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有沒有判3年以上的
不可以取保候審有沒有判3年以上的 ,取保候審屬于刑事訴訟期間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有沒有判3年以上的 ,如果已經被判刑三年以上的,一般是不適用取保候審的。如果罪犯患有嚴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按規定辦理監外執行或者保外就醫。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可能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符合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和律師就可以向辦案機關申請取保候審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會判3年以上嗎有可能的取保候審有沒有判3年以上的 ,取保候審后取保候審有沒有判3年以上的 ,判決結果有可能會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具體量刑由法院結合事實、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綜合考慮。刑事案件已經判刑的,不能取保候審,在判決前是可以取保候審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能判三年以上嗎判三年以上可以申請取保候審,但是否能最后執行取保候審,需要結合案情判斷。騙取貸款罪取保候審有沒有判3年以上的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滿足相關法律規定條件之一取保候審有沒有判3年以上的 的,就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申請提交后由公安機關審查,若同意取保候審申請,則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比如取保候審有沒有判3年以上的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取保候審有沒有判3年以上的 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等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判刑3到7年可以取保候審嗎不可以。
【法律分析】
取保候審屬于刑事訴訟期間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有沒有判3年以上的 的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有沒有判3年以上的 ,如果已經被判刑三年以上的,一般是不適用取保候審的。如果罪犯患有嚴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按規定辦理監外執行或者保外就醫。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可能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符合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和律師就可以向辦案機關申請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有沒有判3年以上的 了。在取保候審有沒有判3年以上的 我國,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收到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后,應當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執行。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核實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的身份以及相關材料,并報告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量刑可能在三年以上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嗎?有何依據?如果沒有法律規定的其取保候審有沒有判3年以上的 他禁止取保候審的情形,單就量刑情況而言,刑法規定,最高刑期在十年以下且沒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均具備取保候審條件。
但在實際執行中,辦案機關都會按著量刑期限在三年以下且沒有前科來執行,而且也不是完全符合條件的就一定允許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有沒有判3年以上的 我國的各類法律、制度、政策及臨時規定等,制定時是一個幅度,執行時幅度便層層變小,形成取保候審有沒有判3年以上的 了"寧可過而無不及"的局面,這與我們的"追責"體制有關。
刑事訴訟法第67條對于這種情形做出了規定。
從這個法律規定來看,毋庸置疑,量刑在三年以上的,是可以取保的。能否取保的關鍵因素就是取保之后是否會對社會產生危險。這里的社會危險性主要只是兩個方面,一個就是再犯的危險,另外一個就是是否會發生干擾案件進程的危險(例如取保后是否有可能毀滅證據或者妨礙他人作證等)。但是,在具體的辦案實踐中,關于如何衡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社會危險性確并沒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評估,也就是說隨意性極大,導致一些本來應該取保的案件無法取保。
新的刑事訴訟法修訂后,認罪認罰制度被提到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地位,而且明確規定是否認罪認罰是考量是否具備社會危險性的一個重要因素。先不說這樣規定是否合理,但是在我的辦案過程中,已經能夠感覺到尤其是檢察機關對于一些案件是否批捕,是否認罪認罰是一個重要條件。也就是說對于很多輕微的刑事案件,如果認罪認罰了,就有可能不批捕被取保。因此,律師在辦案過程中,如果發覺有罪證據確實充分,那么就應當改變辯護策略,說服當事人適用認罪認罰的制度,這樣不僅是量刑上會更加從輕,而且被取保的可能性也會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