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死亡賠償金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致死應當賠償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醫療事故死亡賠償金法律依據 ,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也屬于賠償范圍,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醫療事故死亡賠償金法律依據 ;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第一款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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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中死亡賠償金如何規定醫療事故中有死亡賠償金。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因過錯造成患者死亡醫療事故死亡賠償金法律依據 的醫療事故死亡賠償金法律依據 ,除必要的醫療費用以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致死的賠償金醫療事故致死有死亡賠償金。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醫療事故死亡賠償金法律依據 :(一)醫療事故等級醫療事故死亡賠償金法律依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死亡賠償金法律依據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醫療事故死亡賠償金法律依據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怎么賠償醫療事故致人死亡賠償方式如下醫療事故死亡賠償金法律依據 :1、喪葬費。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醫療事故死亡賠償金法律依據 ,以六個月總額計算;2、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一、醫療事故致人死亡怎么賠償
1、醫療事故致人死亡賠償方式如下醫療事故死亡賠償金法律依據 :
(1)喪葬費。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二條
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二、醫療事故糾紛處理程序有哪些
醫療事故糾紛處理程序如下:
1、醫療糾紛發生后,患者應當第一時間進行證據保留,同醫院醫務科聯系、投訴,要求復印診療病歷,并會同醫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歷,向醫務科索要《醫療糾紛投訴表》回執;
2、自主選擇是否進行訴訟。如提起訴訟后,法院會安排時間進行第一次開庭,該次開庭主要確認醫患雙方的訴訟主體資格、對雙方提交的病歷資料進行質證,經過質證的病歷將在第一次開庭后由法院移交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3、賠償款的確定。醫療事故鑒定結果出來后,如認為構成醫療事故,患方可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賠償款項,但要考慮到醫方的診療行為和患者出現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多大的因果關系,來確定醫方應承擔的責任。
醫療事故死亡賠償金是怎么算的死亡賠償金=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賠償項目包括11項醫療事故死亡賠償金法律依據 ,具體為醫療事故死亡賠償金法律依據 :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法律依據】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全文》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醫療事故死亡賠償金法律依據 他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