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事故的責任怎樣劃分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為當事人處理農業機械事故損害賠償等后續事宜提供幫助和便利。因農業機械產品質量原因導致事故的農機事故的責任怎樣劃分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出具有關證明材料。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農業機械事故統計情況及說明材料報送上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農業機械事故構成生產安全事故的農機事故的責任怎樣劃分 ,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調查處理并追究責任。
法律依據: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對經過現場勘驗、檢查的農業機械事故農機事故的責任怎樣劃分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制作完成農業機械事故認定書;需要進行農業機械鑒定的農機事故的責任怎樣劃分 ,應當自收到農業機械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制作農業機械事故認定書。農業機械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農業機械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在制作完成農業機械事故認定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
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農業機械事故處理工作,維護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秩序,保護農業機械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機械事故(以下簡稱農機事故),是指農業機械在作業或轉移等過程中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事件。
農機事故分為特別重大農機事故、重大農機事故、較大農機事故和一般農機事故:
(一)特別重大農機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的事故,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農機事故的責任怎樣劃分 ;
(二)重大農機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事故,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農機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事故,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農機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農業機械事故責任的認定和調解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承擔本轄區農機事故處理的具體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機事故的處理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 對特別重大、重大、較大農機事故,農業部、省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和地(市)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分別派員參與調查處理。第五條 農機事故處理應當遵循公正、公開、便民、效率的原則。第六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按照農機事故處理規范化建設要求,配備必需的人員和事故勘查車輛、現場勘查設備、警示標志、取像設備、現場標劃用具等裝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將農機事故處理裝備建設和工作經費納入本部門財政預算。第七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保持通訊暢通。第八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做好本轄區農機事故的報告工作,將農機事故情況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同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和上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農業機械事故統計情況及說明材料報送上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農機事故。第九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農機事故檔案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農機事故檔案管理。第二章 報案和受理第十條 發生農機事故后,農機操作人員和現場其農機事故的責任怎樣劃分 他人員應當立即停止農業機械作業或轉移,保護現場,并向事故發生地縣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報案;造成人身傷害的,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搶救受傷人員;造成人員死亡的,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報案。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事故發生時機具和人員的位置。
發生農機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在就有關事項達成協議后即行撤離現場。第十一條 發生農機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農機事故現場目擊者和其農機事故的責任怎樣劃分 他知情人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縣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或公安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協助公安機關開展追查工作。第十二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接到事故報案,應當記錄下列內容:
(一)報案方式、報案時間、報案人姓名、聯系方式,電話報案的還應當記錄報案電話;
(二)農機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三)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
(四)農業機械類型、號牌號碼、裝載物品等情況;
(五)是否存在肇事嫌疑人逃逸等情況。第十三條 接到事故現場報案的,縣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立即派人勘查現場,并自勘查現場之時起24小時內決定是否立案。
當事人未在事故現場報案,事故發生后請求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處理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記錄,并在3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第十四條 經核查農機事故事實存在且在管轄范圍內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立案,并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農機事故事實存在,或不在管轄范圍內的,不予立案,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陜西省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維護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秩序農機事故的責任怎樣劃分 ,保障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農業機械事故處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機械事故(以下簡稱農機事故),是指農業機械在國道、省道以外的道路及田間、場院行駛、作業或者停放時發生碰撞、碾壓、翻覆、起火、爆炸等造成人身傷亡、機具毀損及其它財產損失的事故。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農機事故,依照本辦法規定處理。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三輪農用運輸車及其它農用輪式專用機械在國道、省道上發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在鐵路道口發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第四條 縣以上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一般農機事故的現場勘查處理、責任認定、損害賠償調解工作,依法處罰事故責任者。第五條 農機監理機構處理農機事故,應當依法及時,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公正裁處。
農機監理人員與事故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二章 現場處理第六條 發生事故的農機駕駛、操作人員必須立即停機或停止作業,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并迅速報告當地農機監理機構。不得逃逸、破壞、偽造事故現場,毀滅證據。
目擊者或過往行人,應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傷者,向農機監理機構報案,并提供有關證據。
因搶救受傷者需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標明物品在移動前的位置。第七條 農機監理機構接到事故報案后,應立即派員趕赴現場,組織救護,勘查現場,收集證據,并采取措施恢復生產秩序。
