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承認逃逸堅持自己不知道
; 逃逸是指駕駛員在明知發生交通事故后不承認逃逸堅持自己不知道 ,為了逃脫責任而逃離事故現場。如果肇事者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離開事故現場,則不視作逃逸行為。那怎么才能堅持自己不知道呢不承認逃逸堅持自己不知道 ?
如果肇事逃逸者能夠通過證人證言或者是錄音等證據,證明自己對于事故是并不知情的,讓交警相信你在那種情況下,確實是不知道發生了事故,并且也說明會積極聽取交警的建議,積極解決事故。
主觀上證明自己沒有故意逃逸的行為即可,比如離開為了救治傷者,到附近醫院求救、由于某些原因,現場不能報警,離開去報警等。那么交警也不會判定你為肇事逃逸。
但是如果不能拿出證據證明自己主觀上沒有故意逃逸的行為,或者是明明就有證據證明,你是在明知道事故發生的情況下,駕車逃離事故現場的,就屬于肇事逃逸。需要為自己的逃逸行為買單,承擔行駛及賠償責任。
交通肇事逃逸是觸犯了法律,將以交通肇事罪處罰,逃逸者在事故中負全責,同時也需要負刑事責任。如果輕微的交通肇事逃逸,沒有構成犯罪的,但是罰款是肯定少不了的,通常會罰款200到2000元,并扣駕駛證12分,可以拘留15日以下。如果有交通肇事逃逸或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會被判處三年至七年;如果由于逃逸導致人員死亡,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導致受害人錯過治療時間,而死亡的,最多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者不承認自己當時逃逸了,他狡辯說不知道當時發生車禍了,根本不知道他撞到人了!一口否認,這該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不承認逃逸堅持自己不知道 的,駕車駛離事故現場不承認逃逸堅持自己不知道 的行為可以認定為交通事故逃逸行為,并在一些情況下可以追求肇事者的刑事責任,如果不承認事實,就要找證據。
法律分析
逃逸的人不承認自己知道事故發生,給自己辯解是很正常的事情,有些事故可以辯解自己不知道,比如大貨車和車尾部和其他車輛發生輕微刮擦,這個是沒有感覺的,這種陳述警方大多會認可。還有一些是發生在車頭,或者碰撞程度很激烈,正常人應該知情的,但是對方還是說自己不知情,這種情況下,沒有對方的口供也是可以認定逃逸的。不用太過擔心找人不找人,既然縣級交警認定對方逃逸,應該是走一般程序,一般程序證據比較扎實,縣級交警還是認定她逃逸。對方有復核的權利,復核上級部門會有指導意見,可能希望審出對方口供,也可能是對事故發生后的細節再做固定。如果對方沒有推倒逃逸的認定,還是全責。如果對方認定沒有逃逸,那還是看當事人有沒有過錯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承認逃逸堅持自己不知道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不承認逃逸堅持自己不知道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方肇事逃逸以不知道為理由逃避怎么辦對方肇事逃逸以不知道為理由逃避不承認逃逸堅持自己不知道 ,應當及時向公安局報案,通過執法機關依法查處。
及時報案后,交警隊應當勘查現場,通過現場及車輛毀損情況認定交通肇事責任,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如果屬于交通肇事逃逸,交警隊會給予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不承認逃逸堅持自己不知道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不承認逃逸堅持自己不知道 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三)明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駕駛的;(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從以上法律規定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出“交通肇事后逃逸”所指的各種行為。
在逃逸的原因上,現實生活中錯綜復雜,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原因僅指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即肇事者在肇事行為發生后,害怕被司法機關發現,被追究法律責任而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實踐中,交通事故發生后,被害人的家屬由于情緒難以控制,往往糾集眾人對肇事者進行報復,肇事司機在這種情況下的躲避行為與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責任而逃逸的行為是有著本質的區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六)項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從中可以看出,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事故現場的即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一個構成要件,因此在某些特定情況下,逃逸行為可以是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但在刑法第133條中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條款中的逃逸是建立在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基礎之上的,是作為法定型升格的一個量刑情節出現的。
交通肇事逃逸者不承認肇事事實怎么辦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而駛離現場、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等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不承認逃逸堅持自己不知道 ,如果不承認事實不承認逃逸堅持自己不知道 ,不承認逃逸堅持自己不知道 你要就找證據了!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以上八種行為可以認定為交通事故逃逸行為,并在一些情況下可以追求肇事者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