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解雇孕婦的賠償標準
一、公司辭退孕婦的最新補償標準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無故解雇孕婦的賠償標準 ,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須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36條無故解雇孕婦的賠償標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42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單位在產假之前辭退懷孕職工,應支付產假工資:產假128天×津貼或工資= 元;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7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第8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補繳相應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法》第10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未婚先孕被辭退賠償嗎
我國《勞動法》第29條第3款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國務院《女職工保護條例》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可見,對孕期女職工的保護,法律和法規并沒有區分屬于“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懷孕”還是“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懷孕”,其立法目的是在于保護婦女和胎兒的權益,因此,雖然女職工是未婚先孕,也應受到《勞動法》和《女職工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保護。
國家有關計劃生育的法規、政策中明令禁止非法同居懷孕、生育,但這只能說明,應當受到來自違反這些規定的處罰,如承擔社會撫養費等,而不等于違反了《勞動法》、《女職工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也就是說,不同的法律,由于調整的范圍和對象不同,適用時不應混淆。
公司辭退孕婦的最新補償標準從原則上來看,若女職工正處于懷孕期間的話,用人單位一般是不能將其辭退。但法律中也有例外的規定,比如懷孕女職工自己有重大違紀行為,給單位利益造成了嚴重損失,或者因為刑事犯罪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況,那么單位將其辭退,此時雖然懷孕也是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賠償。
辭退孕婦賠償國家對孕期女職工無故解雇孕婦的賠償標準 的權益保護做出無故解雇孕婦的賠償標準 了明確的保護無故解雇孕婦的賠償標準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做出非法辭退,孕期職工有權申請以下賠償:
①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相當于2倍的經濟補償金
計算方式: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② 孕、產期、哺乳期“三期”工資
國家規定一般產假為98天,但是各個省對生育假又有相應的補充規定,比如《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延長60天的生育假。
單位在產假之前辭退懷孕職工,應支付產假工資:產假天數×津貼或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辭退孕婦賠償標準是怎樣的女員工懷孕時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無故解雇孕婦的賠償標準 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無故解雇孕婦的賠償標準 ,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無故解雇孕婦的賠償標準 ,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無故解雇孕婦的賠償標準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辭退孕婦應賠償什么補償什么公司辭退孕婦補償標準無故解雇孕婦的賠償標準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 經濟補償標準 的二倍向勞動者 支付賠償金 。 女職工在孕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 履行勞動合同 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 不能繼續履行 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無故解雇孕婦的賠償標準 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