農機監理機構認為不屬于農機事故的,應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并通知當事人。
發生重大、特大農機事故時,農機監理機構應及時告知當地公安機關,并協助公安機關進行處理。第八條 農機監理機構根據處理事故的需要,可以暫扣肇事者的車輛、農業機械或有關證件、物品,待事故責任認定后及時歸還。
暫扣車輛、農業機械或證件、物品應開具扣押憑證。
暫扣肇事汽車、摩托車等,應及時告知公安機關。第九條 農機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肇事者應當預付醫療費,也可以由農機監理機構指定的當事人預付。事故處理結案后,按照事故責任承擔相應費用。第十條 醫療單位應當及時搶救治療事故的受傷者,并向農機監理機構提供醫療單據和診斷證明。第十一條 事故的尸體經檢驗后,農機監理機構應通知死者家屬于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逾期不辦理的,由農機監理機構依法處理。逾期存放尸體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無法查明身份的事故死亡人員,由農機監理機構負責公告。第十二條 因事故損壞的農業機械及物品,應在事故發生地修復。事故發生地無法修復的,經農機監理機構同意后方可到外地修復。無法修復的,依本辦法規定作價賠償。第三章 責任認定第十三條 農機事故根據人身傷亡、機具毀損及財產損失情況,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輕微事故農機事故的責任怎樣劃分 :輕傷1至2人,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農機事故的責任怎樣劃分 :重傷1至2人,或輕傷3至10人,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重傷3至10人,或輕傷1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1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20000元以上。第十四條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事故現場勘驗、調查、詢問的基礎上,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的因果關系,依據本辦法規定認定事故責任,并制作《農機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各方當事人。第十五條 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有因果關系的,應當負農機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農機事故責任。第十六條 農機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一)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農機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二)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農機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農機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
(三)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農機事故的,根據各方的違章行為在農機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吉林省農機事故處理規定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農機事故的責任怎樣劃分 了正確處理農機事故農機事故的責任怎樣劃分 ,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和懲處農機事故責任者,結合農機事故的責任怎樣劃分 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農機事故是指農用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推土機在鄉村道路、田間、場院作業、行駛以及在停放中因碰撞、碾壓、翻車、落車、火災造成的事故。第三條 凡在農機事故的責任怎樣劃分 我省境內發生的農機事故,均依照本規定處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的農機主管部門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機事故。第五條 農機管理部門處理農機事故的職責是:處理農機事故現場、認定農機事故責任、處罰農機事故責任者、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第六條 根據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程度和數額,農機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農機事故的劃分標準,由省農機主管部門確定。第二章 現場處理第七條 農機發生事故后必須立即停止行駛、作業,當事人必須保護好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標明位置),并及時報告當地農機管理部門聽候處理。第八條 農機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要立即派人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傷者和財產,勘驗現場,收集證據,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和生產。第九條 農機管理部門對造成農機事故的農機、物品、尸體以及當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狀態等有關情況,應當指派專業人員或委托(聘請)國家法定的技術檢測、鑒定部門進行檢驗或者鑒定,并作出書面結論。第十條 當事人應如實向農機管理部門陳述農機事故發生經過,不得隱瞞事故真實情況。其他知情者有義務向農機管理部門提供有關情況。第十一條 在追緝農機事故逃逸者或者搶救傷者等緊急情況下,農機管理人員有權使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用后立即歸還,并應適當付給該車主使用費,對造成損壞的,應當修復或折價賠償。對肇事逃逸者,公安機關應當協助追緝。第十二條 農機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農機事故的當事人及所在單位,或者機械的所有者應當預付醫療費,也可由農機管理部門指定一方預付,結案后按照農機事故責任承擔。第十三條 農機管理部門根據事故處理的需要,有權扣留肇事農機、農機牌證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第十四條 在實行機動車第三者法定保險的行政區域,發生農機事故逃逸案件的,由當地保險公司預付傷者搶救期間的醫療費,死者喪葬費。保險公司有權向抓獲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單位或者農機的所有者,追償其預付的所有款項。第十五條 醫療單位應當及時搶救治療農機事故的傷者,并如實向農機管理部門提供醫療單據和診斷證明。
殯葬服務單位和有停尸條件的醫療單位,對農機管理部門決定存放的農機事故中死者的尸體,應當接受代存。要求殯葬服務單位和醫療單位停存尸體時,應出示死亡證明。
農機管理部門,應當協助上述單位收取搶救醫療費和尸體存放費用。第十六條 農機管理部門對農機事故死亡的尸體進行檢驗鑒定后,應當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逾期不辦理的,經縣以上農機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尸體由農機管理部門處理,逾期存放尸體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第十七條 農機管理人員在勘驗事故現場時應佩帶農機監理標志,并出示《農機事故現場勘察證》。第三章 責任認定第十八條 農機管理部門在查明農機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農機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有因果關系的,應當負農機事故責任農機事故的責任怎樣劃分 ;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農機事故責任。第十九條 農機事故的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四種。第二十條 完全由一方當事人違章造成的事故,由違章行為的一方負全部責任,其他一方不負事故責任。
由雙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的農機事故,違章行為在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雙方負同等責任。
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農機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第二十一條 發生農機事故后,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均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農機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有條件報案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
四川省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正確處理農業機構事故農機事故的責任怎樣劃分 ,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農業機械事故(以下簡稱農機事故)。第三條 農機事故是指農業機械在田間、場院、鄉村機耕道上作業、行駛、停放時發生碰撞、碾壓、翻覆、起火、爆炸等造成人、畜作傷亡或者機具、物品損毀的事故。
