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的主體有
行政立法主體包括國務院行政立法的主體有 ,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國務院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行政立法的主體有 的市的人民政府,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法律分析】
由我國法律統一明確行政立法的主體對適用法律統一甚至社會穩定都有非常重要的影響,對立法主體進行規范,避免了法律的混亂現象,使得立法主體收到一定的制約。我國行政立法的主體包括行政立法的主體有 :1、國務院;2、國務院各部門;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機關通過法定形式將某些立法權授予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得依據授權法(含憲法)創制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行為。范圍通常包含兩方面的內容行政立法的主體有 :①國家行政機關接受國家立法機關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的活動。②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有關行政管理規范性文件的活動。亦稱“準立法”。行政立法的內容包括:行政機關和公務人員的法律規范;行政機關管理國家事務的法律規范;對行政機關的活動進行監督的法律規范。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決定》 六、 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決定重大事項,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行政立法的主體是行政立法主體行政立法的主體有 ,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權行政立法的主體有 ,可以制定行政法規或行政規章行政立法的主體有 的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行政立法主體包括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國務院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級人民政府。
行政立法的主體有行政立法主體行政立法的主體有 ,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權行政立法的主體有 ,可以制定行政 法規 或行政規章的國家行政機關。行政立法的主體有 我國的行政立法主體包括國務院行政立法的主體有 ,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國務院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行政立法主體包括哪些?行政立法主體行政立法的主體有 ,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權行政立法的主體有 ,可以制定行政法規或行政規章的國家行政機關。
行政立法主體包括國務院行政立法的主體有 ,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行政立法的主體有 ,國務院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憲法》第90條規定:"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據此,國務院各部委享有行政規章立法權有了明確的憲法依據,但現行憲法只規定了國務院各部委的立法權而沒有相應規定國務院各直屬機構的立法權.實際工作中直屬機構的規范性文件其法律地相當于規章,但苦于無法律支撐,于是在2000年頒布的《立法法》第71條第1款規定:"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這樣使國務院直屬機構也有行政立法權有了法律依據。
我國的行政立法主體包括哪些我國立法主體包括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二章 法律
第一節 立法權限
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行政立法的主體有 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政立法的主體有 ,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第八條 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行政立法的主體有 :
(一)國家主權的事項;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罰;
(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
(七)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
(十)訴訟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
第十條 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事項、范圍、期限以及被授權機關實施授權決定應當遵循的原則等。
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但是授權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被授權機關應當在授權期限屆滿的六個月以前,向授權機關報告授權決定實施的情況,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關法律的意見;需要繼續授權的,可以提出相關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十一條 授權立法事項,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及時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應立法事項的授權終止。
第十二條 被授權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授權決定行使被授予的權力。
被授權機關不得將被授予的權力轉授給其他機關。
第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改革發展的需要,決定就行政管理等領域的特定事項授權在一定期限內在部分地方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
在我國,最高的行政立法主體是?行政立法的主體有 我國行政立法的主體包括行政立法的主體有 :1、國務院行政立法的主體有 ;2、國務院各部門;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一)國務院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行政立法的主體有 ,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行政立法的主體有 ,是最高的行政立法主體,享有較為完全的行政立法權。(二)國務院各部門,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國務院各部、委、行、署和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據《立法法》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較大市”是指: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