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培武案瀆職人員處理
隨著杜培武的無罪釋放杜培武案瀆職人員處理 ,也意味著當初那些加害過杜培武案瀆職人員處理 他的人逃脫不杜培武案瀆職人員處理 了責罰,根據法醫鑒定,杜培武身上還留下多處傷痕,腦袋外傷害導致了腦萎縮。
2001年8月三日,昆明市原政委秦某、隊長寧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
杜培武坐了三年牢,政府也按照當時的公司標準賠償了他兩萬多元。
對于妻子和摯友曾經對自己做過的那些事情,杜培武也釋然了,出獄后他還去妻子的墳邊祭拜了一下,并告訴她,真正的兇手已經落網,自己會好好照顧孩子。
這個遲來的正義讓人怎么也高興不起來,出獄后,杜培武面對記者說了自己的感想:“爸爸曾告訴杜培武案瀆職人員處理 我,我們要相信法律,事實上我對法律從來沒有失去過信心,我也曾是執法者,但對于個別執法人員的手段我不敢茍同,我學過刑偵,學過法律,也有反偵查經驗,我每日鍛煉,身體強健,但到最后還是不得不“認罪”,我都是如此,那些普通人怎么辦?”
經此一事,杜培武還是堅持恢復了自己警籍,他對“人民警察”這個崗位并沒有因為自己所遭受的冤屈而感到失望,他依然熱愛這份事業,更重要的是,他深刻的知道,極個別害群之馬依然在活躍著,而老百姓需要他這樣的衛士。
什么是杜培武冤案?從中可以看出什么問題?杜培武案杜培武案瀆職人員處理 的簡單經過:1998年4月20日下午19時左右,昆明市公安局通訊處民警王曉湘及昆明市石林縣公安局副局長王俊波被人槍殺,隨后王曉湘丈夫、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被懷疑為作案兇手杜培武案瀆職人員處理 ,經過70多天公安機關和檢查機關高強度的偵查和審訊,杜培武屈打成招,于1999年2月5日昆明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杜培武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隨后杜培武上訴,二審改判杜培武為死緩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1999年12月8日,杜培武被送到關押重刑犯的云南省第一監獄服刑。就當杜培武已經心灰意冷,絕望的寫下遺書的時候,案件峰回路轉,2000年6月中旬,昆明公安機關破獲楊天勇等搶劫殺人團伙案,繳獲王俊波被搶手槍(七七式,槍號:1605825)等贓物,犯罪嫌疑人供認1998年4月20日殺害“二王”系杜培武案瀆職人員處理 他們所為。在確鑿的證據面前,辦案人員發現所謂“杜培武報復故意殺人”純屬子虛烏有,于是經上級同意,由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宣告杜培武無罪釋放。
從民警到死囚,再從死囚到民警.杜培武經過了一生最坎坷的路。杜培武雖然已經澄冤昭雪,但是它的慘痛遭遇不得不讓人深思。仔細地分析杜培武冤案的整個過程,可以從一下幾個角度分析:
一:證明責任分配
證明責任乃訴訟的脊梁,雖然證明責任理論是從民事領域發展起來的,但是刑事訴訟領域證據責任分配更是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在杜培武案瀆職人員處理 我國雖然沒有明確證明責任由作為公訴方的檢察機關擔任,但是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三項的規定,認定被告人有罪必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否則,人民法院將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的無罪判決,即由控方承擔敗訴后果,可見在我國已經承認了公訴機關的證明責任。
然而,在杜培武案審判過程中,審判長不但對杜培武的申辯視而不見,而且幾次叫“被告人杜培武出示沒有殺人的證據”。這種嚴重明顯違背舉證責任的原則,把舉證責任推向犯罪嫌疑人的做法,是造成冤案的重要原因。
無論在哪一民主法治國家,都不會讓一個人去自證其罪,每個人都有辯護和沉默的權利。而且在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一般處于被控制的狀態,律師在案件的整個過程中又處于弱勢地位,由犯罪嫌疑人來找證據是非常困難的。所以在刑事訴訟中必須明確證明責任由公訴機關擔任。
二:證據禁止規則