前款所稱鄉村機耕道是指農村中不由交通部門負責養護并可通行農業機械的道路。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關)負責處理農機事故。其職責是:勘查、處理農機事故現場,認定農機事故責任,處罰農機事故責任者,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第五條 處理農機事故,必須以事實為依據,分清責任,公正處理。第二章 現場處理和責任認定第六條 農機事故按其造成的損害程度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事故的具體劃分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級農機監理機關負責現場勘查、處理和責任認定。處理重大事故,市、地、州農機監理機關應派人參加,處理結果報省農機監理機關備案。特大事故調查程序按照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辦理。第七條 農機事故發和后,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必須立即采取搶救措施,保護現場,并及時報告當地農機監理機關。第八條 農機監理機關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救護,勘查現場,收集證據,盡快恢復生產秩序。第九條 農機監理機關根據事故調查需要,可暫時扣留當事人的農業機械和有關證件、物品,事故責任認定后立即歸還。扣留、歸還農業機械和有關證件、物品,均應開具憑據。第十條 農機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農機事故的當事人或者農業機構的所有人應當預付醫療費,也可由農機監理機關指定的一方預付,結案后依照事故責任確定費用承擔。農機事故責任者拒絕預付或者暫無法預付的,農機監理機關可暫時扣留其農機事故機械設備。第十一條 醫療單位應當及時搶救治療農機事故受傷者,如實向農機監理機關提供醫療單據和診斷證明。第十二條 農機事故的尸體經檢驗鑒定后,農機監理機關應當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逾期不辦理的,尸體由農機監理機關處理。逾期存放尸體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第十三條 農機監理機關在查明農機事故原因后,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農機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農機事故責任。第十四條 農機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農機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負責全部責任,其農機事故的責任怎樣劃分 他方不負農機事故責任。
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農機事故的,違章行為在農機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農機事故的責任怎樣劃分 ;違章行為在農機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
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農機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農機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農機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農機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農機監理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農機監理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第三章 罰則第十六條 對農機事故責任者,由縣級農機監理機關根據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特大事故負次要責任以上的,或者重大事故負全部責任、主要責任的,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責任者為駕駛(操作)人員的,并處吊銷駕駛(操作)證。被吊銷駕駛(操作)證者,兩年內不得領取駕駛(操作)證。
(二)重大事故負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的,或者一般事故負全部責任、主要責任的,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責任者為駕駛(操作)人員的,并處吊扣駕駛(操作)證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三)一般事故負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或者輕微事故的事故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處五十元以下罰款;責任者為駕駛(操作)人員的,可吊扣駕駛(操作)證三個月以內。
凡處以五十元以上罰款、吊銷或者吊扣三個月以上駕駛(操作)證的處罰決定,須征得市、地、州農機監理機關同意。農機監理機關應將吊扣、吊銷拖拉機駕駛證的情況按月送同級公安部門備案。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農機事故的責任怎樣劃分 了公正準確地處理農業機械事故農機事故的責任怎樣劃分 ,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農業機械事故(以下簡稱農機事故)的處理。第三條 農業機械在鄉以下道路(不含鄉道)以及農村的其農機事故的責任怎樣劃分 他作業場所發生的事故,由農業機械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負責處理。
農業機械在道路上行駛發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農業機械在鐵路道口與火車發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第四條 農機監理機構在處理農機事故時,必須根據事實,分清責任,準確定性,公正處理。第二章 現場處理第五條 農機事故發生后,駕駛、操作人員應當立即停車、停機,保護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設立標記),并及時報告當地農機監理機構。第六條 農機監理機構接到報案后,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秩序。第七條 當事人應當如實向農機監理機構陳述農機事故發生的經過,其他知情者有義務向農機監理機構提供有關情況。第八條 對農機事故車輛、機具、物品、尸體以及事故現場狀況、當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狀態需要進行檢驗或者鑒定的,農機監理機構應當指派專業人員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檢驗或者鑒定。檢驗或者鑒定應當作出書面結論。第九條 農機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駕駛、操作人員及其所在單位或者農業機械的所有人應當預付醫療費,也可以由農機監理機構指定的一方或者幾方預付,結案后按照農機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費用。第十條 農機事故死者的尸體經檢驗后,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及時通知死者家屬農機事故的責任怎樣劃分 ;死者家屬應當在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第三章 事故分類與責任認定第十一條 農機事故根據人身傷亡的程度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大類:
(一)輕微事故:輕傷1至2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下農機事故的責任怎樣劃分 ;
(二)一般事故: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至10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至10人,或者輕傷1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20000元以上。第十二條 農機監理機構在查明農機事故原因后,依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農機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農機事故責任。第十三條 農機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5種:
(一)一方當事人違章造成農機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負全部責任,另一方無責任;
(二)雙方當事人違章共同造成農機事故的,違章行為在農機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農機事故中作用相當的,雙方負同等責任;
(三)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農機事故的,根據各自違章行為在農機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第十四條 農機事故發生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認定責任:
(一)當事人逃逸、破壞、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使事故責任難以認定的,負全部責任;
(二)強行乘、爬、攀扶農業機械造成農機事故的,乘、爬、攀扶者負全部責任;
(三)學習駕駛、操作人員在教練員指導下違章行駛或者操作發生農機事故的,教練員負主要或者全部責任;
(四)強迫駕駛、操作人員違章造成農機事故的,強迫者負主要責任,駕駛、操作人員負次要責任。第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使農機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使農機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農機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農機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農機監理機構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