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火災國家會賠償嗎
如果火災是由于人為發生火災國家會賠償嗎 的原因造成的國家是不會進行賠償的,如果是自然災害造成火災燒毀房屋的,國家可以適當進行一些救助,但是國家沒有賠償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發生火災國家會賠償嗎 ,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家里火災政府有賠嗎【法律分析】發生火災國家會賠償嗎 :如果房屋失火不是自然災害造成的發生火災國家會賠償嗎 ,政府是沒有責任進行補償的。如果火災是別人造成的,可以向責任人請求賠償。如果投保了財產保險,可以向保險公司理賠。如果向政府賠償,先要證明房屋失火是由政府過錯導致的。一般情況下,在農村發生火災,如果是意外火災,那么國家會對災民進行緊急補助,農民也可以向國家申請補助,不過需要有一定的流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五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火災撲滅后,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消防救援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消防救援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及時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家中失火政府給補助嗎法律分析:會補助發生火災國家會賠償嗎 ,國家對因火災等意外事件發生火災國家會賠償嗎 ,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發生火災國家會賠償嗎 的家庭,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發生火災國家會賠償嗎 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
家里失火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補助并且需要提供相應的救助申請和證件。縣財政、民政部門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部門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和糾正,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財政、民政部門報告。省財政廳、民政廳適時對市縣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和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逐級逐戶檢查,定期、不定期進行通報,對違反救災資金使用管理有關規定的,予以通報批評,限期糾正。
法律依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縣級民政部門要規范和公開災害救助款物的發放標準和發放程序,在發放救災款物過程中,應遵守財務和現金管理規定,指定兩人以上共同負責。受災群眾領取救災資金時,應在《受災群眾救助花名冊》上簽字,原則上由本人領取,對本人無能力領取的老弱病殘人員,可委托他人或由村委會指定人員代領,代領人必須簽字蓋章,并將資金及時送達救助對象。
民宅失火國家一般補償多少民宅失火國家一般不會補償。若是人為原因造成民宅失火發生火災國家會賠償嗎 ,房屋所有人可以追究對方侵權責任發生火災國家會賠償嗎 ,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若是對方不賠償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發生火災國家會賠償嗎 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如果是由于自己或他們用電不當而引起火災造成損失的,政府沒有賠償責任。如果符合當地政救助政策的,可由政府采取適當的補貼等救助措施。
根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編制《災民救助花名冊》,上報縣民政部門審批后,視情由縣財政、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按《救助人員花名冊》下發救災資金(物資)。《救助人員花名冊》應填寫災民家庭戶主姓名、身份證號碼、家庭人口、家庭類型、家庭住址、“一卡通”賬號、救助資金補助標準(數量)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按照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布、公開發放的原則,規范和公開災害救助款物的發放標準和發放程序。采取現金救助的形式,應將救災資金納入“一卡通”統一發放。采取實物救助形式的,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管理有關規定,及時采購救助物資并發放到受災群眾手中。
第二十三條救災資金必須全額發放到災民手中,不得用于抵扣稅、費和借款。
第七章資金監管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縣民政、財政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主動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任何單位或個人均有權對違反救災資金管理相關規定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或控告,縣監察、民政、財政等部門對單位和個人的舉報情況要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縣民政、財政部門應對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和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進行檢查,對在救災資金管理、發放、救助對象審核過程中違反上述有關規定情形,要及時的上報縣政府審定后予以全縣通報批評,并由縣民政、財政部門負責扣減或追回相應補助資金。
第二十六條對挪用、侵占或者貪污救災資金的,由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其退還所用、所得資金。對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縣、鄉鎮及村組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暗箱操作,優親厚友,造成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失盜、浪費、冒領等重大損失的,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