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用專家精彩點評!最高院裁定之建設工程精典案例
實 務 問 題
施工方延誤工期與發包方未按約及時撥付工程進度款有一定關系,能否對施工方主張的撥款滯后違約金及發包方反訴主張的工期延誤違約金可否相互沖抵或均不予支持?
裁 判 要 點
施工方實際延長工期239天,發包方在協議履行過程中亦存在未按約及時撥付工程進度款的情形。因此,施工方延誤工期與發包方未按約及時撥付工程進度款有一定關系,綜合雙方均存在違約等案情,從平衡雙方利益角度,對施工方主張的撥款滯后違約金及發包方反訴主張的工期延誤違約金均不予支持。
裁 判 理 由
關于七建公司應否按每天2000元標準向恒正公司支付工期延誤違約金的問題:
原審查明,涉案工程自2010年1月10日開工至2012年3月6日竣工,實際施工工期為786天,扣減雙方約定的工期490天及恒正公司同意順延的工期57天,實際延長工期239天。原審另查明,恒正公司在協議履行過程中亦存在未按約及時撥付工程進度款的情形。因此,原審認為七建公司延誤工期與恒正公司未按約及時撥付工程進度款有一定關系,原審綜合雙方均存在違約等案情,從平衡雙方利益角度,對七建公司主張的撥款滯后違約金455690元及恒正公司反訴主張的工期延誤違約金592000元均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基于本案已查明恒正公司存在逾期撥付工程進度款的事實,而另案(立盛建筑公司主張怡秀園小區2、3、4號樓工程款案件)并未認定此事實,故兩案對于“工期延誤違約金”的認定系依據不同事實所作出,恒正公司主張“同案不同判”缺乏事實依據。
案 件 索 引
最高人民法院漳州市恒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福建七建集團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申請再審審查
民事裁定書
(2021)最高法民申7108號
天用專家點評
再審申請人漳州市恒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福建七建集團有限公司建筑工程糾紛一案(當事人分別簡稱為恒正公司及七建公司)申請人恒正公司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六項。認定基本事實缺乏依據及適用法律錯誤;以及2021民訴解釋三百九十五條的再審規定。申請再審,最高法院依據2021民訴解釋三百九十五條二款駁回再審申請人恒正公司再審請求。
現就申請人再審請求及最高法院駁回理由點評。
一、再申請人恒正公司共三項再審申請請求。均不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閩民終1710號民事判決,并請求再審。
首先,再審申請人(原審反訴原告)恒正公司反訴請求,要求再審被申請人(原審反訴被告)七建公司就延誤工期239天支付違約金478000元;對此原判決不予支持,駁回訴訟請求。點評意見:(一)基于再審申請人(原審反訴原告)恒正公司遲延給付工程進度款的違約行為在先,依據合同同時履行原則及相關規定,合同相對人有權利選擇不履行義務,結合建筑工程合同的特點,承包人在工程進度款不到位情況下,是無法履行施工工程的。故該主張依法應當駁回;(二)根據相關逾期完工的違約事實。可以推測出包括最高法院在內的原審法院,對此的審理粗糙,并未就遲延給付工程進度款在多大程度上影響了合同的履行一節做深入細致的審判(查明事實);
其次,再審被申請人(原審原告)七建公司向再審申請人(原審被告)恒正公司主張拖欠工程款利息計算日期,以起訴日期為準的計算時間,符合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解釋》在無法確定給付工程款利息計算時間情況下,以當事人起訴之日計付利息。在再審申請人(原審被告)恒正公司拖欠再審被申請人(原審原告)七建公司工程款無異議情況下,以起訴日期計付利息,已經是對再審申請人(原審被告)恒正公司最寬泛的判決結果了,再審申請人(原審被告)恒正公司對此不服既無法律依據,更無事實依據;
再次,根據合同施工噪音費本應由再審申請人(原審被告)恒正公司負擔。故該項請求得以支持于法有據。
二、該裁定書在格式上的瑕疵;一是在再審請求上沒有單獨明確出來,而是混在三大部分的事實中,需要讀者在閱讀過程中抽象歸納,有混亂之嫌;二是缺乏對適用法律的論證和論理。
綜上,最高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符合2021民訴解釋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案例來源: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以上為天用律所辦理過的真實案例,為確保個人和商業隱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