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傷人事故賠償
因觸電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范圍主要包括電力傷人事故賠償 :
(一)醫療費電力傷人事故賠償 :指醫院對因觸電造成傷害的當事人進行治療所收取的費用。醫療費根據治療醫院診斷證明、處方和醫藥費、住院費的單據確定。
醫療費還應當包括繼續治療費和其他器官功能訓練費以及適當的整容費。繼續治療費既可根據案情一次性判決電力傷人事故賠償 ,也可根據治療需要確定賠償標準。
費用的計算參照公費醫療的標準。
當事人選擇的醫院應當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應治療能力的醫院、衛生院、急救站等醫療機構。當事人應當根據受損害的狀況和治療需要就近選擇治療醫院。
(二)誤工費:有固定收入的電力傷人事故賠償 ,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沒有固定收入或者無收入的,按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年工資標準計算。誤工時間可以按照醫療機構的證明或者法醫鑒定確定電力傷人事故賠償 ;依此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和恢復狀況等確定。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當根據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療期間的時間,參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受害人的傷殘情況、治療醫院的意見決定是否賠償營養費及其數額。
(四)護理費:受害人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也可以參照護工市場價格計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護理的,憑治療醫院證明,按照傷殘等級確定。殘疾用具費應一并考慮。
(五)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或傷殘等級,按照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380伏動力電傷人致死電力公司負那些責任?380伏動力電傷人致死電力傷人事故賠償 ,電力公司應當負民事賠償責任。
由于致死原因不明電力傷人事故賠償 ,供電公司可能不會承擔全部責任。
賠償電力傷人事故賠償 的范圍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等。
因為搶救無效死亡電力傷人事故賠償 ,還可以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
《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國家電網有關觸電身亡賠償規定有那些國家電網有關觸電身亡賠償規定如下電力傷人事故賠償 :
1、護理費,包括必須轉院治療所必需的交通費,但補償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電力傷人事故賠償 ;
2、被撫養人生活費電力傷人事故賠償 ;
3、殘疾用具費,受害殘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輔助生產勞動需要必須配制假肢、代步車等輔助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國產普通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4、喪葬費,也可以參照護工市場價格計算,按照辦理喪葬實際支出的合理費用計算,生活費計算到十八周歲。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的;
5、交通費,是指救治觸電受害人實際必需的合理交通費用。
擴展資料:
《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暫行規定》第七條,電力企業發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傷亡,為電力生產人身事故:
(一)員工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含生產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傷亡,下同)的;
(二)員工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過程中,發生本企業負有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
(三)在電力生產區域內,外單位人員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過程中,發生本企業負有責任的人身傷亡的。電力生產人身事故的等級劃分和標準,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電力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構成重大設備事故的,為一般設備事故:
1、發電廠2臺以上機組非計劃停運,并造成全廠對外停電的;
2、發電廠升壓站110千伏以上任一電壓等級母線全停的;
3、發電廠200兆瓦以上機組被迫停止運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4、電網35千伏以上輸變電設備被迫停止運行,并造成對用戶中斷供電的;
5、水電廠由于水工設備、水工建筑損壞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庫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他損壞的。
第二條,電力生產事故調查的任務是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總結經驗教訓,研究電力生產事故規律,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和減少電力生產事故的發生。
第三條,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應當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電力生產事故統計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電力生產事故統計分析應當與可靠性分析相結合,全面評價安全水平。
第五條 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
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賠償權利人,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7•23”事故遇難人員賠償標準為9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