證據禁止規則包括證據取得禁止和證據使用禁止,證據取得禁止是對偵查機關取得證據的過程中為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而證據使用禁止則指違反取得禁止規范所得的證據在訴訟中應予排除。這就是要求對非法證據進行排除,禁止刑訊逼供、誘供、騙供。我國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了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杜培武案瀆職人員處理 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第46條規定了重證據不重口供,在我國相關的司法解釋中也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然而,在杜培武案中, 據杜培武的陳述,他遭到了辦案者十分野蠻十分殘酷的刑訊,超出人的生理、心理忍耐極限,在酷刑下被迫承認自己實施犯罪。甚至為了取得法官的注意和信任,當著包括法官、公訴人、律師及幾百名旁聽者的面扯出被打爛的衣服證明他曾經遭到刑訊逼供,來證明他過去的有罪供述均是被迫的,然而可惜的是都被法官無視,而且這些來自刑訊逼供的證據法官都已證據來源合法有效,證據充分于用入案件判決之中。由此可見違反證據禁止規則是造成冤案最主要的原因。
三:自白的證據能力
縱觀我國兩千多年的法律傳統,“罪從供定”、“無供不定案”的思想一直是刑事審判的主流指導思想,甚至在現代法治社會的刑事訴訟領域,還殘留著“重口供、輕證據”的影子。這種思想的影響下辦案人員為獲取口供經常采取一些非正常甚至極端的方式對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而導致刑訊逼供和冤家錯案的頻發。杜培武案就是在這種錯誤的思想下,遭受了殘酷的刑訊逼供,屈打成招,而且法官輕信被告人的供述,在沒有找到犯罪兇器,那把“七七”式手槍的情況下,只是以杜培武所穿長袖警服襯衣、及襯衣手袖射擊殘留物和附著泥土、作案車上泥土的鑒定和分析報告等證據定案,證據明顯不足。在這證據力不足的情況下倉促結案,造成冤案也是在所難免的了。
四:證據的來源及辦案思路
在我國的一些法官為消除社會影響,爭取快速結案,通常輕信自己的感性認識,先入為主,違反無罪推定原則,違反程序規定,通過口供尋找證據,然后捏造證據來證明口供的成立,以這樣的論證方式,來破案。在杜培武案中是非常明顯的,辦案警察先拘留杜培武,然后3天3夜不讓他睡覺以交代問題,然后進行測謊,接著刑訊逼供取得口供,虛構現場“剎車踏板”、“油門踏板”上有足跡附著的泥土的證據,最后公訴、定案。一套流程,違背刑事偵查的基本原則和要求,違背無罪推定,雖然很多時候能夠快速結案,找出真兇,但也很容易造成冤案。
總之,從杜培武冤案的教訓中,不難得出:如果公安、檢察院、法院等機關能夠摒棄“先去為主”、“重口供,輕證據” “罪從供定”的錯誤思想,堅持無罪推定原則,明確舉證責任,嚴禁刑訊逼供,排除非法證據,依照法律規定正當的程序,冤案才能防患于未然, 法律才能更大的實現正義.
刑訴法修改的幾大亮點新刑事訴訟法共計修改二十三處杜培武案瀆職人員處理 ,具體內容主要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的處理;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時的程序規則;補充杜培武案瀆職人員處理 了不適用速裁程序的情形等。下面列舉幾條:一、增加一條杜培武案瀆職人員處理 ,作為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二、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三、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杜培武案件時適用的律師法杜培武案是因刑訊逼供造成杜培武案瀆職人員處理 的錯案。1999年2月5日杜培武案瀆職人員處理 ,杜培武被昆明市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
2000年7月6日,云南省高院對杜培武故意殺人案再審,宣告杜培武無罪并予釋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后又經2007年、2017年兩次修訂。杜培武案當時適用的律師法是97年1月1日實施的修訂前的律師法。
杜培武現在還是警察嗎是警察。
杜培武平反后重新回到公安隊伍。
令人震驚杜培武案瀆職人員處理 的楊天勇劫車殺人團伙案的告破杜培武案瀆職人員處理 ,使一起罕見的錯案———杜培武案終于水落石出。2000年7月11日,蒙冤受屈26個月的杜培武被無罪釋放。杜培武案瀆職人員處理 他的親人、他的律師、他原來所在單位的領導、昆明市公安局的有關領導,一起到監獄接他回家。
秦伯聯是否因杜培武案立功升職杜培武案件杜培武案瀆職人員處理 的驚天冤假得到昭雪杜培武案瀆職人員處理 ,而秦伯聯等辦案民警杜培武案瀆職人員處理 的瀆職行為也得法律杜培武案瀆職人員處理 的相應的處罰。對于該案以前的升遷行為,是職務上的晉升,屬于正常的人事流程,但是沒有和案子關聯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