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設定的權限
行政許可設定權限的規定:
1、法律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凡行政許可法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行政許可設定的權限 ,法律都可以設定行政許可。有關國家基本制度的事項、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事項,只能由法律予以設定。
2、行政法規的行政許可設定權: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法規定的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各類事項,但是,法律已經設定行政許可的,行政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規定,只能作具體化的規定。
3、國務院決定的行政許可設定權_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采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賦予行政許可設定的權限 了國務院以采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的權力,但作了限制。
4、地方性法規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采用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二、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十一條 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于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對行政許可設定權限的規定有哪些行政許可行政許可設定的權限 的設定權行政許可設定的權限 ,是指哪一級國家機關有權設定行政許可、以何種形式設定行政許可、設定行政許可有哪些限制以及設定行政許可需要遵循哪些規則。行政許可法對此從四個方面作行政許可設定的權限 了規定行政許可設定的權限 :第一行政許可設定的權限 ,行政許可的設定主體,就是有權設定行政許可的國家機關。第二,行政許可的設定形式,就是什么樣的規范性文件才能設定行政許可。第三,行政許可設定權限。第四,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的規則。
行政許可的設定權限的內容行政法規的行政許可設定權行政許可設定的權限 ,《行政許可法》對行政法規在設定行政許可方面的規定體現了憲法和立法法的精神,一方面,行政法規設定行政許可的權限比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規范大;另一方面它又受一定的限制,即法律已經設定行政許可的,行政法規只能作出具體規定,不能增設行政許可。總之,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法規定的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各類事項,但是,法律已經設定行政許可的,行政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規定,而只能作具體化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許可設定的權限 :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采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后,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如何劃分行政許可的設定權限?行政許可法對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許可設定的權限 的權限作出了三方面行政許可設定的權限 的規定:
(1)凡行政許可法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行政許可設定的權限 ,法律都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2)對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行政許可設定的權限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通過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后,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3)對于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
臨時性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大及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是,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行政許可設定的權限 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
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