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員工懷孕被退回
不可以勞務派遣員工懷孕被退回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務派遣員工懷孕被退回 ,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勞務派遣員工懷孕被退回 ,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勞務派遣員工懷孕被退回 他情形。
被退回勞務派遣公司的孕期女工如何享受工資評析勞務派遣員工懷孕被退回 :《勞動合同法》第65條規定勞務派遣員工懷孕被退回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情形勞務派遣員工懷孕被退回 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由于張女士正處于孕期,國家對處于三期勞務派遣員工懷孕被退回 的女職工實行特殊保護,勞務派遣公司不能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不過,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8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勞務派遣員工懷孕被退回 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所以,勞務派遣公司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其無工作期間的工資,并無不當。
如何退回勞務派遣職工由于《勞動合同法》將勞務派遣單位設置為最初與最終意義上完整勞務派遣員工懷孕被退回 的用人單位,退回機制就尤其重要。勞務派遣有兩種退回機制:第一種是用工單位退回后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勞務派遣員工懷孕被退回 ;第二種是用工單位退回后勞務派遣單位繼續保持勞動關系。第一種退回由于直接涉及解除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作出條件限定,即只有符合過錯性解除、醫療期滿解除、不能勝任解除等條件,用工單位退回后勞務派遣單位直接解除勞動關系。用工單位主體消滅或者用工單位由于客觀原因無法履行合同,也可以退回派遣職工。 為了防止勞務派遣單位和實際用工單位濫用終止退回這一機制。《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勞務派遣中的勞動合同往往把期限規定為:實際用工單位辭退之日,就是本勞動合同終止之日。勞動合同如果這樣被認定終止,那么用工單位可以隨時退回勞動者,而勞務派遣單位也可以一分錢的經濟補償金都不支付。《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明確規定用工單位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才可以退回勞動者,勞動合同也不能約定終止條件。則以前的規定就因為直接違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而無效。 用工單位提前退回勞務派遣職工,是否需要向勞務派遣單位或派遣職工承擔違約金,目前法律沒有規定,按照勞務派遣協議和用工單位與派遣職工的協議執行。一般實務是這樣約定的:派遣職工被派遣時間每滿一年,補償費為一個月的借用費,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計算。補償費以派遣員工被撤回當月的借用費為計算標準。如果用工單位拖欠應當支付勞務派遣單位費用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照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解除勞務派遣協議,并要求用工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務派遣職工有六種過錯情形之一的,實際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務派遣職工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將六種過錯情形規定為:(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工單位可以在試用期內進一步考察勞動者的情況勞務派遣員工懷孕被退回 ;發現不符合用工條件的,有權在試用期內將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若超過試用期,用工單位不能再以此為由將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2)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勞動法》第四條和《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它是根據《勞動法》中的各項勞動標準,結合實際需要而制定的更為具體;(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勞務派遣員工懷孕被退回 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務派遣職工有兩種非過錯性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派遣職工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一是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出現了這兩種情況,實際用工單位可以將派遣職工退回派遣單位。 用工單位出現法定裁員情形及被收購兼并的,不能以此為依據將被派遣職工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即用工單位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提前解除與被派遣職工的用工合同。用工單位因勞動者無過失而退回的情況僅限于勞動者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工作及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所以,女性派遣職工在懷孕、產假、哺乳期內,實際用工單位不可以將該員工退回。
懷孕的勞務派遣人員能否辭退懷孕勞務派遣員工懷孕被退回 的勞務派遣人員不能辭退。女員工勞務派遣員工懷孕被退回 的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是勞務派遣工,請問我懷孕后公司能不能把我退回勞務是可以勞務派遣員工懷孕被退回 的勞務派遣員工懷孕被退回 ,因為你的合同并不是和公司簽,而是和勞務派遣的地方簽的,公司只是你的工作地,是可以被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