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復議的行政訴訟被告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經過復議的行政訴訟被告 ,經過行政復議的案件經過復議的行政訴訟被告 ,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經過復議的行政訴訟被告 ;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經過復議的行政訴訟被告 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過復議的行政訴訟被告 ;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經過復議的案件如何確定被告?第一、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經過復議的行政訴訟被告 ,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為被告。
第二、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第三、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復議決定,行政相對人隊原具體行政行為不符的,以原行政機關為被告。
第四、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復議決定,行政相對人對復議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不服的,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但一般認為,這是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不作為不服,因此實踐中一般把復議機關作為被告。
第五、行政賠償訴訟中,如果行政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行政相對人的損失的,復議機關對加重部分承擔責任,與原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以并作為行政賠償訴訟的被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經過復議的行政訴訟被告 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行為經過復議之后,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如何認定被告1、復議機關維持經過復議的行政訴訟被告 的經過復議的行政訴訟被告 ,以院機關為被告經過復議的行政訴訟被告 ;2、復議機關變更的,對誰不服以誰為被告;3、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作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當事人對復議機關不作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復議機關為被告。
經過復議的行政訴訟案件其被告人及管轄法院的確定.根據現行《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經過復議的行政訴訟被告 ,經復議經過復議的行政訴訟被告 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根據現行《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另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經過復議的行政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案件由復議機關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復議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案件由被告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是按照現行《行政訴訟法》說的,修訂后明年5月1日起實施的新《行政訴訟法》有不同的規定。
行政行為經過復議之后,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如何認定被告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經過復議的行政訴訟被告 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復議的行政訴訟被告 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對行政復議申請不服起訴被告是誰作出行政行為經過復議的行政訴訟被告 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經過復議的行政訴訟被告 ,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經過復議的行政訴訟被告 ;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
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