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斷工齡工傷補償金規定
“買斷工齡”現象主要出現在國有和集體企業。“買斷工齡”前面是個“買”字買斷工齡工傷補償金規定 ,即員工將連續工齡一次性賣給企業,企業以年工齡計價,不論男女老少,一次性支付連續工齡買斷工齡工傷補償金規定 的費用,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勞資雙方自此再無干系。由于其他企業建立時間較短,與員工一般簽訂的是短期勞動合同,合同期一到,只要一方無續簽之意,勞動關系就自然結束,企業一般不會也不可能支付工齡的買斷費用。“買斷工齡”一詞在國家規范的文件中從來未出現過,“買斷工齡”的說法既不規范也是不準確的。所謂“買斷工齡”的做法,充其量是一種企業支付高額經濟補償,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職工與企業解除了合同,結束勞動關系,只是與原企業作了了斷,它對職工未來就業不產生絲毫影響。職工離開了原來企業后有兩種可能,一是進入失業狀態,停止繳納國家規定的各種社保繳費,但原工齡仍然保留;二是被新單位錄用,進了新單位,該職工的工齡同樣保留,國家規定的各種社保繳費由新單位承擔,一分都不能少。無論失業還是新企業工作到退休,均按連續工齡和社保年限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待遇。因此,職工的工齡是根本買不斷的。至于“買斷工齡”的價格,完全由企業根據自身的承受能力決定,國家并無限定。“買斷工齡”的做法,從積極意義上看,只能理解為企業減員增效。企業在體制改革、產業結構調整中,要提高核心競爭力,將非核心的工種、部門剝離出去,開拓新的產業;將過多的冗員分流出去,從事企業外協服務或第三產業,是無可厚非的事情,也是現代企業發展的趨勢。但是,已經“買斷工齡”和正在“買斷工齡”的企業有幾個是屬于此類買斷工齡工傷補償金規定 ?當然,也有些“買斷工齡”的企業的確很困難,虧損一年比一年多。負有連帶責任的“婆婆”覺得長痛不如短痛,只好出錢“買斷工齡”,關閉企業,把職工推向社會。法律上沒有買斷工齡這一說,只有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話是要支付賠償金的。
【法律依據】買斷工齡工傷補償金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買斷工齡工傷補償金規定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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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買斷后工傷職工怎樣補償?首先需要明確,買斷工齡是違法買斷工齡工傷補償金規定 的。買斷工齡的計算方法需要參照員工在企業的工作年限、工資水平、工作崗位等條件,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還要經企業與員工雙方協商,報有關部門批準,由企業一次性支付給員工一定數額的貨幣,從而解除企業和富余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這種經濟補償根據不同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水平等,補償的數額也不相同。而買斷的工齡是按照自繳納社保時的時間開始計算。例如1980年工作,1990年買斷后又在1995年找到工作,那么工齡就從1990年買斷之前的那個公司工作的那一年時間即1980年開始算起。
所謂“買斷工齡”說法現在已經為國家政策禁止,“買斷工齡”的法律實質應該視為企業解除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后企業支付給員工的經濟補償金。
買斷工齡應當視為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應當適用如下規定確定賠償標準: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動部1994年12月3日發布)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從上文的介紹中買斷工齡工傷補償金規定 我們可以知道,用人單位在買斷職工工齡后需要按照職工的工作年限對職工進行補償,工作滿一年的則補償一個月的工資,但最多不能超過12個月。要是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對職工進行補償的話,那么除買斷工齡工傷補償金規定 了要全額發放補償金外,還需要按照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的補償金。
買斷工齡補償金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的經濟補償標準為買斷工齡工傷補償金規定 :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買斷工齡工傷補償金規定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買斷工齡補償金怎么算一、正面回答
一般來說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買斷工齡工傷補償金規定 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資支付買斷工齡工傷補償金規定 ,即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資。勞動者在該公司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買斷工齡工傷補償金規定 ;不滿6個月的,公司要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具體分析
常規情況:月工資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不包括福利性質的津貼、補貼。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區的市級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計算經濟補償金年限最高不超12年。月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三、什么是買斷工齡買斷工齡工傷補償金規定 ?
買斷工齡是指改革開放初期我國一些國有企業在改革過程中安置富余人員的一種辦法,即參照員工在企業的工作年限、工資水平、工作崗位等條件,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經企業與員工雙方協商,報有關部門批準,由企業一次性支付給員工一定數額的貨幣,從而解除企業和富余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把員工推向社會的一種形式。
單位買斷工齡如果有工傷怎么算【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買斷工齡工傷補償金規定 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買斷工齡工傷補償金規定 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買斷工齡工傷補償金規定 :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買斷工齡工傷補償金規定 ;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買斷工齡工傷補償金規定 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