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和解
發生車禍后肇事者是犯交通肇事罪和解 了交通肇事罪,由于交通肇事罪是屬于刑事罪名之一,在犯了交通肇事罪之后肇事者也希望能夠跟受害者進行和解。只要交通肇事罪者能夠跟肇事者進行和解,覺得自己能減輕很多交通肇事罪和解 的處罰。跟著我一起來議論下。
一、交通肇事罪能和解嗎
交通肇事罪屬于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是可以進行刑事和解的。刑事和解不必然會免除處罰,檢察院可以不起訴,法院可以從寬處罰。
二、法律規定
1、《 中華 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 逸致 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第二百八十八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交通肇事罪和解 :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3、第二百八十九條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4、第二百九十條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犯了交通肇事罪的嫌疑人是否能夠和解,需要肇事者跟受害者好好的溝通,和解對于犯罪嫌疑人爭取從輕處罰是有利。關于交通肇事罪犯罪嫌疑人希望能夠和解或是爭取到和解機會等等,發生類似事情時可以來找律師幫忙。
@2019
交通肇事罪怎么刑事和解交通肇事罪 屬于除 瀆職犯罪 以外交通肇事罪和解 的可能判處七年 有期徒刑 以下 刑罰 的 過失犯罪 案件交通肇事罪和解 ,是可以進行 刑事和解 的。刑事和解不必然會免除處罰交通肇事罪和解 ,檢察院可以不起訴交通肇事罪和解 ,法院可以從寬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交通肇事罪和解 ,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 法規 ,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和解能夠從輕處罰嗎交通肇事罪 和解能夠從輕處罰嗎 雙方私下協商和解是可以從輕處罰交通肇事罪和解 的。肇事雙方已經達成民事賠償協議交通肇事罪和解 ,(如果已經履行完賠償協議內容更好),且取得交通肇事罪和解 了受害人的諒解,這對于法院給肇事司機量刑是有幫助的,能夠獲得法院從輕處理。是否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屬于公權力范疇,是無權私下處分。 一、 刑事和解 制度彌補了傳統刑事司法處理交通肇事罪的不足 在我國傳統刑事司法制度中,對犯罪行為進行 公訴 、審判、懲罰全部是由國家代表全民意志來進行的。被害人不能通過自己的“寬恕”來使犯罪行為免受處罰,在整個 刑事訴訟 過程中,被害人的地位被弱化為“參與者”和“輔助者”的角色,更多的是檢法部門通過被害人的參與來調查犯罪行為,進而代表全民意志對犯罪進行懲罰,在傳統的刑事司法中被害人往往處于被動和“忽略”的地位。對于數量龐大的 交通肇事 犯罪,被害人只能寄托于國家公權力機關的最終裁決。因此,傳統的刑事司法理念下是不可能出現上述案例中對肇事者的處理方法的。但在這種被害人的地位被“弱化”的情形下,公權力對于肇事者的刑事懲罰不一定能夠彌補被害人的創傷。司法實踐中,對于無賠償能力的肇事者來講一般都只能對其進行刑事處罰,但對于被害人來講,可能連精神上的撫慰都沒有。被害人家屬以后的經濟生活也許會面臨巨大的壓力,即使那些有賠償能力的肇事者在被判處 刑罰 后也會不積極賠償。這種背景下,對交通肇事者的處罰往往沒有達到應有的目的,或者說忽略了被害人的感受。此時,傳統刑事司法制度在對交通肇事罪的處理上往往處于尷尬境地,刑事和解的出現,恰恰為化解這一尷尬提供了契機,彌補了傳統刑事司法不足,上述案例的處理就是刑事和解制度在交通肇事中的具體運用。 二、交通肇事罪中適用刑事和解制度符合我國 刑法 的目的 從交通肇事罪的刑罰目的來看,其一是進行特殊預防,通過對交通肇事者適用刑罰,對其進行懲罰改造,預防其重新犯罪。其二,是一般預防,通過對交通肇事者適用刑罰來威懾、儆戒潛在的肇事者,防止類似的情況發生。對于主觀方面為過失的交通肇事罪而言,筆者認為其目的更偏重于一般預防的實現。交通肇事罪案件與一般的刑事案件不同,肇事者的主觀過錯只能為過失,被公認為犯罪“過失之王”,肇事者的主觀惡性不大,只要其自身能夠認清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有悔罪表現,主動并積極的對被害人及其親屬進行賠償,大多數都能得到被害人及其親屬的諒解。該罪的此種特點也就為刑事和解制度的運用提供了適用的土壤。換言之,在交通肇事罪領域內的運用與刑法的立法目的及其基本原則并無矛盾之處。 交通肇事罪中的刑事和解應該包括民事賠償和刑事責任處置兩個程序過程。在和解的過程中,肇事者和被害人或其家屬可以就肇事給他們帶來的影響選擇雙方認可的方案來彌補罰罪所造成的損害,同時就刑事責任處理的意見向司法機關進行反映。在刑事責任處置過程中,司法機關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從輕、減輕或免除對其處罰。這樣被害人就可以得到物質和精神上的雙重撫慰,彌補了傳統刑事司法對交通肇事罪處理的尷尬。刑事和解的最終目的在于通過雙方當事人直接的交談,最大限度的給予被害人及其親屬心靈上的慰藉及經濟上的補償,同時也有利于在挽救肇事者的同時,給予其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從而化解社會矛盾,緩解社會沖突。一般來講,交通肇事犯罪后,肇事者被繩之以法,失去人身自由,也同時失去了賠償受害人的機會。而受害人或其家屬也因此獨自承受巨大的身體痛苦和精神痛苦,卻時常得不到經濟上的補償,這與交通肇事罪的立法目的不符。之所以把交通肇事這種過失行為作為犯罪處理,更多的是為了預防麻痹大意、違章駕駛,進而營造一個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環境。因此,對于那些主觀惡性很小,又想積極主動對受害人及其家屬進行賠償來“贖罪”的肇事者來講,對被害人的經濟補償,足以達到交通肇事罪一般預防的目的,而且對于受害人或其家屬來講,獲得經濟補償是他們所需要的,也是平復他們心理傷痛的最佳方法。因此,有條件的在交通肇事犯罪上實行“刑事和解”不僅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三、交通肇事罪中刑事和解的適用應有明確的范圍 并不是所有情況下的交通肇事罪都能適用刑事和解制度,其適用應具備相應的條件。