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開幾次債權人會議
債權人會議次數沒有限制破產清算開幾次債權人會議 ,但規定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以后破產清算開幾次債權人會議 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破產清算開幾次債權人會議 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
公司破產清算需要多長時間公司破產清算破產清算開幾次債權人會議 的一般周期在一年以上。《破產法》規定破產清算開幾次債權人會議 ,在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清算后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破產清算開幾次債權人會議 的債權人破產清算開幾次債權人會議 ,并予以公告。并且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人民法院召開第一次債權會議。
綜上所述,自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清算到第一次債權會議召開,需要的時間可達一百三十日,而在一債會后還需要時間制作清償計劃,召開第二次債權人會議等,一般需要的時間會超過一年。
【法律依據】
《破產法》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破產公司的清算程序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民事訴訟法》破產清算開幾次債權人會議 的規定破產清算開幾次債權人會議 ,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序如下。
1、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后,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并匯報工作。
3、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準后由清算組具體執行;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首先應撥付清算費用,包括:(1)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分配所需的費用;(2)破產案件訴訟費;(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破產清算開幾次債權人會議 他費用。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以下順序清償:(1)破產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2)破產企業拖欠稅款;(3)破產債權。
4、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匯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并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注銷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原公司登記
公司破產了,請問債權人會議召開條件有哪些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在債權人公司破產申報期滿后15日內破產清算開幾次債權人會議 ,由人民法院負責召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破產清算開幾次債權人會議 ,人民法院除破產清算開幾次債權人會議 了完成通知債權人和發布公告外,還應當做好以準備工作破產清算開幾次債權人會議 :
(1)擬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議程;
(2)向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發出通知,要求其必須到會;
(3)向債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開辦人或者股東會議代表發出通知,要求其派員列席會議;
(4)通知破產清算組成員列席會議;
(5)通知審計、評估人員參加會議;
(6)需要提前準備的其破產清算開幾次債權人會議 他工作。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后的債權人會議可在下列情況下召開:
(1)人民法院或者債權會議主席認為必要時召開;
(2)在清算組要求時召開;
(3)在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4以上的債權人要求時召開。
公司破產清算流程公司破產清算需按如下程序辦理破產清算開幾次債權人會議 :
1、宣告公司破產后進入破產清算;
2、成立清算組;
3、破產企業破產清算開幾次債權人會議 的全面接管;
4、破產企業的財務審計;
5、破產財產的清理、清算;
6、破產債權;
7、債權人會議;
8、和解;
9、破產財產的處理與分配;
10、破產終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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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第三條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四條 破產案件審理程序,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第五條 依照本法開始的破產程序,對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財產發生效力。
對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破產案件的判決、裁定,涉及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財產,申請或者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不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裁定承認和執行。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應當依法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破產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第一節 申請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破產清算開幾次債權人會議 :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破產清算開幾次債權人會議 ;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第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第二節 受理第十條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
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
(三)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
(四)管理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及其處理事務的地址;
(五)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要求;
(六)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七)人民法院認為應當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項。第十五條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
(三)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四)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前款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