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孕婦最新補償標準
一、公司辭退孕婦公司辭退孕婦最新補償標準 的最新補償標準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公司辭退孕婦最新補償標準 ,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須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36條公司辭退孕婦最新補償標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42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單位在產假之前辭退懷孕職工,應支付產假工資:產假128天×津貼或工資= 元;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7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第8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補繳相應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法》第10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未婚先孕被辭退賠償嗎
公司辭退孕婦最新補償標準 我國《勞動法》第29條第3款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國務院《女職工保護條例》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可見,對孕期女職工的保護,法律和法規并沒有區分屬于“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懷孕”還是“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懷孕”,其立法目的是在于保護婦女和胎兒的權益,因此,雖然女職工是未婚先孕,也應受到《勞動法》和《女職工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保護。
國家有關計劃生育的法規、政策中明令禁止非法同居懷孕、生育,但這只能說明,應當受到來自違反這些規定的處罰,如承擔社會撫養費等,而不等于違反了《勞動法》、《女職工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也就是說,不同的法律,由于調整的范圍和對象不同,適用時不應混淆。
公司辭退孕婦的最新補償標準從原則上來看,若女職工正處于懷孕期間的話,用人單位一般是不能將其辭退。但法律中也有例外的規定,比如懷孕女職工自己有重大違紀行為,給單位利益造成了嚴重損失,或者因為刑事犯罪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況,那么單位將其辭退,此時雖然懷孕也是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賠償。
孕婦被辭退公司應該怎么補償?公司辭退懷孕員工補償標準是:1.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相當于2倍公司辭退孕婦最新補償標準 的經濟補償金。2.懷孕、產期、哺乳期三期的工資。3.工資和加班工資(如有拖欠)應一并發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公司辭退孕婦最新補償標準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公司辭退孕婦最新補償標準 ,按一年計算公司辭退孕婦最新補償標準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辭退孕婦的最新補償標準是什么公司辭退孕婦的最新補償標準是什么 一、公司辭退孕婦的最新補償標準 根據公司辭退孕婦最新補償標準 我國《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規定公司辭退孕婦最新補償標準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辭退孕婦最新補償標準 ,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由此,按照《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和《 勞動法 》的相關規定,婦女在懷孕期、哺乳期間,單位不能解除其 勞動關系 ,婦女在懷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滿前, 勞動合同期限 應順延。此間的 工資 、福利等待遇不應改變。 可見,國家對于作為弱勢群體的女職工的法律保護是十分符合實際情況的,因為懷孕女職工一旦遭到違法解雇,一直到哺乳期結束將難以找到工作,生活來源難以保障,因此國家禁止用人單位在職工懷孕期間 解除勞動關系 。而用人單位一旦非法辭退懷孕職工,所付出的代價也是很大的。 應得賠償 國家對孕期女職工的權益保護做出公司辭退孕婦最新補償標準 了明確的保護,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做出非法辭退,孕期職工有權申請以下賠償: 1. 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賠償金 :相當于2倍的 經濟補償金 計算方式:工作年限×離職前12月的平均工資×2倍(詳見《勞動合同法》第42、47、87條) 2.懷孕、產期、哺乳期“三期”工資 3.工資和 加班工資 (如有拖欠)應一并發放。 二、主動 辭職 有沒有經濟補償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勞動爭議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 勞動合同 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并可支付賠償金。法院據此判決世紀公司按原工資標準向王某補付工資,同時按王某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我們都知道,如果用人單位適用《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與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的,用人單位負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義務。那么勞動者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還負有上述給付義務呢?依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此規定不能一概適用,因為如果系用人單位違約在先、導致勞動者被迫辭職的,用人單位不僅不可免除給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同時還負有相應賠償義務。 上文中就公司辭退孕婦的最新補償標準作出公司辭退孕婦最新補償標準 了介紹,雖然說在違法辭退的情況下需要作出賠償,但對于懷孕女職工來講因為懷孕生產而享受 生育保險 待遇的,其實并不會受公司辭退的影響。而計算補償數額的時候,一般也是結合在公司的 工齡 來計算的。
辭退孕婦補償標準1、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須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2、單位在產假之前辭退懷孕職工公司辭退孕婦最新補償標準 ,應支付產假工資:產假128天×津貼或工資=元。3、補繳相應社會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公司辭退孕婦最新補償標準 ,降低女職工公司辭退孕婦最新補償標準 的工資公司辭退孕婦最新補償標準 ,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公司辭退孕婦最新補償標準 的除外。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公司開除孕婦賠償標準怎么算一、孕婦被公司開除賠償金如何計算?
1、若懷孕女職工存在法定過錯公司辭退孕婦最新補償標準 ,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若懷孕女職工不存在法定過錯,則屬于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二倍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里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孕婦的合同解除問題
《勞動法》在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中,對“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女職工給予公司辭退孕婦最新補償標準 了特殊保護,即:對“三期”內的女工,企業不得在女工無主觀過錯的情況下,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在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中,只是籠統地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由此看來,如果企業與公司辭退孕婦最新補償標準 你表姐終止勞動合同并無不妥。
但是,在勞動部印發的《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從女職工的生育及哺乳等實際情況出發,又作公司辭退孕婦最新補償標準 了補充性規定,其中第34規定:“除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因此,如果他們老板現在就終止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他們之間的勞動合同只有延續到孕期、產期、哺乳期滿時,方可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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