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案被告家庭經濟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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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民事賠償執行期限的相關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案被告家庭經濟困難 ;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民事訴訟案被告家庭經濟困難 ,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在申請強制執行后,有關賠償能否執行到位,得看被執執行人的實際支付能力而定,在被執行人暫時無力支付賠償時,可以暫時中止執行,待被執行人有支付能力時再恢復執行,也就是說不存在過期無效的情況發生。
2、對于這種情況,如果你的家庭經濟狀況確實比較困難。可依法申請司法救助基金,已解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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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困難沒有錢能否進法院打官司嗎家庭困難沒有錢民事訴訟案被告家庭經濟困難 ,也能進法院打官司。可以向法院申請免交訴訟費用,只要符合條件,法院會同意的。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訴訟費用的免交只適用于自然人。
法律分析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應當在起訴或者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免交、減交訴訟費用的,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標準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執行。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 訴訟費用的免交只適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免交訴訟費用: (一)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民事訴訟案被告家庭經濟困難 ; (二)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民事訴訟案被告家庭經濟困難 ; (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民事訴訟案被告家庭經濟困難 ; (四)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民事訴訟案被告家庭經濟困難 ; (五)確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如果法庭開庭了,被告人家庭經濟困難沒錢請律師,他們能向法律援助處申請律師到法庭去幫助辯護嗎?可以的。
法律援助是指國家通過律師、公證員等法律服務人員民事訴訟案被告家庭經濟困難 ,對某些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費用提供法律幫助,以保障民事訴訟案被告家庭經濟困難 他們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此舉解決了部分公民“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司法不公問題,保護了弱者的平等權利。那么,公民如何才能依法申請并獲得法律援助呢民事訴訟案被告家庭經濟困難 ?
一、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依據法律規定,我國法律援助的對象主要適用于經濟困難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據此,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獲得法律援助:1、有充分理由證明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需要得到法律幫助,但又確因經濟困難(以當地政府部門提供的最低生活標準來衡量),無力或不能完全承擔法律服務費用的;2、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為盲、聾、啞或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3、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為老年人、其它殘疾人,因經濟困難沒有能力聘請辯護律師的;4、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5、刑事案件中,外國籍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師辯護的。
二、申請法律援助的范圍。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可以是刑事案件,也可以是行政、民事案件。申請援助的范圍主要包括: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的法律事項;請求發給憮恤金、救濟金的法律事項;請求國家賠償的訴訟案件;因公受傷請求賠償的法律事項(除責任事故外);無能力為自己辯護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案件及其追索侵權賠償的法律事項;法律規定當事人有權獲得法律援助的其他法律事項。
公民要求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訴訟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公證證明及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
三、申辦法律援助的程序。當事人請求法律援助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申請,按規定格式和內容填寫,并注意遞交下列材料:自己的身份證、戶籍證或暫住證,有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經濟狀況證明,申請援助的基本情況,法律援助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請人確實由于客觀原因無法填寫申請表格、提供書面材料的,可以請求工作人員予以配合填寫、記錄。
對于一般的申請,法律援助機構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書面決定并通知受授人,由法律援助機構與法律援助承辦人員、受授人三方共同簽訂“法律援助協議”;不符合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將作出不予援助的決定,如果申請人對此持有異議,可在接到通知10日內向其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門申請復查,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30日內作出最終決定。對于人民法院發出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機構一般不作審查,即發出緊急法律援助通知書,指派律師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