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時間及程序規定
交通事故處理全流程指南
一、車輛扣留與處理規則
交警扣留車輛時必須當場開證明。車主需要在30天內帶車輛合法證件到交警部門處理。超過期限不處理且公告三個月仍不處理的車輛會被依法處理。處理方式包括拍賣車輛、拆解拼裝車、報廢老舊車。涉及違法犯罪的車輛會轉交其他部門。
扣留車輛的時間計算有明確規則。需要檢驗鑒定的案件處理時間為5天委托機構+20天鑒定+10天延期+5天通知取車,總共40天。不需要鑒定的案件10天內必須放車。所有扣留車輛都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條執行。
二、事后報警與證據管理
事故現場未報警的當事人可以事后補報。交警接到申請后要在3天內決定是否受理。當事人需在申請后10天內提交證據材料,包括現場照片、醫療記錄等書面證明。缺少關鍵證據可能導致無法立案。
三、檢驗鑒定時間節點
交警要在現場調查結束后3天內委托專業機構做檢驗鑒定。特殊情況超過3天的需上級批準。尸檢必須在死亡3天內安排。常規鑒定20天完成,復雜案件可延長到60天。
鑒定結果出來后,交警要在2天內把報告復印件交給當事人。對結果有異議的可在3天內申請重新鑒定。重新鑒定只能申請一次,時間限制和首次鑒定相同。
四、事故責任認定程序
無人員傷亡的簡單事故適用快速處理。交警當場出具認定書并調解賠償。復雜事故分四種情況處理:1.普通案件10天內出認定書;2.逃逸案件抓到人車后10天內出結果;3.需鑒定的案件鑒定后5天內出報告;4.未破逃逸案件依申請10天內出證明。
責任認定書需寫明事故時間、地點、傷亡情況和調查結果。無法查明真相的案件會出具事故證明。當事人收到認定書3天內可向上級部門申請復核,復核30天內出結論且只能申請一次。
五、賠償調解與訴訟流程
賠償調解需雙方共同申請,時限從不同情況開始計算:1.死亡案件從喪事辦完開始;2.受傷案件從治療結束開始;3.傷殘案件從評定傷殘開始;4.財物損失從定損開始。
交警部門收到調解申請后8天內制作調解書,10天內完成調解。調解要提前3天通知雙方。調解失敗會發終止書,當事人可向法院起訴。訴訟時效為調解終止后1年內。
關鍵時間要點提醒:
1.車輛扣留最長40天
2.事后報警證據提交10天
3.尸檢委托不超過3天
4.復核申請限期3天
5.調解申請需事故認定書下達10天內
6.起訴時效調解終止后1年
每個處理環節都有明確時間規定。當事人要注意保留回執單、鑒定報告等重要文件。超過時限可能導致權利喪失。建議事故發生后及時咨詢專業法律人士,確保自身權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