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車賠償
解答搭車發生交通事故搭車賠償 的搭車賠償 ,應該向承運人主張損害賠償。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搭車賠償 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搭車賠償 ;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搭車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賠償搭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搭車賠償 ,應該向承運人主張損害賠償。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搭車賠償 ,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搭順風車出車禍如何賠償?搭順風車造成交通事故具體按照下列標準賠償:1、人身損害賠償賠償項目(1)醫療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搭車賠償 ,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2)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3)護理費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搭車賠償 ,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4)交通費(5)住宿費(6)營養費(7)賠償金其一,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其二,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8)器具費(9)喪葬費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10)生活費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2、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項目(1)直接財產損失交通事故直接財產損失包括:損壞的車輛、車載貨物和物品、設施等,以及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牲畜;上述直接的財產損失由侵權人賠償。(2)間接財產損失間接財產損失包括車輛停運和車輛貶值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規定,車輛停運損失費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因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的車輛遭受損害,而無法進行正常的經營造成經濟收入的減少。車輛貶值損失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因車輛的損害導致車輛價值的降低。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我國法律目前暫無對搭順風車出車禍案件的具體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這類案件已不在少數,各地法院在具體的責任承擔上的判決不一,這就要看當事人在案件中如何舉證論證了。所以遭遇發順風車出車禍,最好請專業的交通事故律師幫忙,避免不必要的損失,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搭順風車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賠償搭順風車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要求司機賠償包括醫療費在內搭車賠償 的賠償費用。搭順風車的,那么搭車人與司機就成立搭車賠償 了旅客運輸合同,在這種情況下造成旅客傷亡的,由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搭車賠償 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八百二十三條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無償搭車出事故怎么賠償?其實搭車賠償 ,無償搭乘理論上形象地稱為“好意同乘”搭車賠償 ,即好意讓他人同乘之意。學理上認為,既然是好意允許他人搭乘,發生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自應減輕其損害賠償責任,其原理已如前述。我國民法典將其規定在侵權責任編第五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搭車賠償 的最后一條,表明立法采用的是侵權法說,在侵權法上已經將其類型化為一個交通事故責任獨立的類型。從調整政策分析,我國立法對好意同乘采用僅調整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的賠償關系以及應有的安全保障義務與權利的關系,因此就無需也不可能再用合同、無人管理、好意施惠加以本質性解釋并予以調整。這實際就是好意同乘說。也有學者認為,無償搭乘發生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當事人享有請求選擇權。這種認識也不符合實際,因為在法律上民法典將其規定在侵權責任編,就是不允許選擇,僅適用侵權責任,況且交通事故侵權責任又有責任保險的保障,對搭乘者獲得賠償是最為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