女在55周歲以上,男60周歲以上及未成年人; 4、在城鎮經商一年以上; 5、 戶籍所在地 基層組織系 村民委員會 ,但本戶已被征地; 6、戶籍屬于成都五區農村戶口,未被征地; 7、外來務工的建筑工人,在一個或多個建筑工地連續務工超過一年; 8、雖然居住在農村,但就職于某單位超過一年,以非農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
發生交通事故農村戶口按城市標準賠償嗎交通事故中受損害農村戶口要求按城鎮標準賠償 的農村戶口受害人是一般是不會按照城市標準賠償的農村戶口要求按城鎮標準賠償 ,因城市和農村居民收入水平會較大地影響賠償的數額?!睹穹ǖ洹芬幎ǎ趾r村戶口要求按城鎮標準賠償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農村戶口要求按城鎮標準賠償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