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的事故屬于農機事故
農機事故是指農用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推土機在鄉村道路、田間、場院作業、行駛以及在停放中因碰撞、碾壓、翻車、落車、火災造成怎樣的事故屬于農機事故 的事故。
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農業機械事故處理工作怎樣的事故屬于農機事故 ,維護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秩序怎樣的事故屬于農機事故 ,保護農業機械事故當事人怎樣的事故屬于農機事故 的合法權益,根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機械事故(以下簡稱農機事故),是指農業機械在作業或轉移等過程中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事件。
農機事故分為特別重大農機事故、重大農機事故、較大農機事故和一般農機事故:
(一)特別重大農機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的事故,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農機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事故,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農機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事故,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農機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農業機械事故責任的認定和調解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承擔本轄區農機事故處理的具體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機事故的處理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 對特別重大、重大、較大農機事故,農業部、省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和地(市)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分別派員參與調查處理。第五條 農機事故處理應當遵循公正、公開、便民、效率的原則。第六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按照農機事故處理規范化建設要求,配備必需的人員和事故勘查車輛、現場勘查設備、警示標志、取像設備、現場標劃用具等裝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將農機事故處理裝備建設和工作經費納入本部門財政預算。第七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保持通訊暢通。第八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做好本轄區農機事故的報告工作,將農機事故情況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同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和上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農業機械事故統計情況及說明材料報送上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農機事故。第九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農機事故檔案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農機事故檔案管理。第二章 報案和受理第十條 發生農機事故后,農機操作人員和現場其他人員應當立即停止農業機械作業或轉移,保護現場,并向事故發生地縣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報案;造成人身傷害的,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搶救受傷人員;造成人員死亡的,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報案。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事故發生時機具和人員的位置。
發生農機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在就有關事項達成協議后即行撤離現場。第十一條 發生農機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農機事故現場目擊者和其他知情人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縣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或公安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協助公安機關開展追查工作。第十二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接到事故報案,應當記錄下列內容:
(一)報案方式、報案時間、報案人姓名、聯系方式,電話報案的還應當記錄報案電話;
(二)農機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三)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
(四)農業機械類型、號牌號碼、裝載物品等情況;
(五)是否存在肇事嫌疑人逃逸等情況。第十三條 接到事故現場報案的,縣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立即派人勘查現場,并自勘查現場之時起24小時內決定是否立案。
當事人未在事故現場報案,事故發生后請求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處理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記錄,并在3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第十四條 經核查農機事故事實存在且在管轄范圍內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立案,并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農機事故事實存在,或不在管轄范圍內的,不予立案,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農機事故責任認定根據《湖北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農業機械在鄉村道路、田間、場院從事各種生產作業活動時,或在停放過程中發生碰撞、碾壓、翻覆、落水、火災、爆炸及其他事故造成人、畜傷亡或財產損失怎樣的事故屬于農機事故 的,為農機事故。第三十一條農機事故等級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怎樣的事故屬于農機事故 :第三十八條事故損害賠償費,由事故責任方按下列比例承擔: (一) 負全部責任 的,承擔100%; (二)負主要責任的,承擔60%-90%; (三)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 (四)負次要責任的,承擔10%-40%; (五)無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費。從你說的情況,你可以 不承擔責任 。
內蒙古自治區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規定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維護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秩序怎樣的事故屬于農機事故 ,正確、及時處理農業機械事故(以下簡稱農機事故),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內蒙古自治區農業機械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自治區內田間、場院、草牧場和其他道路以外怎樣的事故屬于農機事故 的地方發生的農機事故。第三條 農機事故是指農業機械在作業或者停放過程中因碰撞、碾軋、絞軋、翻覆、落水、爆炸、火災、機件飛打等造成人員傷亡、牲畜死傷、機具損毀、財產損失的事故。第四條 自治區各級農機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負責農機事故處理工作。第五條 農機監理機構處理農機事故的職責是怎樣的事故屬于農機事故 :勘驗處理農機事故現場,認定農機事故責任,對農機事故責任者給予處罰,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第六條 農機監理機構處理農機事故,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依法定責,以責論處,并實行回避制度。第二章 農機事故分類和處理權限第七條 農機事故按照性質分為四類:
(一)責任事故:是指農業機械在作業或者停放過程中,因駕駛、操作人員違反農機安全監理法規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的行為造成的農機事故;
(二)意外事故:是指駕駛、操作人員因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自然災害和其他意外原因造成的農機事故;
(三)技術事故:是指因農機的設計、制作、改裝和修理質量等問題造成的農機事故;
(四)破壞事故:是指人為故意造成的農機事故。責任事故經認定后,由農機監理機構依照本規定處理。意外事故、技術事故經認定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破壞事故經認定后,移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第八條 農機事故按照危害程度分為四類:
(一)輕微事故:輕傷1至2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足500元的;
(二)一般事故: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至9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至9人,或者輕傷1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20000元以上的。第九條 輕微事故、一般事故由旗縣農機監理機構負責處理,處理結果報盟市農機監理機構備案。
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由盟市農機監理機構負責處理,處理結果報自治區農機監理機構備案。
蘇木鄉鎮和嘎查村的農機安全監理人員在旗縣農機監理機構的領導下,協助處理農機事故。第十條 上級農機監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處理由下級農機監理機構負責處理的農機事故,也可以將自己負責處理的農機事故交由下級農機監理機構處理。第十一條 農機監理機構在處理農機事故中,對需要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移交公安部門或者司法機關處理。第三章 事故現場處理第十二條 發生農機事故的農業機械應當立即停機,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并及時報告當地農機監理機構和其他有關單位。當事人不得偽造、破壞現場或者逃逸。
過往車輛的駕駛員,農機作業的輔助人員和行人,應當協助維護事故現場秩序,救護受傷人員,向農機監理機構報案,提供證據,檢舉揭發肇事者。第十三條 農機監理機構接到報案后,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勘驗現場,收集證據,調查事故經過及發生原因,并及時采取措施清理現場,恢復正常生產秩序。第十四條 農機監理機構根據事故處理的需要,對發生農機事故的農業機械及有關證件可以依法登記保存。第十五條 農機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者農業機械的所有人應當預付醫療費,也可以由農機監理機構指定的一方或者幾方預付,結案后按照農機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費用。第十六條 醫療單位應當及時搶救治療農機事故的傷者,并如實向農機監理機構提供醫療單據和診斷證明。
殯葬服務單位和有停尸條件的醫療單位,對農機監理機構決定存放的農機事故的死者尸體,應當接受代存。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協助前款規定的單位收回搶救治療費用和尸體存放費用。第十七條 農機事故死者的尸體經司法部門檢驗完畢后,農機監理機構應當通知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于10日內辦理殯葬事宜。無特殊原因逾期拒不辦理,或者借尸要價、拖延、拒絕處理的,尸體保管費由死者家屬或者所在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