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政府一般會怎么處理
發生大火,要根據具體事實,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及其火災政府一般會怎么處理 他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單位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上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追究責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處分、刑事責任。
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責任追究可以分三種情形火災政府一般會怎么處理 :
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公安機關及其消防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3、各單位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火災防控措施不到位,發生人員傷亡火災事故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要依法依紀追究單位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上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地市級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后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按照規定追究省部級相關領導的責任。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十五 全面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各單位要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實提高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評估機制,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季度、其火災政府一般會怎么處理 他單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本單位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評估,做到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要建立建筑消防設施日常維護保養制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要嚴格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和應急程序規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家里火災政府有賠嗎【法律分析】火災政府一般會怎么處理 :如果房屋失火不是自然災害造成的火災政府一般會怎么處理 ,政府是沒有責任進行補償的。如果火災是別人造成的火災政府一般會怎么處理 ,可以向責任人請求賠償。如果投保火災政府一般會怎么處理 了財產保險,可以向保險公司理賠。如果向政府賠償,先要證明房屋失火是由政府過錯導致的。一般情況下,在農村發生火災,如果是意外火災,那么國家會對災民進行緊急補助,農民也可以向國家申請補助,不過需要有一定的流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五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火災撲滅后,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消防救援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消防救援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及時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民宅失火國家一般補償多少民宅失火國家一般不會補償。若是人為原因造成民宅失火火災政府一般會怎么處理 ,房屋所有人可以追究對方侵權責任,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若是對方不賠償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火災政府一般會怎么處理 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如果是由于自己或他們用電不當而引起火災造成損失的,政府沒有賠償責任。如果符合當地政救助政策的,可由政府采取適當的補貼等救助措施。
根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編制《災民救助花名冊》,上報縣民政部門審批后,視情由縣財政、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按《救助人員花名冊》下發救災資金(物資)。《救助人員花名冊》應填寫災民家庭戶主姓名、身份證號碼、家庭人口、家庭類型、家庭住址、“一卡通”賬號、救助資金補助標準(數量)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按照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布、公開發放的原則,規范和公開災害救助款物的發放標準和發放程序。采取現金救助的形式,應將救災資金納入“一卡通”統一發放。采取實物救助形式的,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管理有關規定,及時采購救助物資并發放到受災群眾手中。
第二十三條救災資金必須全額發放到災民手中,不得用于抵扣稅、費和借款。
第七章資金監管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縣民政、財政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主動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任何單位或個人均有權對違反救災資金管理相關規定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或控告,縣監察、民政、財政等部門對單位和個人的舉報情況要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縣民政、財政部門應對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和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進行檢查,對在救災資金管理、發放、救助對象審核過程中違反上述有關規定情形,要及時的上報縣政府審定后予以全縣通報批評,并由縣民政、財政部門負責扣減或追回相應補助資金。
第二十六條對挪用、侵占或者貪污救災資金的,由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其退還所用、所得資金。對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縣、鄉鎮及村組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暗箱操作,優親厚友,造成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失盜、浪費、冒領等重大損失的,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