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異議申請書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核申請書的一般內容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異議申請書 :申請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異議申請書 ,姓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異議申請書 ,性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異議申請書 ,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證號。被申請人為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申請人不服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XX年X月X日下發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請求事項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異議申請書 :依法撤銷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下發的《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責任認定書有異議怎么申請復議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異議申請書 ,當事人對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異議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異議申請書 ,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六條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根據本規定第六十一條確定各方當事人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以及受害方當事人的責任。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偵破后,已經按照前款規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六十一條重新確定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分別送達當事人。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除應當載明本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注明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第六十二條 發生死亡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的證據。證據公開的過程及各方當事人的意見應當予以記錄。當事人無故不到場的,視為對證據沒有異議。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在證據公開過程中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交通警察報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按照本規范有關要求開展補充調查。
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怎么辦對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存在異議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異議申請書 ,有以下處理方法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異議申請書 :
1、向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交管部門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申請復核。
2、在交通事故后續訴訟中向法院證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錯誤。
3、向紀檢監察部門請求救濟。
4、通過信訪維權。
第1、2項處理方法屬于正規途徑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異議申請書 ,第3、4項方法應謹慎使用。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六條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異議申請書 ,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托檢驗、鑒定。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不具有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原辦案單位作出不準予重新檢驗、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檢驗、鑒定事項,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該怎樣辦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異議申請書 的處理辦法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異議申請書 :當事人可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異議申請書 ,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異議申請書 ,申請書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由上一級公安機關對原責任認定進行復查并做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原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異議申請書 的決定。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存在異議怎么申請復核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有異議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異議申請書 ,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異議申請書 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