交通肇事罪雖然是 過失犯罪 案件,其社會危害性一般不大,主觀惡性不深,但是在實踐中,個案的情況紛繁復雜,其具體后果和社會影響也不盡相同,不進行區分的在交通肇事罪中適用刑事和解制度會違背該罪的立法初衷,甚至引起嚴重的道德問題。因此,在適用刑事和解制度時,要正確把握每個個案的具體情況,以此來區分其社會危害性的大小,確定刑事和解制度的適用范疇,只有明確了這個范疇才能保證交通肇事罪中適用刑事和解制度的正當性。 刑事和解制度在交通肇事罪的運用中應符合以下幾個條件交通肇事罪和解 : 第一,輕刑情況下。《刑法》第133條的規定為交通肇事罪劃分為三個量刑檔次。第一個檔次為一般的交通肇事罪,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第二檔次為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的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指致使二人以上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直接損失數額巨大的,或者符合“重大事故”標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發生以后有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 證據 或者隱瞞事實真相,嫁禍于人的;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經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嚴重 超載 的等其他特別惡劣情況;第三個檔次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刑事和解制度一般適用于第一個檔次的情形下。 第二,肇事者認罪。這是刑事和解的前提,代表著肇事者對其違法行為的危害性及其對被害人或其親屬所造成的傷害有了充分的認識,為其能夠得到被害人或其親屬的諒解提供了可能。 第三,雙方當事人自愿。無論是被害人或其家屬還是肇事者均必須是自愿參加到這一程序中,不能存在強迫、脅迫或誘騙等情形。肇事者必須是完全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真誠表示歉意,被害人或其親屬也是自愿的接受對話形式從而放棄對肇事者的追究,沒有外力施壓或強迫。即便是雙方當事人在對話的過程中反悔了,他們也可以隨時終止這一程序,并且這不是以后刑事司法程序中對肇事者加重處罰的理由。只有這樣刑事和解才能發揮其積極的影響。第四,司法機關的介入。刑事和解發生在刑事訴訟程序過程中,其整個程序也正是因為司法機關在審查案件時發現其符合刑事和解的條件,有刑事和解必要才得以啟動,因此司法機關的介入是必要的。但是要強調的是司法機關在刑事和解過程所扮演的角色只能是政策的解讀者和解結果的確認者,而不是談判者。和解的達成主要還是依據雙方當事人的合意。 第四,刑事和解并不單純的免除對肇事者的最終處罰,其不等同于拿錢“贖罪”。刑事和解制度在交通肇事罪中的運用,不免讓人有這樣的疑問:該制度是專為富人制定的,富有的肇事者只要是給了錢就會免去法律的追究,撞了也是白撞,這樣的理解是有失偏頗的。如筆者在前文所述,交通肇事罪中的刑事和解包括民事賠償和刑事責任處置兩個程序過程。只是在刑事責任處置過程中,司法機關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從輕、減輕或免除對其處罰。也就意味著刑事和解的成功并不能完全排除肇事者構成交通肇事罪,不要接受刑法的任何處罰。因為 罪行法定原則 告訴我們,法律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因此,即便是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刑事和解,但是并不能就此抵消肇事者的所有刑事責任。對于情節輕微可 不作為犯罪 處理的,雙方達成和解后,可以作不起訴處理;對于情節較重的,刑事和解的達成只能在對肇事者的量刑上予以參考,如,作出定罪罰的處理。 交通肇事罪和解,代表著肇事雙方就賠償和責任的承擔都達到了雙方能夠接受的地步,那么對于檢方的起訴,是有著從輕處罰的可能性的。如果肇事方對于雙方的協議內容就履行完成了,并且拿到了受害人的諒解書,那么對于減輕處罰是有著很大的作用的。
檢察院允許交通肇事罪和解嗎法律分析交通肇事罪和解 :交通肇事罪屬于除瀆職犯罪以外交通肇事罪和解 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交通肇事罪和解 ,是可以進行刑事和解的。刑事和解不必然會免除處罰交通肇事罪和解 ,檢察院可以不起訴,法院可以從寬處罰。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財產損失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交通肇事罪和解 ;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交通肇事罪刑事和解是否可行交通肇事罪 刑事和解 是否可行 交通肇事罪屬于除 瀆職犯罪 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 有期徒刑 以下 刑罰 的 過失犯罪 案件,是可以進行刑事和解的。刑事和解不必然會免除處罰,檢察院可以不起訴,法院可以從寬處罰。 參考以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 法規 ,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交通肇事罪和解 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 下列 公訴 案件,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八條的規定,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交通肇事罪和解 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定,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和解的可能性只有存在當事人雙方有了共同的 認知,否則自己的此類行為的成功率是較低的,因此自己需要積極的準備有關的資料,在程序上有著較好的保障,但是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的權益維護的方式要符合國家的有關的規定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