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屬于被動離職么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屬于被動離職么 ,既可以屬于被動離職協商解除屬于被動離職么 ,也可以是主動離職。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屬于被動離職么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屬于被動離職么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依據協商解除屬于被動離職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屬于被動離職還是主動離職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屬于被動離職么 ,既可以屬于被動離職,也可以是主動離職。如果是公司提出,則是被動離職,需要給于一定協商解除屬于被動離職么 的補償。如果是員工提出,則屬于是自動離職,沒有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協商解除屬于被動離職么 ;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擴展資料:
員工離職分為兩種:
1)員工主動離職,即員工單方面向企業提出離職申請;
2)企業因為員工不勝任崗位、試用不合格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企業方提出終止雙方勞動關系。
主動離職亦稱“跳槽”。員工自愿離開當前工作崗位的行為。一旦離職,即與組織的雇用關系終止。過多的主動離職行為尤其是優秀員工的主動離職,會對組織的士氣產生負面影響,重新招募的成本也會導致組織運作費用的上升,對組織產生不利的影響。
被動離職是員工非自愿地離開當前工作崗位的行為。一旦離職,即與組織的雇用關系終止。形式有被裁員、解雇等。產生的原因可能是組織發展導致的工作要求改變和崗位消失,也可能是個人因工作績效不符合組織要求、缺乏本職工作所需的資格以及個人知識技能的老化導致不再勝任崗位要求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主動離職
協商離職和主動離職有什么區別對于勞動者而言協商解除屬于被動離職么 ,主動離職與被動離職最大的區別就在于是否能拿到補償和領取失業金。正常情況下協商解除屬于被動離職么 ,如果勞動合同未到期,自己主動申請辭職,是沒有補償的。但是如果在勞動者沒有過失的情況下,企業要解聘勞動者,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員工主動離職依據協商解除屬于被動離職么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準。而被動離職是員工非自愿地離開當前工作崗位的行為,一旦離職即與組織的雇用關系終止,形式有被裁員、解雇等。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